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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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包括原子核变换方法)3.依照细则二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1.国家法律指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2.发明创造本身目的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的,不能授权,如赌博设备,吸毒器具,伪造货币、证件、票据的设备。3.本身

2、不违法但可能被滥用而违法的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如医用麻醉品、棋牌。4.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如枪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德,1.社会公德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是指违反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或行为准则的发明创造。2.社会公德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时间推移和社会进步而变化,且因地域不同而异。我国专利法所称的社会公德仅限于中国境内,而且应当以当前时代为标准。3.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授予专利权,如带暴力凶杀或淫秽内容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等。,妨害公共利益,

3、1.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其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的发明创造。2.发明创造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不能授予专利权。3.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授予专利权。4.文字或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授予专利权,如以日本侵华战舰为外观设计的产品。5.因滥用而妨害公共利益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如对人体有副作用的药品。,科学发现,1.科学发现指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2.科学发现本身

4、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将科学发现应用于生产科研实践而得到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如发现一已知材料的物化性质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利用其物化性质制成有特定用途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找到天然形态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但首次将其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1.相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而言,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一种需要借助于人的理解、记忆、识别、判断等思维才能产生结果的人为规定,这种规定没有使用自然法则,不是一种技术方案。2.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日历编排规则和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

5、身。3.一项发明创造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授予专利权。4.如果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能以其不符合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专利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1诊断方法 2治疗方法,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的全过程。,使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诊断方法(1)属于诊断方法的

6、发明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i)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ii)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iii)包括诊断全过程(获取数据、与标准值比较、记录比较偏差、按偏差作临床诊断)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i)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或处理信息(ii)脱离人体的组织、体液的检测(iii)死亡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病理解剖,治疗方法(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 心理疗法 减肥方法 免疫方法(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实施此方法本身的目的不是治疗或者直接目的不是治疗 制造假肢方法 动物屠宰方法,外科手术方法 使

7、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1)治疗方法 属于疾病治疗方法(2)非治疗方法 不具备实用性,动物和植物品种,1.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2.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3.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目的或效果起主要控制作用或决定作用,则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如通过放养来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4.生物材料(包括基因、质粒、微生物)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排除给予保护,因此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

8、授予发明专利权,但发现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1.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2.原子核变换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可以授权,如电子对撞法。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3.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用实现核变换方法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授予专利权。,依照细则二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

9、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以“用红色表示周末的年历”和“浅黄色毫米方格纸”为例加以说明如何理解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新颖性 发明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之一,1.新颖性定义 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公开的出版物中作了记载,-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已被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在他人在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

10、请、在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作了记载,前两种情况为该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后一种情况说明存在该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2.现有技术 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条,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现有技术。,公开方式 出版物 公知公用 时间界限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地域界限 全世界范围 国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出版物公开,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并且应能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

11、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出版物公开;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 日为公开日。,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该技术方案处于公众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不仅包括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而且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以其他方式公开 主要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其他例如还包括展出公开等。,3.抵触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

12、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四个条件(1)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2)由他人提出,(3)在申请日前提出申请、且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4)披露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注意:满足前三个条件的只能作为判断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审查原则,(1)单独对比原则,(2)对比文件全文比较方式,(3)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审查基准,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意义下的相同,-两者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或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相同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包括可以从

13、对比文件中直接导出的惟一内容,2.惯用手段的直接转换 该基准对于抵触申请情况尤其重要,3.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采用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来代替现有技术或对比文件中的下位技术手段,该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同一类性质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4.两者的区别仅在于采用了数值或以连续数值变化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八种示例说明的判断基准为:(1)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为一离散数值,则对比文件直接披露该离散数值或披露了以该离散数值为一端值的连续数值范围则无新颖性,否则为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为一连续数值范围,对比文件披露了该连续数值范围中的一个离散数值(包括端值)或者一个该数值范围内的较窄

14、的数值范围或者一个有共同端值或部分重叠的数值范围,则无新颖性,否则为有新颖性。,该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同一类性质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权利要求中 对比文件中披露1.离散数值a1 a1 a1-a2,a0-a1,2.数值范围a1-a4 a2 a2-a3 a0-a1,a4-a5,a4-a10,a1-a10 a0-a2,a3-a5,a3-a103.数值范围a1-a4 a0-a10,优先权,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二十九条一款,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二十九条二款,两者的主要区别:-对外国优先权来说,三种专利申请均可享受优先权,而对本国优先权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享受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

15、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而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中国提出后一申请对其在先申请没有约束。,可享受优先权的条件,(1)申请人相同或是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受让人(2)后一申请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为六个月)提出 说明: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类型要求(3)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例外情况)(4)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有协议的国家提出(5)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主题相同,即后一申请中要求享受优先权的主题已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作出记载(6)提出后一申请时作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7)自提出后一申请的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

16、求费,三种在先申请的主题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三条二款),(1)该主题已经要求过另一个更早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2)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已经被授予专利权(3)该主题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中记载的内容,多项优先权与部分优先权,多项优先权 如果后一申请包含有多项技术方案,而这几项技术方案分别在申请人的几项在先申请中第一次作出记载,且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与最早那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相隔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该后一申请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部分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中,除包括记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外,还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未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记载在在先申请

17、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可享受优先权,新增加的技术方案不能享受优先权,这种情况称作享受部分优先权。,可否享受优先权的判断,1.初审时并不对能否享受优先权作全面审查,2.主题是否相同的判断原则-将后一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整个在先申请文件作比较-仅适用新颖性判断基准中的第一种情况,即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3.核实优先权情况的讨论(1)后一申请中增加新内容可否享受优先权(2)后一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3)后一申请中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中仅有一项记载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4)在先申请为一件要求过优先权的申请(5)核实非首次申请的情况(6)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情况(7)需核

18、实从属权利要求优先权的情况(8)对于国内优先权,其已被要求过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主题可否再被要求优先权 首次申请 A1 第一件在后申请 A1 A2 第二件在后申请 A2 A3 第二件在后申请 A1 A2 A3 或 A1 A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三种情况-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2.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宽限期 期限:六个月 享受宽限期与优先权效力的区别,3.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确切含义-应当理解为不视作现有技术的公开(或称作无损害的公开)-仅对申请人本人六个月内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视作现有

19、技术的公开,但对于他人的在后申请仍然构成现有技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细则十三条一款,判断原则 对两份申请或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处理方式 对两份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相同 申请人不同(同一申请日)对一份申请和一份专利权的处理,创造性 发明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之二,1.创造性定义 专利法二十二条三款 与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 发明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已有技术 专利法实施细则三十条-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指一种假设的“人

20、”,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就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4.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 指发明与最接

21、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审查原则,(1)同时审查创造性标准的两个条件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2)对技术方案本身、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作整体分析(3)现有技术结合对比,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审查基准和判断方法,审查基准 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方法(1)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通常它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

22、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其中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结合启示。-所述区别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中为解

23、决该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给出启示,发明显而易见;作用不同,则未给出启示,发明非显而易见。,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该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发明提供了一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基本上达到了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创造性判断的辅助性审查基准,(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某个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技术难题,人们长久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如果一项发明解决了这一问题,则该发明具有

24、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通常会影响引导人们仅局限在某一方面考虑,而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见而舍弃尝试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判断的辅助性审查基准(续),(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

25、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4)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1)组合发明 指由某些技术方案组合后构成的能够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组合的技术方案具有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如仅是公知技术方案简单组合在一起,各自仍以原来的方式工作,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即为拼凑,不具备创造性。

26、,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续),(2)选择发明 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如果选择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如果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或者发明是在可能 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或者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不具备创造性。,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续),(3)转用发明 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

27、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4)用途发明 指将公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如果产品的新用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的性质,则不具备创造性。,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续),(5)要素变更的发明 如果发明的构成要素,比如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 与现有技术不同,则发明可称为要素变更的发明。要素变更包括要素关系改变、要素替代以及要素省略。如果发明要素的变更导致发明质量、功能及用途上的变化,从而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

28、果时,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如果要素关系的变更,只是常规的技术参数的调整或者是相同功能 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不具备创造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几点补充说明,1.是否具备创造性与创立发明的途径无关2.避免事后诸葛亮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4.对要求保护发明进行审查,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1.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1)材料特征(2)方法特征,材料的不同并未带来产品在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上发生变化的,该材料特征不予考虑 材料不同导致该产品在形状或构造上作出相应变化时,仅考虑产品形状或构造的变化,而不考虑材

29、料的变化,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不产生影响的方法特征,不予考虑 对导致产品在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发生变化的方法特征,只考虑所述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方法特征本身,2.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标准,(1)现有技术的领域(2)现有技术的数量,一般着重考虑实用新型申请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同时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台扇 对其电子定时电路作了改进 台扇 吊扇 洗衣机 微波炉 电子定时电路,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篇或两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拼凑”的实用新型,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篇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实用性 发明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之三,1.实用性定义 专利法二

30、十二条四款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制造或使用 指在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中能够制造(对于产品)和使用(对于方法),并能解决技术问题。即指符合自然法则、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3.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指其在提出申请之日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审查原则,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2.能否实施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标准3.与所申请

31、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审查基准,1.无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且实施结果应当相同。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 要区分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是不能实施的,则不具备实用性。,审查基准(续),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特定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惟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但不能认为构成上述产品的构件也不具备实用性。4.人体或

32、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 由于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 不具备实用性。,审查基准(续),5.无积极效果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体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6.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者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的生命构成威胁,且不同的人所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不同,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者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单一性,1.单一性的定义(专利法三十一条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

33、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2.总的发明构思(细则三十五条)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3.特定技术特征 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引入的概念,是指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并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的。在此,作出贡献是指那些体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审查原则,1.针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实质性

34、内容判断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可采用的六种常见撰写方式。3.该六种方式并非穷举,按此六种方式写仍应当符合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要求。4.对记载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并列选择技术方案仍然需要确定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5.通常只需要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不需要判断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6.不仅在检索前存在单一性问题,也存在检索后出现的单一性问题。,单一性判断方法,1.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以确定从发明的整体上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2.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

35、者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3.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1.一种椅子,带有一个扶手,其特征在于:扶手上表面有一个凹坑,凹坑四周有一圈向上凸出的凸圈。2.一种椅子,带有一个扶手,其特征在于:扶手上表面有一个凹坑,凹坑底部有一隔热垫。,检索前和检索后判断单一性,由于特定技术特征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

36、的,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因此,许多单一性问题常常是在检索之后才能作出判断。检索前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表面上看有单一性,检索后无单一性举例 1.一种椅子,带有一个扶手,其特征在于:扶手上表面有一个凹坑,凹坑四周有一圈向上凸出的凸圈。2.一种椅子,带有一个扶手,其特征在于:扶手上表面有一个凹坑,凹坑底部有一隔热垫。如果审查员经检索发现带扶手、且扶手上表面有凹坑的椅子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则权利要求1和2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经检索后其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造成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1.产品X2.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X的制造方法3.权利

37、要求1所述产品X的用途如果审查员经检索发现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则独立权利要求2和3之间不具有单一性。,检索后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造成其并列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1.产品X,其特征在于A。2.权利要求1 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3.权利要求1 的产品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如果审查员经检索发现特征为A的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当特征B和C既不相同又不相应时,则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删除了关于“双重组合”不具备单一性的规定,原审查指南规定双重组合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能允许在同一件申请中提出。此规定与用特定技术特征判断单一性的标

38、准不协调,也与举例说明单一性的部分内容(原例13,现例12)相矛盾。双重组合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单一性不应当依据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来判断,而是应该运用上述统一的单一性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案申请,1.一件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应当修改申请文件,将其限制在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对其余的发明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三种情况需分案:原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 项以上发明;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无单一性;独立权利要求不能成立,导致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分案申请(续),2.上述分案申请可以基于通知书中指出不符合单一性后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

39、进行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进行的。3.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优先权。,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应当在收到专利局作出授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但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已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尚未恢复的不得分案。3.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续),4.分案申请的文本:在说明书开始部分、即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应当提交

40、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即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范围。(否则将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即可以仍包含原说明书的所有发明创造,也可以仅包含与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应的发明创造。,检 索,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1.法律依据:法57条2款和细则55条、56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

41、检索报告。(法57条2款)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细则55条1款),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续),细则55条1款 授权后专利权人可请求做出检索报告。2款 应提交请求书、指明专利号。3款 专利局发现不符合规定通知申请人补正。细则56条1款 请求书符合规定,专利局及时做出检 索报告。2款 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应引证对比文件(附具复印件),并说明理由。,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续),2.检索的受理与启动 受理条件:(1)请求书,专利说明书(或指明其专利号)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两份(2)写明法律状态,附具有关证明(3)所

42、有专利权人共同提出或所有专利权人所委托的代表(在先申请全程委托代理机构,若检索时另行委托,须解除原委托关系)形审不合格 补正 逾期不补正 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续),3.检索的进行,(1)检索针对所有权利要求进行,(2)不进行检索的情形 法5 条、25条 不具备实用性 不符合细则2条1款 未充分公开发明,(3)存在单一性缺陷 应缴纳附加检索费 不缴纳则仅检索第一项权利要求,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续),4.检索报告,内容:(1)反映对比文件与各权利要求相关的表格;(2)明确给出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对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规定 的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3)属于不予检索或限

43、制检索情况需说明原 因,并作出必要分析。,检索报告由审查员完成,处长审核。检索报告的更正,专利权人不服检索报告中的分析意见的可以陈述意见,检索报告反映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关系的符号含义X 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件Y 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影响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文件A 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R 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他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P 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E 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

44、性的抵触申请文件,上述类型的文件中 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和A,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程序简介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通常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开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发出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且该决定生效或者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为止。,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期间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1)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45、(包括分案通知书)(2)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3)作出驳回决定(4)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5)会晤(6)其他辅助手段,如电话讨论、现场调查等,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1.请求原则 通常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启动。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的申请文件时进行审查。2.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3.节约程序原则 在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实质审查,1.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略)2.审查文本(后面作详细说明)3.

46、阅读申请文件和理解发明(略)4.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略)5.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略)6.检索(略)7.优先权的核实(略)8.全面审查(略)有授权前景时9.不全面审查的情况(略)无授权前景时10.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略)1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略)12.继续审查(包括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略)13.会晤(后面作详细说明)14.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或者不会引起误解的问题)(略)15.取证和现场调查(略),审查文本,1.原始申请文本 初审补正文本,符合细则51条1款的主动修改文本,2.答复通知书时 符合细则51条3款的修改文本,3.不符合细则51条1款或3款的主动修改

47、文本,不予接受,但有利于节约程序的可以接受,4.不符合法33条的修改文本,修改不允许,,在一通中为加快审查同时告知前次文本存在的问题,审查文本的认定,1.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本为审查文本,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认定审查文本的处理 不符合细则51条1款的处理 不符合法33条的处理,会晤,1.举行会晤的条件(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即会晤启动的两种方式)2.会晤需事先约定(会晤通知书或电话约定)3.会晤地点 专利局指定的地点(指办公室)4.参加人员 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应

48、出示代理人证书;更换代理人的,还应当出示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除非有多个申请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5.会晤记录 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即使在会晤中双方就如何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也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如果在会晤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继续以书面方式继续进行。会晤后,确定由申请人重

49、新提交修改文件或作出书面陈述的,则仍需要确定相应期限。其中:原期限仍存在 答复期限不变或视情况延长一个月 原期限不存在 另行指定期限 注意:在会晤记录指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答复意见或修改文本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1.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在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但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2.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必须采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作出答复,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3.答复必须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

50、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续),4.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文件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5.委托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答复文件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6.答复时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修改的要求,(1)法33条 符合法33条 文本接受、修改允许,不符合法33条 文本接受、但修改不允许 一通时不符合法33条时的处理方式 中通时不符合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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