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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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全面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及XX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X自然资发2021)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实施范围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

2、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二、总体要求实施耕地进出平衡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两个方面,耕地转出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一)耕地转出要求。严格管控耕地转出为其他农用地。耕地转出应当优先选择不能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永久基

3、本农田不得转出;已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的新增耕地不得转出;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不得转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般耕地,原则上不得纳入耕地转出范围。严禁通过耕地转出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确需转出的应当充分论证转出的必要性、合理性,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转出的范围包括:1.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空间和实施位置);2,经批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按规定标准(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不超过5米,其中

4、县乡道路不超过3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占用一般耕地的;3.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在符合农业结构调整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5农民个人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6.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以及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二)耕地转进要求。耕地转进应当可长期稳定利用,优先选择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或规模较大的地块。鼓励优先

5、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地块(含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转进为耕地。对需要工程恢复的地块,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立项实施,项目立项应征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符合耕地占补平衡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再用于耕地进出平衡;确需用于耕地进出平衡的,不得再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转进的范围包括:1.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2 .废弃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的;3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整治为耕

6、地的,应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自主恢复为耕地的除外)及主管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纳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态用地、已征收的土地不得纳入“进”的范围;25度以上陡坡、河湖范围、受污染等不能长期稳定利用的地类范围不得纳入“进”的范围。(三)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耕地进出平衡范围核实认定和监管,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按规定纳入自然资源部耕地进出平衡监督系统并组织实施,进行动态监测监管。(四)耕地进出平衡调剂。市域内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以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的调剂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耕地进出平衡耕

7、地指标调剂,组织实施跨县(市、区)调剂,确保指标调剂划转规范有序。申请调出、调入的县(市、区),调剂价格参照XX市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由双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三、工作程序(一)需求申报(每年2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经济发展需求,依据农业、林业有关产业规划等,对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确需占用耕地的纳入转出需求。拟转出耕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其他土地由项目单位或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区域耕地转出需求、耕地转进资源等,提出

8、所辖范围内形成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二)方案编制(每年3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县域耕地转出需求、耕地转进资源等,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作为县域内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依据。(三)组织实施(每年11月底前)。耕地转出的地块应依据经批准的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实施

9、建设。未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的,不得擅自转变耕地用途。耕地转进的地块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导耕地转出项目责任主体等具体组织实施。(四)验收备案(每年12月底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转进耕地的验收,核定转进耕地数量、质量,出具认定意见。转进耕地应当达到耕地标准,并及时组织耕种。同时,要及时做好项目实施验收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国土调查云”和“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中填报监管情况。在“国土调查云”填报实地调查情况,并导入“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同时完善耕地在农用地内部转换信息

10、,包括耕地转出后地类、转出原因、转出面积等信息和其他农用地转进为耕地面积、转进前地类等信息。(五)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实施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对耕地进出平衡的全流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踏勘、抽验等方式进行核查。对未实现耕地进出平衡的,督促地方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整改补足。四、责任分工(一)市级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林业局对各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实施监管。对未按方案实施、擅自改变用途的耕地转出地块,责令县级人民政府及时整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各县(市

11、、区)是否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检查结果纳入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指标内容。(二)县级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和实施,加强耕地进出平衡的日常监管,确保县域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方案指导耕地转进和耕地转出的审核实施,每年组织对辖区内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11月底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核查可实施耕地转进的资源。结合经济发展需求,依据农业、林业有关产业规划等,对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确需占用耕地的纳入转出需求。根据耕地转出需求、耕地转进资源等,形成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五、附则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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