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已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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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保险法概述二、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与保险监管法的概述三、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权四、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类型,一、保险法概述,我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立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2002、2009年分别进行修订。,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2、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保险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险标的;4、保险责

3、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述保险合同事项外,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

4、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保险合同的种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来说,是指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条件而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现代财产保险已经发展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财产保险。具体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二、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与保险监管法的概述,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

5、对整个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来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保险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有序发展。经济学理论基础: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法学基础理论:实现公平、正义、安全、秩序等目标。,保险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规章,三、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

6、行监管职能,依法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监管职权,一是发展规划权。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是监管立法权。三是机构审批权。四是条款监管权。中国保监会有权审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险种的保险条款。,五是资金监管权。六是任职监管权。七是市场监控权。,四、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类型,结构监管,侧重于监管保险市场的结构、保险业的规模,各类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监管,侧重于监管保险机构的内部经营行为、外部市场行为等。绩效监管,侧重于监管保险监管的经营业绩。,第二节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一、对市场进出的“结构监管”二、对经营管理与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三、绩效

7、监管,一、对市场进出的“结构监管”,(一)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管(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监管(三)保险公司的终止监管,(一)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管,(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及其他条件。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

8、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开业决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查期间同样为60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监管,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保险公

9、司的终止监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二、对经营管理与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一)对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监管”(二)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一)对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监管”,第九十五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

10、保险业务。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

11、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12、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二)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包括立法上特别强调的保险费率)的监管。2对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监管,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三、绩效监管,绩效监管是建立在上述的结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基础之上的。绩效是结构和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结构和行为密切相关。绩效监管实际上是结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继续,(一)对经营绩效的一

13、般监管,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报告和资料,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限期改正与整顿,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三)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第

14、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三节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类型及监管立法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三、经营规则监管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类型及监管立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三大类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专

15、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16、记录。2、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少于200万,如经营区域跨省则不少于1000万;保险经纪公司1000万;保险公估机构200万。3、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经营规则监管,第一,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二,禁止超越规定范围经营业务。第三,禁止欺骗客户。第四,禁止不正当竞争,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义务(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重点检查(三)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停业,(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义务,1、报送义务2、保管义务各项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3、交费义务4、审计义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5、说明义务,(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重点检查,1、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2、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3、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4、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三)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停业,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2)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3)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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