保险合同总论第十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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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 学,陈 春,第五编 保 险 法,第十七章: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概念:略。性质: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特征:最大诚信合同 射幸合同 附合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二、保险合同的分类1、定值、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价值不预先确定,只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时,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的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2、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偿额=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其余分类,略,自学)。,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即保险公司。2.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

3、人与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以其财产、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通常为一人)。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通常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充说明,受益人、被保险人请求权发生矛盾怎么办?案例:2000年6 月,王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期一年,保险金额为15000 元。在填写保险单时,王某将女儿作为受益人,但并没有标明该受益人是何种保险金的受益人。2000年12月,王某不慎被鞭炮炸伤眼睛,造成了单

4、眼完全失明,正赶上厂里载员,王某下岗,住在女儿家中。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计算出保险金额为7500元。此时,王某与女儿同时提出了支付保险金请求。问:怎么办?,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解析:1.在人身保险业务实践中,对受益人如不加限定和说明,则仅指死亡保险金受益人。2.若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包括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生存到约定的年龄,在合同中虽载明了受益人,则该受益人一般仅是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生存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请求权仍为保险人行使。3.本案中,王某虽然指定其女儿为受益人,但是并未指明特定的保险金种类,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或是残疾为标的,在王某一眼失明情况下,残疾保险金的请求

5、权应该由王某行使。,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6、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7、人同意。,补充:最新保险法相关重要条款,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保险代理人概念: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特征:A.接受保险人的委托。B.收取代理费,有偿。

8、C.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D.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活动。E.可以是单位或个人。F.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归于保险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二、保险经纪人概念: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说明:只能由单位充当保险经纪人,个人不能充当保险经纪人。,补充: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区别,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公估人:略体检医师:略,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形式最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9、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说明:1.我国保险合同要求书面形式(如保险单)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投保:投保人向保险人索取并如实填具保单,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须了解的重要事项,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相应的保险条款后,将投保单交付于保险人,构成投保,即产生合同要约的效力。2.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经必要的审核与投保人协商保险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就构成承诺。,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成立: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说明:保险

10、合同成立不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要件,也不以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四、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自学为主,略。),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补充:对基本条款的说明,1.保险责任:也称危险条款

11、,它具体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也即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事故范围。2.责任免除:又叫除外责任。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范围。如: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货物固有的瑕疵以及自然特性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道德风险)等等。,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3.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起始时间及保险责任的存续期间。4.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当事人应具体约定并载明于合同中。,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5.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货币价值体现。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三种方法确定:A.以市价决定。B.当事人约定。C.法律直接规定。6.保险金额:是

1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应赔偿或支付的最高限度。A.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与保险价值相等,允许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超出的部分无效。B.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标的价值问题,因此其保险金额由当事人与保险人自行约定。,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7.保险费:指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两个因素。8.保险金:保险金是指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的金额。,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相对基本条款而言。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自由约定。如适应特殊情况的附加条款,投保人的保证条款等。三、标准保险条款:保险法规定

13、,对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监部门制定。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则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报保监部门备案。因此,其性质具有标准合同格式性质。,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四、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采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解释。其余,略。,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义务。财产保险保费一般一次性交清,人身保险一般分期支付。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享受交付保费的宽限期。如过期仍未交付,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14、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补充:人寿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条款,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投保人未作通知的,保险标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作了通知的,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若不同意增加保费,合

15、同自行解除。投保人作通知时,保险人不作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3、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通常情况下,应该按照约定方式和约定时间及时通知。4、出险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要尽力施救,减少损失。关于施救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其承担数额在保险损失赔偿金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的义务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前提条件:受损的必须是保险标的,且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其赔付额度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2、及时签单的义务: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3、保密义务。,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16、三、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与抗辩1.保险合同的履行保全:即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 求偿权。2.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又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有先支付保费的义务,因此保险人享有要求投保人先履行的抗辩权。,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及效力变更。1.主体变更:即合同内容不变,当事人有变。通常指投保人变更。其实质是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一般财产保险,当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经其同意。但对货运保险,则允许保单随货物而自动转移。,补充:最新保险法的相关条款,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

17、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补充:最新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2.内容变更:即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即合

18、同当事人不变,内容有变。通常内容变更要经保险人同意。3.效力变更:主要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中止是复效的条件,中止不一定复效。若在规定期内不申请复效,则保险合同从中止时解除。,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二、保险合同的解除1.任意解除: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保险人无此权)。但,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当然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2.约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则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法定解除:即法律规定的合同一方的法定解除权。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A.投保人故意告知不实并影响保险人同意是否承保或提高保率。B.投保人谎报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C.投保人未如约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义务。D.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增加。E.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合同成立逾两年的除外。F.其他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的情形。,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广义终止包括解除。狭义终止的原因: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履行赔偿或支付而终止。3、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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