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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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2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各市属企业:昆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3日昆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9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第三条市属企业外部董事由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组成。(一)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依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

3、理体制选拔任用,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派驻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派驻企业范围之外的单位任职;(一)兼职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聘任并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兼职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不改变其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第四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出资人依法选派董事相结合原则;(二)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择优选聘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履职、规范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专职外部董事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序列,按照现职市属企业正职或副职领导人员

4、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专职外部董事可由现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转任,或按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任;(三)专职外部董事按规定程序转任或选任,经市委研究决定后,由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担任专职外部董事;(四)专职外部董事的服务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派驻市属企业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组织关系等,转入派驻市属企业统一管理。第六条兼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一)市国资委负责兼职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二)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和维护外部董事专家库。兼职外部董事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推介等

5、方式遴选出初步人选,经审核符合外部董事资格和兼职条件的,进入外部董事专家库。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从外部董事专家库中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三)兼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和保障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1户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兼职外部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12户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第八条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新任外部董事一般应任满一届董事会任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续担任外部董事不超过两届。第九条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外部董事每年至少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第三章选聘资格及任职

6、条件第十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以下选聘资格和任职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修养和较强的产权代表意识,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能忠实维护出资人和派驻企业的合法权益;(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业资格,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一般应具有5年及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和工作业绩;(六)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的职责;(七)公司法和有关行业监管机构以及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专职外部董事应具备昆明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要求的相关条件,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用担任专职外部董事还应具备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要求和条件,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兼职外部董事还应具有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法律事务、资本运营、财会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长,并获得工作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和给予时间上的支持。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拟派驻企业或拟派驻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二)本人与拟派驻企业或拟派驻企业的全资

8、、控股子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三)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持有拟派驻企业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四)在与拟派驻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派驻企业章程规定设有董事禁入或回避情形的,外部董事应当禁入或回避。第十二条兼职外部董事还应符合有关兼职的规定。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市属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和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二)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派驻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履

9、职需要,列席企业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须事先征求出资人意见;(四)督促和支持公司经理层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五)公司法和派驻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认为董事会议题未经法定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派驻企业的各项业务情况,企业应予配合;(三)参加有关履职知识和能力提升的学习培训活动,由此产生的出差、培训等费用由派驻企业承担;(四)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五)公司法和派驻企业

10、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三)主动研究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四)自觉接受出资人的监督,接受出资人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五)积极参加董事任职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六)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津贴、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收入;(七)公司法和派驻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考核、薪酬与激励第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纳入市属企业

11、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范围,综合派驻企业经营业绩、履职评价情况等因素后,合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评优评先、奖惩任免挂钩。市国资委对兼职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续聘解聘挂钩。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构成与派驻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构成相同,薪酬水平以派驻市属企业同职级领导人员薪酬的60%为基数,结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待遇按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外部董事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性收入的基数和比例,

12、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符合领取报酬条件的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按年计算,具体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和福利性收入、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等,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中列支。第二十一条履职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专职外部董事,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流或提拔使用。第二十二条外部董事在派驻企业履行职务时产生的费用,由派驻企业承担。除此之外,外部董事不得在派驻企业及其下属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和福利。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的薪酬、工作津贴等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章退出第二十四

13、条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一)因工作变动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年度考核评价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四)长期不能正常履职,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五)履职过程中对出资人或派驻企业有不诚信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六)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本人未能尽到履职责任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第二十五条兼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由市国资委提出免职或解聘建议,派驻企业按程序办理:(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二)因年龄或身

14、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派驻企业有不诚信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四)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本人未能尽到履职责任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第二十六条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在未经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可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外部董事免职或解聘后,继续对原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企业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外部董事的

15、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重要职权,参与企业重大活动和会议。第二十九条企业应保证外部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企业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第三十条企业应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外部董事。第三十一条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反映外部董事的违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对市属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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