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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实现基地、人才、项目三位一体的高水平科研工作组织模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南大学科研机构分为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和一般科研机构两大类。第三条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是指依托济南大学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和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以下称科研平台)。第四条一般科研机构,是指依托学院建立的校地(校企)共建研究所(院)或中心(以下称合办机构)、
2、学院设立的研究所(院)或中心(以下称校内机构)以及由山东济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参与(股)成立从事科研开发和服务的经营性研究机构(以下称经营机构)。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第五条根据学科特色和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依托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科研机构,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研究机构的申请与备案,经学校批准后设立。第六条一般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一)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研究方向特色鲜明,或研究领域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国内同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
3、学术带头人,科研机构负责人(所长/主任)必须是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科研机构应具有一支科研实力强、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三)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任务。机构设立申请之前的三年内,科研经费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自然科学类)/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合办科研机构,校外方首次到位投资不低于10万元,合作期内企业资助的研究所(院)或中心日常经费不低于5万元/年。(四)一般应有固定工作地点,有可利用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五)合办机构设立时,依托学院必须会同共建单位对设立科研机构进行充分协商与论证,并签订共建协议。(六)跨学院设立的一般科研
4、机构,须由各方签订共建协议。第七条一般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一)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学院填写济南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申请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科研管理部门。(二)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分别集中受理校内科研机构审核备案事宜,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阶段,应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进行宏观布局,依托学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申请设立,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管理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机构的具体管理。第十条科研机构所依托的学院是科研机构实施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将科研机构列入学院重点建设和发
5、展规划,并落实科研机构运行的条件;负责推荐(或聘任)科研机构负责人;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对科研机构的验收、评估等工作。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对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学校对依托优势学科、发展前景较好的一般科研机构,经依托学院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组织论证,学校给予一定的人员编制和预算支持。第十三条对于近三年科研经费累计达到IOo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达到20万元以上)的科研平台,经平台负责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备案,可实行校内相对独立的运转模式,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第十四条
6、独立运转的科研平台,凭上级批文经学校批准可刻立公章,在学校设立单独账号,由学校拨付专项运行经费,设置专用科研编制岗位。第十五条未独立运转的科研平台,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依据当年度预算情况提供一定支持,相关经费纳入依托学院预算,由依托学院在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第四章科研平台的经费及岗位设置第十六条学校为独立运转的科研平台提供一定的年度预算,用于科研平台的运转经费及设置开放课题的补充经费。科研平台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服务于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及时组织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经费不拨付校外课题承担单位,由课题负责人在校财务报销。第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及依托学院,
7、应保证科研平台所需的科研场地、人员配备,配备一定的科研仪器设备,保证科研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第十八条独立运转的科研平台应积极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具备条件的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可设立相应的学科组,单列计划招收、培养研究生。第十九条学校为独立运转的科研平台设置固定及流动科研编制,独立运转初期可以设置不超过3人的固定编制,流动编制不限。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经费充足的科研平台可适当增加固定编制。第二十条科研平台的固定编制人员应从本校在职教师中选聘。具体人选由科研平台负责人提出,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备案,经人事处批准后由学校聘任。固定编制人员的校内津贴由学校按规定下拨至
8、科研平台帐户,由科研平台负责人进行分配。第二十一条流动编制人员由科研平台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备案,经人事处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流动编制人员的工资由所属科研平台负责发放,学校提供每人每年1万元的补贴。第五章科研机构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机构的考核,并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检查、评估。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每个考核期为三年(有明确规定和约定的除外),对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科研机构予以表彰,对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学校支持其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高级别科研机构。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研究规划和计划,积极争取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努力对研究成果进行转
9、化和产业化。每个考核期内,一般机构承担科研项目到账经费须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科研平台不少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20万元)o第二十五条所有科研机构每年1月15日前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经营机构还需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第二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科研机构,由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撤销或建议上级部门予以撤销:(一)管理运行不善,考核不合格的;(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经济、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四)自愿撤销并由主任(所长)提出申请的;(五)合办机构合同到期未签定继续共建协议的,或合作期内发生
10、违约事实的。第二十七条对于未完成考核任务的科研平台,将撤销其科研编制,其固定科研编制人员返回原单位,相关科研工作纳入依托学院组织管理。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每年度的考核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备案。科研平台的考核结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并报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备案,上级有关部门需要的我校科研平台建设的总体数据,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汇总上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校内机构统一命名为“济南大学XX研究所(院)”、“济南大学XX研究中心”,英文名称分别为uInstituteofX,UniversityofJinanv、Centerof,UniversityofJinano第三十条合办机构统一命名为“济南大学一一XX(企业)研究所(院)或“济南大学一一(企业)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uInstituteofX,UniversityofJinan一X”或zzCenterof,UniversityofJinan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在独立设置的同级别科研平台之间不重复计算,可列入学校对依托学院的科研绩效考核以及对更高一级科研平台的绩效考核。与科研平台同属一个学科领域的校内科研机构,其相关业绩可纳入科研平台的绩效考核。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的管理,按照济南大学科技产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学科建设与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