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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营销必备的法律知识,2010-3,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 刘杰,保险客户的心理偏好(需求),值得信任,增值服务,可以依靠,简单有效,保险的实质(向客户叙述保险的角度),保险就是,保险是什么,什么是合同?,什么是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理解,保险格式合同,保监会批准,保险合同,标准化、产品化、最具市场化,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请求支付。,保险代理人的角色定位,诚信+守法,理财顾问,职场白领,客户伙伴,销售精英,(知识),(职业),(技能)
2、,(关系),保险代理人遵守那些法律?,保险公司的法律性质,保险专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保险所涉及的三方关系,代理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投保人,本人,代理人,相对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主導 消費,签字,生效,付款,生效,时间差如何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
3、)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解释原则,仲裁机关人民法院,解释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重点条款,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迟交宽限条款;中止、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误告年龄条款;自杀条款。,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权利体系,诉讼权利,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解除代理合同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法律义务,诚实和告知义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时的注意事项,保险代理人不得为
4、没有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经营或者介绍保险业务;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与保险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5、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制裁,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拖欠、挪 用保险费的,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单位 1000050000元人民币、个人5000一10000元人民币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 的,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6、事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保险利益的重要性,保险利益,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投保资格的判断标准,保险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
7、同无效。,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投保人,保险人,自由解除,不得解除,例外情形,保险合同请求权的时效,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投保人义务(保险代理人必须告知事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积极施救义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障,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法律保障)
8、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制度(自我保障)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资本金保险保证金保险公积金,资金保障,保险业的监管体系与监管目的,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保险监管目的,关于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处理,前置条件:保监会批准程序:监管 整顿 接管原因: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为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的,它的破产关系到企业生产能否正常运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与其他公司破产的不同(最需要向客户说明),保险代理人的从业道德,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公平竞争,专业胜任,客户之上,保守秘密,遵守法规
9、,新保险法修订的内容,主要修订内容:保险公估人(129条)保险行业协会(附则182条)保险监管机构(并入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7条),对新保险法的评价,(一)新的保险法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二)新的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1、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 3、增加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 4、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5、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 6、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7、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三)新的保险法将促进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 1、明确了合同成立、生效的期限 2、对不可抗辩条款做了明确说明 3、对复杂案件的理赔时效法律规定(四)新的保险法使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得到解决,保险产品(服务)附加值的提升之道,保险代理人从业风险防范,刘杰 律师,刘杰 律师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1323室邮箱:,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