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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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平,促进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全省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列入水利科技计划、由省水利厅(或联合其他部门)批准立项,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类项目。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和科学技术应用推广项目,按项目重要程度

2、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按项目立项方式分为任务类项目和申报类项目。第四条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团队扶持等项目;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包括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攻关等项目;科学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包括先进技术引进吸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第五条重大项目指关系到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全局性、宏观性的战略研究;一般项目指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局部的、特定问题的技术研究。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立项、签约、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全流程实行网上信息化操作和必要线下流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第二章组织管理职责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审制、任务书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制

3、和结题验收制。第八条省水利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项目相关管理工作。第九条厅机关相关处室(中心、局)和厅直属相关单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高校及省属国有企业为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协调保障、监督管理、结题评价以及凝炼提出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第十条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经费及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做好成果产权管理,并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单位监督和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第十一条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由牵头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

4、责,加强统筹协调。协作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任务。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立项采取任务下达、命题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重大项目采取任务下达和命题相结合方式,一般项目采取命题和自主申报相结合方式。主管部门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和水利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水利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年度项目选题初步意见,组织专家审查,确定重点研发方向、预期目标及考核指标,形成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期原则上不少于40天。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材

5、料编制,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由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主管部门。涉水院校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仅限厅直属单位申报。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目标明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范围,技术方案科学、先进、合理、可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保障科技项目正常开展的工作条件,项目资金预算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履行诚信责任。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全过程负责。重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任务类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推荐,可不受职称限制。一般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

6、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毕业2年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指项目成员前2名)新申报及在研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存在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新项目。第十六条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七条申报水利科技项目时,需填报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申报省拨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4 .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5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7、、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6 .计划进度安排;7 .现有工作基础与条件;8 .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9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十八条严禁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负责人当年参评资格和以后3年申报资格。第十九条承担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项目整体或大部分研究任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记录和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申报渠道申请变更,报送省水利厅审批,并报请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变更的项目,水利科技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实施;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收回全

8、部或部分水利科技资金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对不按时履行项目任务,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暂停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格,待整改完成后恢复。第二十条对于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不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跨行业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约定

9、各方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进行评议和审定。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掌握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以及保密

10、等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对拟立项项目(不含推广项目)统一开展科技查新(查重)工作,未通过查新(查重)的取消拟立项资格,产生空缺不替补。拟立项项目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立项。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牵头)单位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周内,应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同时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第二十六条省拨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任务书的

11、附件。第五章项目执行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第二十八条项目执行期内,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如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之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项目负责人;(二)变更项目名称;(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五)项目延期;(六)撤销项目。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开题报告制度。任务书签订1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开题会,主管部门应参加重大项目开题会。第三十

12、条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召开项目中期评估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审查专家意见。若专家意见预判无法按时完成,牵头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延期验收。重大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其他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自行组织,并将中期评估意见汇总后上报至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应参加会议,其中,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应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第三十一条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直接终止项目:(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13、(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六)项目执行期届满3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的;(七)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若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予以终止。第三十二条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记入科研诚

14、信记录。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晚于任务书执行期满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报告、技术报告,资金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决算报告)等项目验收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安排验收。其中重大项目须于正式验收前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一次预验收,并提交预验收成果。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前4个月内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的理由及延期时间,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验收。简化验收形式,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在项目执

15、行期满后,验收组以项目任务书(含附件)为基本依据,采取审查项目有关资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确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第三十五条任务书考核指标中含人才培养任务的项目,培养人才毕业论文应与该项目研究内容紧密相关,且论文致谢应提及项目来源、名称及编号。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过程中采用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A(全面完成任务、成果优异)、B(按计划完成任务、成果较好)、C(基本完成任务)、D(未完成任务,不予通过)。评价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在新一轮水利

16、科技项目申报中优先立项,评价等级为C的项目,其负责人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评价等级为D的项目,其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并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验收通过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整理提交任务书、书面验收申请、项目工作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后专家签字确认表等项目验收资料至科研主管部门归档,并按要求同步上传至水利科技管理系统。第三十八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三)抄

17、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四)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的;(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的;(六)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九条使用省水利科技资金资助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第四十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专著、论文、样机、样品等,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标注“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byWaterRes

18、ources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ofHunanProvince,o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七章成果运用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主管部门择优通过多种方式继续支持或给予补助。第四十二条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项的水利科技项目,除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和成员予以个人奖励外,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水利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

19、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严格规范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省水利厅职责对全省水利科技经费履行归口管理职责。第三条项目推荐单位职责各项目推荐单位(简称推荐单位)对其推荐立项的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二)按任务书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三)负责项目经费核算。(四)及时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第五条省水利科技经费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研发与引进、科研成果转

20、化应用与推广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水利项目前期费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费用中用于开展科技攻关的资金。水利科技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第六条直接费用:指直接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或者推广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21、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不含商业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扩大重大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外国专家引进费可在劳务费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第七条间接费用: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

22、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一)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间接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按各自项目经费占比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

23、省水利厅的规定,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承担研究的合理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中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牵头承担单位经费预算应不低于该项目省拨经费的50%。第九条经费预算随同科技项目申报书报送省水利厅。第十条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的水利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项目资金需求和研究进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一年或分年安排。第十一条下放预算调剂权。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

24、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水利科技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水利科技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专项核算,按照支出预算明细控制开支,保证专款专用。有配套经费的应按进度落实到位。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采购进口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和采用单一来源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四

25、条在项目实施过程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名称变更、项目延期、项目终止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省水利厅批准。第十五条完善水利科技经费拨付机制,改进财务报销管理及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为水利科技人员减负松绑。(一)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二)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水利科技项目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

26、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据实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在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由出差人员统筹使用。(四)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水利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和保证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基础上,全面分

27、析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于省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进行财务审计。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省拨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有调整,应附相应证明材料);(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三)项目经费决算表;(四)项目相关分析及说明。第十八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

28、项经费;(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经费;(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九)使用专项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应将实物移交到资产使用单位。同时财务上办理资产入账或移交手续。第二十条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水利厅科研项目数据

29、库统一管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水利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行制定水利科技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水利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专项经费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购置与管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财务验收制度等的执行情况。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对水利科技专项经费实施监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19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单位自筹或其他水利项目中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的资金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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