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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张晓都 法学博士审判长,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一、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权利要求举例:,“圆钢旋风剥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圆钢旋风剥皮机,主要包含有床身、夹紧传动装置、刀具装置及走刀机构,其特征在于:A,夹紧传动装置主要包含有一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一尾端圆钢夹持送
2、进小车和一进给传动机构;B,刀具装置是一种由马达驱动旋转的组合刀盘,该组合刀盘的中心设有供圆钢通过的中心通孔,刀具设置在组合刀盘盘面上的刀盘滑槽中;C,所说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设置在刀具装置的一侧,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设置在刀具装置另一侧,并且,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与进给传动机构相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组合刀盘的盘面上对称地设有四组车刀。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进给传动机构是一种主要由链轮、链条和一牵引机构构成的链式传动机构,一链条啮接在位于两侧的链轮上,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各
3、通过一挂钩可与链条相连接,牵引机构与一侧的链轮相连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1、技术特征对比法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是技术特征对比法。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是要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专利技术方案分解为一系列技术特征。其次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分解为相应的系列技术特征。然后,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
4、技术特征与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2、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覆盖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恰好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了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外,还包含有其他技术特征,专利侵权也成立。3、相同侵权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4、等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等同侵权
5、。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6、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1),表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201)设若干贯穿的槽孔(10);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2),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20),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而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22)围出一浅槽(21),以供放置一薄片型冷光板(4);浅槽的表面由一盖板(3)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光板于其间。杨长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宜兰公司制造、销售系争冷光踏板侵犯其专利权。专利说明书附图1、4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如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有一不透光的表板;B、表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
7、型设若干贯穿的槽孔;C、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D、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E、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F、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围出一浅槽;G、以供放置一薄片型冷光板;H、浅槽的表面由一盖板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光板于其间。系争冷光踏板的相关技术特征为:A1、有一不透光的表板;B1、表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若干贯穿的槽孔;C1、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D1、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E1、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F1、其底面三边则以突出的边缘框围出一浅槽;G1、以供放置一薄片型冷光板;H1、贴片粘结在冷光板上,与冷光板形成一体,贴
8、片四周有胶,将贴片和透光体的边缘框粘结在一起,夹压冷光板于其间;I1、在发光片的接线头处装有密封盒,该密封盒由上盒部和下盒部对合形成,其一端夹住发光片,另一端卡住外接电线。鉴定报告认为:A1、B1、C1、D1、E1、G1分别与A、B、C、D、E、G相同,F1、H1分别与F、H等同,I1 为系争冷光踏板增加的特征。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认为侵权指控成立。,“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许茨公司是专利名称为“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权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它具有一个带有可关闭的注入开口与排出开口的塑料制的内容器和一个贴靠着内容器的、由薄金属板
9、制成的或由金属栅格构成的外套,以及一个设置来通过叉车、货架操作器械或其它装置来进行搬运的托板,该托板设计成用来形状配合地容纳内容器以及固定外套的底盘,该底盘固定到托板框架上,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该排放接头用于连接排放龙头,其特征在于,一体制出的底盘的与内容器的排流底部相匹配的底部设计成自身支撑结构并具有加强筋,并且这些加强筋的底部处在一个共同的水平平面上”。专利说明书附图1(侧视图)、3(前视图)、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底座照片如下:,山海公司集装桶内容器的底部具有浅排流槽结构,但该浅排流槽并不带
10、有轻微坡度。山海公司集装桶的其余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致。法院认为,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一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的一项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需要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发明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方面的相关陈述,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功能及所要达到的效果,进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该项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技术特征与山海公司产品相应的技术
11、特征“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无坡度地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均是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正式通过的司法解释该条已删除):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12、民法院应当支持。,“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包含缝纫机、拉布装置及一安装构造;其中上述缝纫机包含;上述拉布装置包含;上述安装构造包含;其特征在于:上述安装构造包含 长江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TBJ型同步牵引机,其产品说明书内记载“TBJ型同步牵引机主要分与单针工业缝纫机匹配的PS型,与单针、双针工业缝纫机匹配的PL型和与腕型缝纫机匹配的PF型。”该说明书还对如何组装安装装置以及如何将安装装置与缝纫机、拉布装置进行组合作了清晰的图文说明。长江厂财务资料显示其还生产、销售缝纫机。,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
13、特征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记载的缝纫机技术特征,具备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记载的其余技术特征及特征部分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法院认定不存在直接侵权。但认为,TBJ2同步牵引机一旦和缝纫机组合,其技术特征就全面覆盖了专利技术特征。长江厂未举证证明同步牵引机脱离缝纫机后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或者仍能用作其他用途。长江厂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专用于同各种类型缝纫机的配合使用,并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详细说明同步牵引机与缝纫机组合的方法,故其在主观上完全具备促成直接侵权的意图。故法院认定间接侵权能够成立。,四、多余指定原则的废止及变劣技术方构成等同侵权观点的明确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4、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多余指定原则的废止 在中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司法实践中根据当时具体情况的需要,借鉴过去德国的作法,引进了所谓“多余指定”原则,其含义是指如果所属领
15、域中的技术人员在理解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时认为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对于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是多余的时,则可以依据“多余指定”原则忽略该技术特征。2005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中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
16、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彻底废止了多余指定原则,其作为原则不被允许,作为个别特例也被禁止。解决专利文件撰写失误 的问题,可借鉴美国的重新颁发专利制度以及完善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等办法解决。,变劣技术方构成等同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
17、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这种观点明显违背的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部技术特征”准则,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中必需能找到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中缺少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即使是一项技术特征,就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既然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中已经省略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个别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中就不可能找到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不应该认定等同侵权成立。,五、权利要求的解释基本解释规则: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己选择甚至是自己“发明”,用以界定
18、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其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编撰者,因此,当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首先应当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的陈述、以及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如果存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话)进行解释。这些解释技术术语的证据在美国法院判例中被称为内部证据(intrinsic evidence),只有根据内部证据仍不能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时,才允许借助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外部证据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字典与工具书的解释等。之所以在根据内部证据不能确定技术术语含义的情况下,才允许
19、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原因在于技术术语的含义应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已的理解与界定为准,既然根据内部证据不能确定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就应当推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该技术术语的含义理解就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故可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在前面“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排流槽有一轻微的坡度,根据辞海对“轻”与“微”的解释,“轻微”可解释为忽略不计。山海公司产品内容器底部是平整的,坡度忽略不计的排流槽与底部平整的排流槽是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也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相应
20、的技术特征应被认定为是等同的技术特征。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对该“轻微”一词的理解,必须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涉案专利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目的是使涉案专利发明能够自动地排空容器中的残液,故“轻微”并非可有可无,并非可忽略不计,“轻微”的坡度必须要达到能够使容器中的残液能即时地排空的程度。许茨公司根据辞海对“轻微”一词作可忽略不计的解释不能被接受。,在前面“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宜兰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杨长安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记载“对比文件l和对比文件2为同样的技术方案本专
21、利与对比文件2不同点在于对比文件2的板壁件6带有的浮突件(1720)嵌入到壁件6的孔内后,浮突件与壁件的可见一面平齐。而本专利的透光体(2)上的浮突体(20)穿入表板(l)上的孔槽后呈凸起状态。本专利这种结构的优点在于防滑”。专利复审委员会采信专利权人的陈述,认定涉案专利权有效。二审法院认定系争冷光踏板上,字型浮突体与表板表面基本平齐。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权人的陈述及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E应解释为: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浮突体穿入孔槽后相对于表板呈凸起状态。而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技术特征E1应认定为: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浮突体穿入孔槽后与表板
22、表面基本平齐。二审法院认定,特征E与特征E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六、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组合式衣橱”实
23、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组合式衣橱”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组合式衣橱,包括有外边框、隔层部件以及外罩套组成,所述外边框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管材和板材纵横相互套接搭成外框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隔层部件包括有支撑管和隔布;由两根水平放置的支撑管作为隔层部件支架,所述支撑管的两端固定在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上,所述隔布的两边设置有固定装置,所述隔布通过固定装置与两根支撑管相固定。,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记载:目前,我国的简易衣橱普遍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金属管相互套接搭成框架,内部同样使用金属管、金属线等套接形成支撑与间隔框架,再配以搁板、外罩套等构成整个含内隔层的简易衣橱,如图1a、
24、1b所示。图1a与图1b如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实施例一为:如图3、4a、4b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组合式衣橱,包括有外边框、隔层部件1以及外罩套组成,所述外边框采用框架式结构:即外部用管材和板材纵横相互套接搭成外框架,所述隔层部件1包括有支撑管15和隔布11;由两根水平放置的支撑管15作为隔层部件1支架,所述支撑管15的两端固定在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13、16上,所述隔布11的两边设置有固定装置,所述隔布11通过固定装置与两根支撑管15相固定。所述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13、16上各设置有两个安装孔13,支撑管15穿入所述安装孔13定位;所述衣橱外边框的两支撑条13、16上还各设置有一个安
25、装孔14,晾衣管12两边穿入所述安装孔14定位,所述安装孔14要略低于安装孔13,以空出衣架挂钩的位置,形成悬挂式内置结构。所述隔布11采用纺织物或塑胶布料制成,常用的材料为:牛津布、无纺布、帆布、尼龙布、隔纱网眼布等。所述固定装置的实施方式为:将隔布11的两边缝合成管状,将支撑管15穿入而固定;也可以采用魔术贴或纽扣等方式,将支撑管15套紧定位。所述外边框以及支撑管、晾衣管均可采用木制塑料铁制材料,或者采用不同材料混合制成。,图3、图4a与图4b如下:,专利权人指控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照片如下:,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除板材以外的其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技术特征,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专
26、利权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支撑条属于板材,故被控侵权产品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而被控侵权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支撑条不属于板材,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法院认为,根据系争专利说明书,现有技术中的衣橱框架使用金属管相互套接而成;而现有技术中衣橱的附图则显示为金属管与支撑条相互套接,故支撑条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管材而非板材。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支撑条与系争专利说明书中作为现有技术描述的衣橱上的支撑条相同,而并非系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称的板材。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覆盖系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法院判决
27、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经过对比可以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一(图3、图4a与图4b)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完全一致的,但为什么法院仍然认为,涉案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呢?这涉及到如何根据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去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比说明书中实施例的范围宽通常情况下,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只是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技术方案的举例,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范围要宽。即使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只有一个,也是如此。,(2)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举例,界定发明界限的是
28、专利权利要求。因此,应确立的原则是,实施例中的限制不能读入权利要求中。与此相对应的情况是,如果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了限缩性定义,这种限缩性定义可以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往往主张说明书中的任何限制都不能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去,而被控侵权人往往主张实施例中的限制必须适用到权利要求中。因此,说明书中的限制哪些可以读入到权利要求中,是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法院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需要确定说明书是确定性的还是举例性的。确定专利权人的某一陈述是否是其有意的术语界定行为,重要的是要确定该陈述是用来定义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还是用来描述发明的实施例。,(3)说明书中实施例在权利要
29、求保护范围之内的推定及该推定的不能成立如果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名为实施例,实质上既不是权利要求记载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也不是在界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记载的这种所谓的“实施例”就没有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是通常的情况。或者说,我们通常均假设或者推定实施例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但如果根据专利说明书、专利授权审查过程(在中国还包括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的陈述、修改等证据能够证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即使只有一个实施例)并不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的,实施例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推定就被推翻了。,前面所述“组合式衣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30、案中,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一与该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实施例中的衣橱外部框架构造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外部框架构造完全一致。而根据专利说明书陈述,现有技术方案中衣橱外部框架用金属管相互套接搭成;但根据涉案权利要求的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衣橱外部框架用管材和板材纵横相互套接搭成。由于说明书记载的该实施例的外部框架中没有使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板材,故该实施例就被排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了。,七、专利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热交换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豪登公司是名称为“热交换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共有6项。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热交换器包括一个框
31、架,一个由所述框架支承的外壳,一个在所述外壳内绕着一根轴线转动的转子,多个安装在转子内的热交换单元,安装在所述转子的第一和第二轴向端上的第一和第二扇形板,第一轴向端为转子的热端而第二轴向端为其冷端,所述扇形板各沿着所述转子的一条直径延伸,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同一径向侧的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以及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与所述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相对的径向侧的空气出口和进口管道,其中,至少第二扇形板(28)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41)所制成,在其上焊有至少两条纵向延伸的扇形板肋条,该肋条从扇形板沿着背离转子的方向延伸,还有支承结构肋条被直接焊在框
32、架上,所述支承结构肋条再与所述扇形板肋条相互焊接在一起。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靠近转子的扇形板(41)的表面被制成凸形的,从而使它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凹形相互补偿。豪登公司指控简称科盛公司先后承接的青岛发电厂等单位的火电站空气预热器改造项目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涉案发明专利的附图1如下:,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认为,科盛公司在其承接的火电站空气预热器改造项目中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中除“扇形板使用一块平整的板材,且在转子上焊接密封片”与豪登公司所享有的“热交换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且
33、不等同,其余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G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中扇形板由一块平整的板材制成,且转子上焊接有密封片,原告专利技术特征G中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鉴定专家组通过分析研究原告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认为该技术特征中所述的大致平整的板材是指第二扇形板的表面制成凸形,以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冷端的凹形相互补偿,从而缩小转子径向封接的缝隙,有效减少了漏泄问题。而被控侵权产品是由一块平整的扇形板,通过在转子上安装密封片达到密封作用,降低漏风率。两者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采取的降低漏风率的密封手段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G所采取的
34、技术手段不同,且该技术手段的不同并非是显而易见的,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经过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因此,鉴定报告认为,技术特征G与技术特征g不等同。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判决对豪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对于这种结构,所遇到的特殊问题是在热变形后转子和下扇形板之间的相互干扰。为了克服这一缺点,本发明提出至少第二扇形板由一种一般为平整的板材制成,在其上焊接有至少两根纵向延伸的扇形板肋条,该肋条从扇形板以背离转子的方向延伸,在其中,支承结构肋条直接焊在框架上,所述支承结构肋条和所述扇形板肋条相互焊接在一起。对于这样一般类型的热交换器,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在使用时转子的热偏转。常规的
35、扇形板具有固定的刚度,这意味着下扇形板会经常配以一个铰接结构以使扇形板预先设置在一个特定位置以便在热移动后使扇形板适应转子的形状。这样在转子和扇形板的径向封接处可能产生一个缝隙,造成令人不满意的漏泄。根据本发明的另一方式提出,第二扇形板的表面一开始就制成为凸形的,以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冷端的凹形相互补偿。这样,转子径向封接之间的缝隙就可尽量缩小,而漏泄问题也因而减少,一个铰接的下扇形板的设置也就无此需要了。”,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豪登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原从属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写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热交换器包括一个框架,一
36、个由所述框架支承的外壳,一个在所述外壳内绕着一根轴线转动的转子,多个安装在转子内的热交换单元,安装在所述转子的第一和第二轴向端上的第一和第二扇形板,第一轴向端为转子的热端而第二轴向端为其冷端,所述扇形板各沿着所述转子的一条直径延伸,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同一径向侧的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以及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与所述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相对的径向侧的空气出口和进口管道,其中,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在其上焊有至少两条纵向延伸的扇形板肋条,该肋条从扇形板沿着背离转子的方向延伸,还有支承结构肋条被直接焊在框架上,所述支承结构肋条
37、再与所述扇形板肋条相互焊接在一起,其中,靠近转子的第二扇形板的表面被制成在冷却时是凸形的,从而使它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的冷端的凹形相互补偿。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权利要求修改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二审法院认为:在经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修改权利要求前,权利要求2中的“其中靠近转子的扇形板的表面被制成凸形的,从而使它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凹形相互补偿”技术特征,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中“扇形板”结构的进一步限定。没有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只是“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由于涉案
38、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地陈述了解决热变形后转子和下扇形板之间的相互干扰问题的不同方案,这些方案中既有一开始就将第二扇形板的表面制成凸形,也有第二扇形板本身就是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故技术鉴定报告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专利技术特征G“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中的“大致平整的板材”解释为是指“第二扇形板的表面制成凸形”,并无事实依据。根据技术鉴定报告的该解释,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将成为多余的,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陈述,从属权利要求2并非是多余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G是“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g是“扇形板由一块平整的板材制成,且
39、转子上焊接有密封片”,该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g与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G对应的特征应是技术特征g“扇形板由一块平整的板材制成”技术特征,技术特征g“且转子上焊接有密封片”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来说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这样,技术特征G与技术特征g就可能被认定为是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即使该两项技术特征不会被认定为是相同的技术特征,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等同的技术特征,由于另外除增加了技术特征g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其余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就有可能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但在经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修改涉案独立权利要求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
40、靠近转子的第二扇形板的表面被制成在冷却时是凸形的,从而使它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的冷端的凹形相互补偿”。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中扇形板只是由一块平整的板材制成,并不存在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新增加的相应技术特征,故相对涉案专利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在美国,通过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中,有一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叫“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根据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如果可能,对于一项专利中的多项权利要求,法院应当解释为每一项权利要求均有其不同的保护范围,每一项权利要
41、求均不是多余的。因此,对任一权利要求,法院不应以让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其他权利要求成为多余的方式解释该权利要求。但正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说,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仅是设立了一种可以反驳的推定,推定一项专利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均有其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不能改变从权利要求的陈述、说明书的描述以及专利审批过程中能够清晰地得出的含义。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的适用不能将权利要求解释到超越根据专利说明书、专利审批过程及相关外部证据确定的恰当保护范围。如果适用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得到的对某一权利要求的宽范围的解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就不能适用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不能作为逃避
42、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工具。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在我国专利司法审判实践中没有明确提及,但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同样也应当是我国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之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如何撰写权利要求进行了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撰写权利要求,审查员亦是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权利要求。,推定权利要求是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撰写的,也即意味着承认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在对一项专利中的多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推定不同的权利要求有其不同的保护范围,每一权利要求均不是多余的。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只是一种推定,如果根据专利说明
43、书及附图,或者根据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在实质上限定的是同一技术方案;或者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同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推定就被推翻,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就不能再被适用。,八、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6
44、款规定:对于一项组合的权利要求(a claim for a combination)的一项特征来说,其可以撰写为实现特定功能的装置或者步骤,而不必描述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材料或者过程。该种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覆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者过程以及其等同物。这种含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美国被称为含有“装置加功能”(“means plus function”form)特征形式的权利要求。美国允许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但是同时强调专利说明书中必须披露实现权利要求所述功能的具体方式,例如产品的具体结构、方法的具体步骤等等。无论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还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记载的
45、功能性限定特征都应当被解释为仅仅覆盖了说明书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而不应当被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可能是允许的。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
46、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限定。”,从理论上说,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有两种可能的解释方式:一是在专利审批过程(准确地说,特别是在我国,应包括授权审查、复审、无效宣告审查以及随后的司法审查等过程,为行文方便,下
47、面仍称专利审批过程)和侵权判断中都认为这类技术特征涵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一切方式;二是在专利审查过程和侵权判断过程中都将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前一种方式不利于申请人获得专利,因为按照这种方式,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被认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可能性会大得多,但是一旦获得了专利权,就能够享受很宽的保护范围;后一种方式的特点则正好相反。,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仅覆盖说明书记载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专利权人必须在说明书中记载实现其权利要求所述功能的具体方式;另一方面在解释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判断时要受说
48、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其结果就是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特征的结果与直接在权利要求中记载该实施方式相比没有什么差别。这样,功能性限定特征就真正成为只有在特征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仅覆盖说明书记载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的好处还在于,相对于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涵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一切方式的解释方式,该种解释方式在专利授权审查与专利侵权判断中都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确定性。,九、组合物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发明侵权纠纷案南辰公司与伟豪公司是名称为“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发明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该专利的
49、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它是含有铜、锰的合金箔,合金中以铜为主,以锰为辅,其合金成分(重量百分比)如下:铜、锰、铁0.3、硅0.15,余量为铝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华源公司生产销售Y801H19铝铜合金箔产品。根据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控侵权产品Y801H19铝铜合金箔中化学成分硅、镁、铜、锰、铁、钛、锌的含量(百分比)分别为0.098、0.0012、0.25、0.086、0.23、0.013、0.0043。南辰公司与伟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华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技术鉴定报告认为:华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Y801H19铝铜合金箔落入了名称为电解电容
50、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其具体理由是:经比对,华源公司产品的铜、铁、硅成分含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特征相同。,专利锰含量范围为,华源公司产品的锰含量为0.086,在专利所要求的范围之外。对这一特征,专家认为,根据该领域的常识,锰的加入使合金表面生成均匀的蚀孔,同时提高合金的强度,华源公司产品锰含量的降低不会导致产品意外效果的发生,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并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该种特征的替代作用。因此,该特征与专利特征等同。专利特征(5)是“余量为铝及不可避免杂质”,华源公司产品的特征(5)是“余量为铝、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