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FBM-CLI.12.70647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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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3)59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行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03号),持续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协同发展,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平台经济体系,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山东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03号),促进产业

2、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平台经济体系,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主导模式,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是山东省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经济产业生态,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平台经济产业集聚区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集聚平台经济产业要素资源,打造功能完善的平台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引进培育平台经济企业联动发展,为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重要民生需

3、求提供支撑服务,引领带动全省平台经济及相关产业发展。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的初审、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企业的产业领域或经营范围原则上应属于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六大领域。(二)企业应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保持正常的生产运营,依法纳税,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企业至少应有1个独立的运营平台

4、,每个平台应至少包含两类不同的用户,应有具备公信力的监管机构介入对平台运行过程进行监管,保障平台用户合法权益。(四)企业应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五)企业平台规模应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辐射效应,平台交易及服务等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六)企业应具有专业的管理和技术团队,平台从业人员应不低于200人(以缴纳社保为准)。(七)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平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和平台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每个平台应配备专职平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员,确保平台的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平台经济产业集聚区应具备的基

5、本条件:(一)集聚区应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己形成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年营业收入占比超过60%,在山东乃至全国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二)集聚区应吸引集聚若干同类平台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具有密切的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协作,具有一定规模效应,协同优势突出。(三)集聚区应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建立符合平台经济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成果共享机制等。(四)集聚区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己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对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对聚集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第六条省级

6、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编制申请报告,经审查通过后,行文将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结合信用审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7、。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的评价细则,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企业被依法终止。因本

8、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各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管理办法,开展省级以下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相应的支持措施。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名单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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