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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首部,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立日期,订立地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序言,尾部,当事人的签名,合同正、副本的份数,由不同文字写成的合同其各种文本的效力,附件及其效力,订立日期、订立地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正文写明货物买卖的实质性内容,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标的物条款(货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异议和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说明:红色条款属于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余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订立;有些条款,合同中未写明,在以后需要时可以补充;贸易术语中已
2、经明确规定的事项,合同中不必再次列出(斜体);不以此十项条款为限;为避免争议,实践中倾向于将合同订得尽可能周到、详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当事人条款:合同订立日期和成立地条款:货物条款(标的物条款):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付款条款:价格条款、付款方式条款法律保障条款:异议和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贸易术语通常包含的条款:装运条款、运输单据条款、货运保险条款、商品检验条款,卖方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0: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卖方的义务之一:交付货物,交付货物,实际交货:将实物移交给
3、买方占有,象征性交货: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交货地点:有约定,从约定;选定贸易术语的合同,已定明交货地点;无约定,也未选定价格条件,依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1条:卖方营业地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交货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3: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从其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交货方式: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者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在货物上加标记或者以装运单
4、据或者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材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货物相符”问题品质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已在合同中写明,并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就是所谓的”货物相符”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数量相符;质量规格及装箱或包装相符,“货物不符”的责任承担:货物不符,卖方必须负责
5、,但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负上述不符合同的责任;卖方应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如果不符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虽然发生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卖方也应负有责任.,“第三方要求”问题权利担保义务:货物买卖的本质在于买方期待得到他所愿得到的货物,使原不属于他的货物归他所有,完全由他支配,卖方则愿在取得价款的前提下,交出买方期待得到的货物,保证归买方自由支配,而第三方对该项货物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这就是”第三方要求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人们通常称
6、之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交货义务中的另一重要内容.,卖方的义务之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公约34:”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货物买卖的实践,卖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一并提供商业发票;合同如有约定,卖方应提供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凭证;为了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卖方也应提供有关单证;提供其他运输单证和保险单证.,卖方的义务之三:转移货物所有权,公约规定了卖方有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问题:怎样才能使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应于何时转移?公约中未作任何规定,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德国民法: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法国
7、民法:合同成立,所有权发生转移;英、美:要么区别货物为特定物与非特定物而设种种不同的规定,要么须视货物已否确定在合同项下来决定所有权的转移与否;我国民法通则: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须通过交付该项货物来完成.,买方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53:买方的义务为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买方的义务之一:支付货物价款,付款准备(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买方支付价款,必须作必要的准备,即采取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这些手续是买方付款的前提和保证,是买方的义务.,付款地点:买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付款;合同中若无约定付款地点,又无任何其他支付价款的特定地点,买方应在下列地点支付价款
8、: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时间: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无约定,按公约,买方在卖方提交货物单据的时间付款,无需卖方催告或办理任何手续.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把在支付价款后方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货物价格的确定:当事人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必须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但也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合同已有效订立,但却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这时,倘没有任何相反表示,双方当事
9、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买方的义务之二:收取货物,根据公约,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接收货物.,关于买方的验收义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关于买方的索赔义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不符合同的权利;不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买方不受前述检验义务和索赔义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