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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业务经营,第一节 保险业务经营概述,一、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一)风险大量原则 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标的。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因为: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二)风险选择原则 要求保
2、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
3、事项予以注销合同;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三)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1)承保时的风险分散控制保险金额:划分危险单位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再保险 共同保险,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它最早出现于荷兰,而后由于其组织较为严密健全,适合保险经营而逐渐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用。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加保险利润。(2)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股票(或股权
4、证)筹集资本,比较容易筹集大额资本,使经营资本充足,财力雄厚,有利于业务扩展。(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确定保费制,承保时保费成本确定,不必事后补交。比较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扩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二)相互保险组织1、相互保险社 它是原始的相互组织形式,其保单持有人即为社员。相互保险的社员之间是为了一时目的而结合的,如果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即自动解约。通常设一专职或兼职受领薪金的负责人处理业务并管理社内事务。其保费的收取采取出险后由社员分担缴纳,即事后分摊制。目前相互保险社在欧美仍普遍存在。,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
5、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社员缴纳相当资金形成基金,用以支付创立费用、业务费用及担保资金,近年来在大规模的相互保险公司中,被保险人对公司的自理已不复存在,在经营方面与股份公司已无甚差别。其保费的收取也变革为确定保费制。此种相互保险公司多适用于寿险的经营。其最显著的特征仍然是成员的双重身份,即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也是公司成员,其中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前提。由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目标往往以股东利益为优先而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费计算中必须包括股息,利润使保费成本增加,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因此有些国家的股份保险公司出现了相互化的趋势。,(三)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
6、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组织的差异在于:首先,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社员即为保险合作社的股东,其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利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其次,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再次,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不对外承保。最后,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社员关系是保险关系建立的前提。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是保单持有人也具有社员资格,与合作社保持密切关系。目前这种组织形式分布于30多个国家,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五)个人保险组织:
7、劳合社“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它仅是个人承保商的集合体,其成员全部是个人,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个人的全部财力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类似证券交易所,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制定交易程序,与经营相比更偏重管理。1987-1992年劳合社亏损126亿美元,与此同时由于负无限责任,破产及诉讼案件也不断发生,因此从保险业的发展看个人保险组织前途并不乐观。劳合社的成员经过劳合社组织严格审查批准,最先只允许具有雄厚财力且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为承保会员,但是早在1995年劳合社就制定了长达48页的计划纲要,其中一点是将过去的劳合社进行改造,接
8、纳一些实力雄厚的法人团体入社。,(六)自保公司 这是企业成立自保子公司,运用保险原理及经营技术,集合足够数量的同类危险单位,凭借自身经验估计损失频率及损失额度,并设立基金补偿损失,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分的安全保障。纯粹型自保公司和开放型自保公司 其优点是:(1)节省保费;(2)获得补偿迅速;(3)处理非可保风险 其缺点是:(1)危险单位容易不足;(2)危险管理人才容易缺乏;(3)建立基金花费时间较长。因此当今很多大型企业混合采用自保与商业保险两种形式。,(七)国有独资保险公司(1)投资主体单一;(2)无股东大会;,理赔,防灾,承保,展业,第二节 保险业务经营环节,定价,一、保险定价,(一)保
9、险费率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三)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一)保险费率的含义,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标准和依据。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应交保险费的比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表示。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三部分组成:1、净费率2、第一附加费率3、第二附加费率,1、净费率,净费率是以正常损失率为基础的,净保费用于对正常损失进行的赔偿和给付;依据一定时期内保险赔偿总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2、第一附加费率,第一附加费率是以异常损失为基础的,第一附加保费用于对异常损失进行的赔偿支付;
10、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大于正常损失,这种超过正常损失的部分,就称为异常损失,它只能由第一附加费率计算的保险费来补偿;在制定第一附加费率时,应当既要保证保险人自身的财务稳定性又要尽量减轻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在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上合理地制定第一附加费率。,3、第二附加费率,净费率和第一附加费率都是以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的,要随实际损失率的变动而变动;第二附加费率则是以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利润为基础的,在正常情况下它是一个常数,通常用占净费率的一定比例来表示。假定第二附加费率为净费率的20%,则:保险费率=净费率+第一附加费率+(净费率*20%),(三)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人寿保险费率厘定三要素:死亡率利率
11、费用率人寿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纯保费以死亡率和利率为基础附加保费以费用率为基础由于寿险多为长期业务,其费率测算过程与财产保险有根本的不同。,二、展业,(一)展业的主要内容 加强保险宣传 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帮助投保人估算可用来投保的资金 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图示1: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服务,保险展业流程,保险展业的方式,(二)展业的主要方式1、直接展业 指保险公司利用支付薪金的专职业务人员直接推销保单,招揽业务。优点:(1)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良好声誉;(2)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整体素质比较高;(3)直接对员工进行有效
12、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一些违规行为发生。缺点:(1)由于支付一定的薪酬,固定成本比较高;(2)增加和配套相应的机构和设备,管理成本较高;(3)长期培训也会增加成本。,2、间接展业(1)代理人展业: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完全相同。一般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应注意:如果是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就要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应条件,例如高管任职资格、资本金、职员人数、持有代理资格证书的人数、办公条件等。如果是选择个人保险代理人,要求有:持有资格证书、熟悉金融保险及相关
13、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到2005年底,全国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313家,实现保费收入104.1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11%。,保险营销员,到2005年底,全国有保险营销员 1467882人。2005年,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 2128.5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43.2。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 1794.32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 334.27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9.2和26.1。,保险兼业代理,2005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 1263.26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5.64。全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代
14、理手续费收入 56.6亿元。其中,银行类 25.8亿元,占45;车商类 8.9亿元,占16;邮政类3.82亿元,占7;航空类 0.43亿元,约占1;铁路类 0.48亿 元,约占1;其他 17.17亿元,约占30。,(2)保险经纪人展业,定义:保险法(2003年版)第126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只能以保险经纪公司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与保险代理人中有个人代理人形式不一样。保险经纪人展业是指保险公司利用保险经纪人招揽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展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
15、办理保险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近几年得到迅猛发展,2000年只有江泰、长城、东大3家经纪公司获得批准,2001年新增5家经纪公司,2002年又新增6家公司,然而到了2003年,一年内猛增68家,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保险经纪公司268家,实现经纪保费收入为100.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05%。,2005年保险中介渠道保费占比图,保险营销员2128.59亿元,占43.2%,其他渠道1330.5亿元,占27%,兼业代理1263.26亿元,占25.6
16、4%,保险代理公司104.17亿元,占2.11%,保险经纪公司100.78亿元,占2.05%,三、承保 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对承保工作的基本要求:扩大承保面,保证业务数量,以符合大数法则的客观要求;保证承保质量,接受的保险业务要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和承保能力以保证经营的稳定的盈利。合理厘定费率,保证履行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展业与承保分离原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在展业过程中不能代表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只能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签署保险合同。展业与核保分离可以有效控制业务质量。实际上,在保险展
17、业的过程中,保险业务人员会对保险标的物进行选择,是业务质量控制的第一关,但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在核保方面更加专业,并由于立场不同,会在业务质量审核方面做出更加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选择。,(一)保险承保中核保工作的意义 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2.有利保险费率的公正 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二)核保的主要内容,投保人资格的审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审核:即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保险费率的审核和确定:有些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不固定,承保的每笔业务都需要保险人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风险的特性,制定单独的费率。保险金额审核投保人或
18、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保险核保流程简图,(三)承保控制(1)控制逆选择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2)控制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3)控制人为风险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丧失道德观念;二是遭遇财务上的困难
19、。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心理风险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控制手段包括:第一,实行限额承保。第二,规定免赔额(率)。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承保控制的处理结果,核保人员通过核保,做出承保决策。或者正常承保(即按标准费率承保)、或者附加
20、条件承保(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保费承保,如要求投保人安装警报器等安全措施,承保人低于承保标准,减少保险金额或提高免赔额或较高费率)、或者拒保。,(三)承保工作的程序 1.接受投保单 2.审核验险(1)审核(2)验险 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 第一,查验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第二,查验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第三,查验有无正处在危险状态中的财产。第四,查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 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包括医务检验和事务检验。前者主要是检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后者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工作环境、职业性质、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3.接受
21、业务 4.缮制单证 填写保险单要求:(1)单证相符;(2)保险合同要素明确;(3)数字准确;5.复核签章,手续齐备:每种单证上都应该要求复核签章,如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的签章;验险报告上必须有具体承办业务员的签章;保险单上必须有承保人、保险公司及负责任的签章;保险费收据上必须有财务部门及负责任的签章;批单上必须有制单人与复核人的签章等等。,四、防灾1、保险防灾的概念 保险防灾是保险防灾防损的简称,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2、保险防灾与展业、承保、理赔的关系。,保险防
22、灾防损与展业、承保、理赔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宣传保险防灾防损工作降低赔付率,减少保户的保费支出,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有利于公司的展业。保险防灾有利于提高承保工作的质量,扩大保险的承保面。向理赔人员提供技术援助,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升防灾水平。因此,防灾防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展业、承保和理赔工作的质量,它是保险经营的一个中心环节。,3、保险防灾的主要内容,(1)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2)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3)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的事故隐患;(4)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5)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6)参与抢险救灾,降低损失程度。,5、保险防灾的方法,(一)保险
23、理赔的含义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一,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第二,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第三,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保险理赔人员作为专门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人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公司的专职核赔人员;二是保险理赔代理(中介)。前者直接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处理保险公司的理赔事务。后者则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理赔工作。,五、理赔,(二)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这是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应遵循的首要原
24、则。在处理赔案时,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来理赔,既不能“惜赔”,也不能“滥赔”。2.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保险条款精神,实事求是地按照具体情况,恰当运用条款处理具体问题,做到合情合理。不能机械地死扣条款,贸然地笼统拒赔。例如通融赔付的运用。所谓通融赔付,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不应由保险人赔付的经济损失,由于一些其他原因的影响,保险人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或给付。具体来说,保险人在通融赔付应掌握的要求有:第一,有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与发展;第二,有利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第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三)保险理赔的程序,受理通知,现场查勘,
25、单证审核,赔付结案,核定损失和计算赔款,1、受理通知,通知期限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此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损失发生,非寿险在2年内通知,第2年,此后三年,寿险还可通知,第5年,5年后通知无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自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索赔时效,2、单证审核,3、现场查勘,4、核定损失和计算赔款,保险赔款的计算,依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计
26、算。有损余物资的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也可以由保险人收回自行处理)。关于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因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不同。通常人身保险合同多采取定额给付的方式。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就可以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损失)或者损失程度(部分损失)来计算赔款。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不定值保险合同来说,赔款计算则较为复杂。通常要根据比例赔偿方式(保障程度)、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免责限额赔偿方式等三种不同赔偿计算方式来进行赔款的计算。在赔付方式确定后,既应根据损失情况,分别按标的损失、施救费用、残值收回、免赔额、其他责任项目列出计算公式,缮制赔款计算书。,5、赔付结案
27、,第四节 保险投资概述一、保险投资的含义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暂时闲置的保险基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主要为责任准备金)进行合理运用,以其获得收益的一种融资行为。,二、保险投资的必要性和意义,(一)必要性保险运行具有内在的金融性质。保险是一种分散风险的经济手段,要集中大量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应付未来不确定的偿付。保险是资金集中、管理和分配的一种特殊方式。保险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资金闲置。保险资金投资是利用闲置资金的必然途径。保险业间的竞争使保险公司必须依靠投资收益来维持生存。保险费率不断下降,保险赔付率却可能不断上升,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保险投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28、,(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增强保险企业的经营实力,扩大保险财务利益;保险投资增加了社会资金供给总量,为微观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扩大了社会再生产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与发展。,三、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 收益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四、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也是备用资本。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定缴存保证金(我国目前为实缴货币资本的20)外,均可用于投资,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二)非寿险准备金 1、总准备金 通常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以特大灾害事
29、故的赔款支出,故又称为巨灾准备金。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应属下一年度的部分保费提存出来,用作赔偿的一种准备金。,3、未决赔款准备金 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年度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准备金。(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它是指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为了保证未来时期的保险给付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四)、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指定的商业银行。这项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的
30、叫“破产基金”,有的叫“安定基金”。当一家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或遭受特大灾害,以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资不抵债时,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命令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有条件地偿付该破产清理公司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给付。保险保障基金实际上是一项行业共同基金,承担了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五、保险投资的形式 1、债券 2、股票 3、不动产 4、贷款 5、其他,六、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经过的历史阶段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 阶段 第二阶段从1987至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 第三阶段始于19
31、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资料:保险资金运用大事记(1),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1995年,保险法颁布,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即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此后,保险资金陆续退出证券市场。1996年9月,央行发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保险资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市
32、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保险公司资产的5%。,资料:保险资金运用大事记(2),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提高至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3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2001年8月,有关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债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递交政府有关部门。2001年至2002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平安、太平洋、华泰等国内大型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人、财、物相对独立的保险投资管理机构。2002年10月,保险法修改案获得通过
33、。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2002年12月,保监会宣布取消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核定”在内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资料:保险资金运用大事记(3),200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
34、产的10%,提高到20%。200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制定并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分别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2月,经保监会批准,中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有外资参股的股份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5.2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投资比例等问题。监管层加强合作,为融合创造制度基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可拓宽收益渠道,增加投资的自主性,同时也可激活疲弱的资本市场。2006年1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宣布,国务院已经相继
35、批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摘自中国财经视点,),资料:保险资金运用大事记(4),中国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运作框架初步建立。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为健全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体系、完善稳健运行机制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也全部完成。2007年 7月25日保监会会同央行、外管局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外汇或购汇、总资产15%的资金进行境外投资,从固定收益类拓展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历史问题 资金运用规模和方向受到限制,资金运用
36、渠道过于狭窄 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 支付风险 保险资金筹集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 债不匹配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之间常发生矛盾,片面追 求一面 不公平竞争问题 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1、结构不合理 2000年到2004年我国保险业资产分布表,2、效益总体偏低2001至2006年保险资金收益率、通胀率与GDP增速表,1、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状况,(四)我国保险业与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比较,2
37、、日本的保险资金运用状况,3、英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状况,4、新兴较发达国家与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状况,5、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的比较,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多种运营模式区别对待寿险和非寿险资金对保险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建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体系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法律体系,提高监管水平,(五)外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第三节 再保险,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再保险
38、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
39、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再保险概述,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1、自
40、留额和分保额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41、,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保险、再保险基本关系,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保,分保,相互分保,原保险,再保险,交保险费,交分保费,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摊回保险赔款,3、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两者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甲保险公司,乙
42、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签订共同保险合同,交保险费,共同保险,(一)比例再保险1、成数再保险 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500万元,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表9-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二、再保险业务种类,成数再保险 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假定表中的原保险金额均在合同最高限额之内。,表9-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43、优点: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省费用。缺点: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2、溢额再保险 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
44、;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溢额。溢额以自留额的若干“线”表示,“线”是指约定的分保限额为自留额的最高倍数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溢额再保险按签订分保合同的顺序分为第一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责任分让给其他保险人;第二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超过自留额及第一溢额限度的保险责任进行分保。第三溢额是在超过自留额及第一、第二溢额的限度时进行分保,依次类推。,溢额再保险,表9-3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万美元,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
45、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假定成数分保最高限额50万元,溢额合同限额为4线。,表9-4 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4、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联系: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区别: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自留额与责任额分配基础是保险单。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
46、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其分配基础是危险单位。,(二)非比例再保险,概念: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保,是指以保险赔款和确定再保险人的责任。作用: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超额赔款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
47、,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A、险位超赔再保险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表9-5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B、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
48、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2、超赔赔付率再保险 超赔赔付率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由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3、优缺点:优点:
49、不用逐笔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送报表,只是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帐务较少并且简单,但要求较精密,管理费用也较低,再保险费按保险人一种或几种业务的总保费的基础计算,事先也可大体确定。对再保险人来说,不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而且一般也没有再保险手续费。,缺点:不能用来交换,因而保险人得不到回头业务;原保险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再保险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有大的赔款,再保险人会导致亏损,而原保险人可仍有盈余,但如果未超过索赔款限额时,仅由原保险人赔付,而再保险人可能无任何责任。,三、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1、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
50、务的需要,与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逐笔将有关风险和责任进行分保安排方式。,2、合约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也称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预先订立分保合同,以约束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的权利和义务。,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保双方预先签定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的业务可以选择是否分保以及分出多少;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无选择的余地。,第五节 保险公司上市,一、上市背景二、上市的益处三、上市的不利之处,一、上市背景偿付能力困局,2007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据高盛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