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三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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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教学目标:,1、领会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3、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4、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5、了解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本章主要内容,保险合同概述及其特征,保险合同分类,保险合同主体,订立与生效,第一节 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义务:承担给付保险费。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人 的权利义务,义务: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

2、时给付保险金。权利: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 的权利。,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1996年4月,原告蔡敦煌经朋友介绍,决定为其自有汽车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原告取出4000元,委托陈永群办理汽车投保的一切事宜。1996年4月25日,陈永群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承保科职员王鹭珍家中办理了投保的手续,为蔡敦煌的车号为闽DT1494拉达营运车办理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司机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保

3、险期限为1年。,案例分析,王鹭珍将填写完整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保险单交给陈永群,收取了3700余元的保险费,就此完成了投保手续。其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未注意到该保险单背面印就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由于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自然、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应为“自燃”)。,1996年10月18日上午,该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虽经奋力扑救,该车仍整车烧毁。后经厦门公安局开元分局消防科鉴定,该车起火原因系汽车化油器漏油遇电火花引起,原告蔡敦煌遂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要求赔偿车损险人民币75000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

4、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辩称,原告所投保汽车着火系因汽车化油器漏油遇电火花而引起,根据保险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该车属于“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而被告拒绝赔偿是合理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第31条规定:“

5、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确定,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单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客观评价,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须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评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设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同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

6、,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给付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协议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待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负给付责任。,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指以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四、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的相互关系即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次序,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在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又称“第二次

7、保险合同”、“分保”,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原保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转而由再保险人承担所达成的协议。原保险人又称“分出人”,再保险人又称“分入人”。,五、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根据投保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为标准,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以自己为受益人,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他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以被保险人另外他人为受益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保险人,指

8、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负担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的组织。,(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的法律特征在于:1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约人。2投保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3投保人依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受有损失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的重要权

9、利:同意权,(二)受益人,受益人是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收益权,当事人部分案例分析,1、受益人变更,2、受益人确定,3、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4、起诉权,5、谁为受益人,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及特约条款。,通常所谓“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其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特约条款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

10、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及住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标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费及其给付方法,保险金及其给付方法,保险期间,保险价值,关于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基本条款的内容,特约条款的常见的形式,附加条款,协会条款,共保条款,保证条款,第五节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为保险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致的状态。,二、保险合同的成立的一般程序,1、投保: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保:保险人同意接受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三、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

11、问题,(一)关于保险合同缔约中的要约人与承诺人(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费交付(三)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单交付,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系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拘束力。,一、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的,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三、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保危险不存在。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在复保险中,除另有规定外,投保人故意违反通知及告知义务或企图以此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4在超额保险中,如果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合同的生效,5在人身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6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与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年龄不符,且其投保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限度者,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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