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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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适用的 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补偿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一)含义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构成,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利益 4.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债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财产受益人的保险利益4.

2、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所对其顾客、观众具有保险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保险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本人的保险利益 2.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3.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4.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

3、认定与承诺。,(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 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二)保证 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险期限内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是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当事人一方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第三节

4、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所讲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责任。,二、近因的判断方法 一种是顺序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一种是倒推法。从损失开始,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前一事件,如果是,再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发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三、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一

5、)单一原因(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保险人对这些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反之,若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2.多种原因中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于除外责任,有些难以划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给予赔偿;对属于除外责任的不予赔付;对无法划分的一般不予赔付,但有时也会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赔付的方式。,(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付。2.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不保风险,但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延续和后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负赔付。,3.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

6、若前因是不保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不予赔付。4.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前因与后因均属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损失是由两个以上不相关联的原因引起的,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仅对由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对非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没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第四节 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

7、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补偿原则的意义1.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2.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中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一)以实际损失为限(二)以保险金额为限(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四)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限制 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2.比例赔偿方式(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保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金额保额损失程度(完好市价-残值)完好市价,免赔额(率):绝对免赔额(率)相对免赔额(率)保障程度=投保金额(保险金额)/标的实际价值实际赔=应付金额 X 保障

8、程度 付金额=标的损失+费用=施救费+救助费=保险金额 X 损失程度,施救费与救助费:目的相同行为主体不同赔付原则不同赔付金额不同救助费属于共同海损的一部分,四、代位原则(一)代位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二)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后,即可把自己处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责任方追偿。,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1)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

9、只能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获得了对保险标的的任意处分权,并可取得因处置而产生的额外利益。(2)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五、分摊原则(一)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二)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即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 各保险金额总和,2.责任限额制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某保险人=损失金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额 赔偿额 各保险人独立责任额 总额,3.顺序责任制 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保险合同者首先赔偿,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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