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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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保险业的新起点,提纲,新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新法对产品开发的影响新法对产品管理的影响新法对销售管理的影响新法对公司机构管理的影响新法对公司中介业务的影响新法对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影响新法关于加强监管的规定,新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 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新法对产品开发的影响(一),询问告知主义与”重要事实”告知的范围限于询问的范围;告知的“重要事实”-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报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谨慎的保险人标准”,同时考虑告知

2、方的判断能力和合理期待等。,新法对产品开发的影响(二),明确说明义务的满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格式条款规范(第19条),新法对产品开发的影响(三),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实践中,应

3、避免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把受益人指定为投保人自己。,新法对产品开发的影响(四),第114条第1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条款费率监管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款为新增条文,旧法无此规定,加强和明确了对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新法对产品管理的影响,不可争辩与禁止反言原则(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加强核保和后续调查)一次性通知补充资料义务(公司在理赔中应按照新法的要求操作,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

4、时核定义务(除非条款约定,至多不能超过30日。需要在条款和业务中相应调整。)合同效力中止(新型产品的特别规定),新法对销售管理的影响(一),投保单附格式条款书面说明与口头说明(加强客户回访)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第111条)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第112条),新法对销售管理的影响(二),第116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的行为(13种),其中从第(五)到第(十三)项是新增加的,并且新法对违反这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如下:(五)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六)编造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

5、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中介机构,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新法对公司机构管理的影响(一),保险公司准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准入门槛的变化,新法对公司中介业务的影响(一),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6、,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新法对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影响(一),新增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要求 任职的法定要求:品行、熟悉规则以及经营管理能力 禁止性情形:取消资格未逾5年 赔偿责任监管措施:限

7、制薪酬水平、调整负责人、监管谈话、限制出境和处理财产罚款、取消任职资格以及禁业,新法对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影响(二),第140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173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保监会除对该单位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179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后两条新增条文加大了对保险从业个人的监管力度。,新法关于加强监管的规定,加强对条款费率监管(第137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第139条)接管与撤销要求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信息(第129条)限制股东权利、要求转让股权限制出境、申请司法限制财产延伸检查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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