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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转让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只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一)从合同变更的原因:1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2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变更或者解
2、除。(3)当事人协商而变更合同。(4)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违约案,1987年9月,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载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检测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总价款为401.1万元。此后,仪表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正向表散件1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支付货款及运费525364.14元后,另欠检测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
3、违约案,发函要求其履行散件供应合同,检测仪且于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为由,要求提高散件价格。1989年3月25日,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关于再次磋商J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以J2.5煤气表散件每套75.50元作为变更或解除双方签术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蒙达公司诉元丰矿业公司铁矿买卖纠纷案,2007年12月22日蒙达公司与元丰矿业公司达成铁
4、矿买卖协议,蒙达公司将位于巴彦淖尔市的一处铁矿卖给元丰矿业公司,转让价款为6700万元。12月29日元丰矿业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1500万元。2008年8月18日蒙达公司将矿山交付给了元丰矿业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2008年11月18日蒙达公司要求元丰矿业公司支付其余款项。由于此时已经发生国际金融危机,钢铁价格下跌,铁矿的价格也大幅下跌。元丰矿业公司以资金紧张并且铁矿的价格大幅下跌为由要求降低转让价格,遭到蒙达公司的拒绝。蒙达公司将元丰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二)债的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1债的要素的变更指的是债的给付重要部分发生变更,导致合同关系的同一性。如买卖汽车变更
5、为买卖拖拉机,租赁甲楼变更为乙楼。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的更改。2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丧失同一性,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一)变更后代替原合同。(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三)仅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后,除变更后的合同所更改的条款外,仍然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对于已经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丰公司诉江民公司买卖合同案,2005年3月万丰公司与江民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履行期限两年,每吨2800元,江民公司向万丰公司分批交付钢材。作为卖方的江民公司,担心钢材价格波动,
6、按合同约定价格履行,会造成本公司的损失。于是江民公司与万丰公司达成协议,刚才价格以交付时的市场价为依据进行结算。江民公司共交付了三批货物,要求万丰公司按市场价结算,但双方对市场价的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第二节 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原因(一)是指合同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移(二)合同转让的原因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因继承而发生移转2、基于法院的裁判而移转3、基于法律行为而移转,如遗嘱、让与合同,二、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二)债权转
7、让的方式债权转让是通过让与人(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形式进行的,只须让与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二、债权转让,1、注意区分债权让与契约和债权让与,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不须进行公示。2、注意债权让与合同与基础行为(原因行为)的区别。基础行为可能是买卖、赠与、代物清偿契约等。(三)不得转让的债权: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雇佣、委托、借用、某些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合同。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二、债权转让,(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8、受让人同意除外。债务人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亨有到期的债权的人,仍可以依照有抵销的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丰润公司诉民安公司债权转让诉讼,2002年3月丰元公司将本公司对民安公司的120万元的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丰润公司,但是丰润公司、丰元公司均没有向民安公司通知。2003年3月丰润公司要求民安公司履行债务,遭到民安公司的拒绝。3月31日丰润公司将民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民安公司履行债务。,(五)债权转让的效力,1、对内效力,即对让与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权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转让之债权的义务。2、对外效力,即对
9、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只能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陈某诉刘某债权转让案,2005年9月,被告刘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房屋基础桩工程施工协议将其座落在铜梁巴川镇的宅基地基础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张某施工。而第三人张某又请原告陈某打桩,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第三人张某到被告办公室催款,被告写下欠条:欠陈某打桩款玖仟柒佰元正(9700)欠款于06年1月24日前付清。此据:欠款人刘某 2005年9月15日。第三人张某便将欠条交给原告陈某。,陈某诉刘某债权转让案,同年11月29日原告陈某找被告还3000元,被告又在原欠条约定尚欠
10、6700元过年前还清。后来,第三人张某找被告给钱,被告刘某便将打桩款全部给付第三人张某,并叫第三人张某将欠条给回。为此,原告陈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付清其所欠的打桩款6700元及逾期利息291.24元。,三、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二)债务承担的种类1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按份或连带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式
11、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的要件,1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的债务合法有效且依规定或者约定此债务不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2债务的承担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3债务转移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协议本身即体现了债权人对转让债务的认可,不需要债权人单独进行同意的表示。,张某代唐某偿还借款纠纷案,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项未
12、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分歧:本案中,张某的承诺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张某是否承担责任存有不同意见。,张某代唐某偿还借款纠纷案,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务的承担。,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转让),(一)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也可为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一
13、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的原因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的规定。2、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例如现代各国常见的企业兼并。,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四)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种类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
14、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非旅客入住被盗诉宾馆承担责任案,某日,原告
15、罗某从云南出差到江门。广东江门市某农药公司总经理吴某于当晚22时,以自己的名义在被告酒店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但吴某并没有在该房住宿,而是转由原告实际住宿,而且罗某是在未经被告同意及查明身份的情况下擅自入住的。次日上午10时许,原告到公安局报案称,其于6月18日凌晨2时至8时这段时间内被人盗走放在被告酒店709房的人民币1400元及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罗某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效力和原因(一)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效力1合同关系消灭,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担保法律关系、违约之债等关系均消灭。2债权
16、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负债字据。3当事人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一、合同终止的概念、效力和原因,(三)合同终止的原因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6、解除,二、清偿,(一)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行为。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清偿多为事实行为。(二)几种特殊的清偿方式1债的间接清偿,亦称新债清偿或债的间接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以履行原有的债务,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同时消灭。,债的间接清偿案例,甲欠乙人民币8万元,200
17、8年9月10日到期。还款期限届满后甲不能归还。经二人协商一致,2008年10月10日前乙还甲借款人民币6万元,此期间不计算利息。到2008年10月10日时乙仍不能还甲的借款。乙要求甲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遭到甲的拒绝,乙将甲诉至法院。,二、清偿,2债的更改。当事人约定间接清偿合同成立时,旧债务即归于消灭,此种约定亦为有效,但此时即成立债法上的另一制度债的更改。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旧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旧债务请求履行。,债的更改案例,X公司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X公司应向出卖人Y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在Y公司交付标的物
18、后,因买受人X公司无力付款,后买卖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约定买受人X公司向出卖人Y公司借款100万元。此为改买卖协议为借款协议,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二、清偿,3代物清偿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并已实际受领,债之关系消灭之合同。在代物清偿,必须现实履行了新债务,代物清偿合同才成立,故而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石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01年至2002年3月期间,原告石某向被告张某供应供应焦碳、生铁等原料。2003年3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1575元欠条一张。原告经多次催要遭被告拒绝后,于2004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
19、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的2月16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张某同意将规格1.5匹空调机3台、11KW鼓风机1台、生铁100KG和陶土3.5T抵扣欠石某材料款壹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1575元,双方货款两清”。2月17日,原告石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石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3月初,原告雇请他人车辆往被告处要求其履行协议,在清点货物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致原告拖货未果。2004年8月16日,原告以原欠条为依据,再次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11575元欠款。诉讼中,被告张某坚持仍以空调等物品抵款,原告石某则要求以货币履行(物品已贬值)。,二、清偿,4代位清偿,即
20、清偿由第三人进行代位清偿的条件有:(1)依照合同性质可以为代为清偿;(2)当事人没有关于不得进行代位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位清偿的正当理由。(4)代位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二、清偿,(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择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抵充某宗或者几宗债务的情形。清偿抵充要求数宗债务的种类应当相同。清偿抵充的方式有:(1)合同上的清偿抵充,即当事人对清偿抵充有明确约定。(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3)法定的清偿抵充,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
21、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的权利称抵销权,属形成权的一种。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又称自动债权、能动债权或抵销债权);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又称受动债权)。,三、抵销,(二)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无须相对方的同意。2、法定抵销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债权和债务;(2)债的品质、种类相同;(3)主动债权已经届清偿期。3、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相对方即产生抵销之效力。,白某诉刘某借款纠纷案,刘某借白某人民币3万元,白某一直租用刘某的房屋,累计拖欠3.2万元租金。借款到期后,白某要
22、求刘某还款,刘某以白某欠自己房屋租金为理由拒绝还款。白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在答辩中刘某指出,白某一直租用自己的房屋,累计拖欠3.2万元租金,自己主张二者抵销。法院则认为刘某没有提出反诉,判决刘某败诉,刘某向白某还款及利息。,三、抵销,4抵销的溯及效力债的关系溯及抵销权发生时消灭,称抵销的溯及效力,为许多立法例肯定。从法理上说,抵销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原本不溯及既往。但鉴于当事人以为随时可以抵销,因而往往怠于抵销的情形,也在所难免,若其抵销的意思表示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容易发生不公平的结果。,抵销的溯及效力案例,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迟延付款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果乙自月日起
23、对于万元的价款债务履行迟延,而自月日起,乙对甲享有的一笔万元的金钱债权到了履行期,则自月日起,出现抵销适状的情形,发生了抵销权。如果乙主张抵销,则自月日起,不再对万元价款发生履行迟延的违约金,,抵销的溯及效力案例,月日到月日的违约金,仍须支付。如果乙是在月日才主张抵销,而应对方的要求,已经对自己的迟延付款支付了违约金时,则对于月日以后的违约金部分,因为乙主张抵销且抵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甲予以返还。,三、抵销,(三)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的抵销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并不受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是否相同的限制,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相互免除债务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成
24、立和生效,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抵销合同生效,便产生债的抵销的法律效果;反之不能产生债的抵销之效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亦不得主张抵销。,四、提存,(一)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四、提存,(二)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
25、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四、提存,(三)提存方法提存作为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民法提存制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了提存公证。应该说提存公证的目的与基本原则与提存是相通的,都是以民法为基础和依据的。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四、提存,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
26、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应依下列程序:1、债务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提存申请。申请要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标的物受领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四、提存,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务人迟延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
27、据,公证处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办理提存公证。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经公证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四、提存,3、公证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18 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
28、在1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3次。”,四、提存,(四)提存的效力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四、提存,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
29、(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免除,(一)债的免除是债权人作出的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独行为,具有无因性,五、免除,(二)债的免除的条件:1所免除的债权必须是法律未禁止抛弃的债权。2免除人须对所免除的债权享有处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对其债权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3免除须由免除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五、免除,(三)债务免除的方法: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
30、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五、免除,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主债务消灭的,主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济南三子女替父还债感动债主 主动免除万元债,2003年,平阴县农民王某与河北的刘某一同到山西做生意,但由于王某没有经验,生意亏本4万余元。二人于2005年8月进行
31、了结算,王某总共欠刘某3万元,王某立下了借据。此后王某一直拿不出钱来。2006年6月,刘某将王某诉上法庭。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为了拖延还款时间,两次假意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但最终也未偿还借款。,济南三子女替父还债感动债主 主动免除万元债,2007年1月19日,执行法官将王某拘传到庭,准备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王某的3个儿女闻讯后立即赶到法庭。问明情况后,他们立即与刘某协商,表示不知道父亲欠款,现在一定想办法替父亲把钱还上。当天下午,王某的3个儿女将2万元交到法庭,并且表示第二天一定把钱全部还清。当刘某听说王某的3个子女为了借钱还没来得及吃午饭时,心里十分感动,表示剩下的1万元钱不要了,希望王某一家人
32、能过上好日子。,六、混同,(一)混同的概念混同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包括两中情形: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归于消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狭义的混同则为除前述情形以外,仅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混同。,六、混同,(二)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六、混同,(三)混同成立的原因:一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合
33、并后的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消灭。,结婚是否产生债的混同,谢志勇与陈梅钦原系同厂职工,后谢离厂经商。2001年5月2日,谢向陈借款8000元用于经营,并出具借据。其后陈时有帮忙谢招呼生意,二人产生恋情,于春节登记结婚。2002年12月,陈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请求判令谢偿还借款8000元。谢对离婚及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他与陈结婚后,该债务已归于消灭,不同意偿还借款。,七、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
34、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七、合同的解除,(合同法规定的为广义上的)包括双方协议解决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狭义上,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其特征为:1、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3、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七、合同的解除,(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
35、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七、合同的解除,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三)合同解除的条件,1、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
36、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2、法定解除条件(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违约行为,(三)合同解除的条件,1)迟延履行 2)拒绝履行 3)不完全履行 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四)合同解除的程序,1、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四)合同解除的程序,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1)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
37、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2)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四)合同解除的程序,(3)解除权行使的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4)解除权行使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5)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的解除。,(五)合同解除的效力,中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采纳的是直接效果说,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发生效力,尚未履
38、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1、非继续合同原则上具有溯及力。标的物的给付人有权主张返还原物。标的物有瑕疵的,则可返还违约方。如当事人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当事人均不愿返还的情况下,可按当事人放弃返还请求权处理,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2、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如委托、租赁、借用、消费借贷,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
39、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
40、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