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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提单第三节 调整提单运输的主要公约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CMC Art41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CMCArt42)(1)承运人(2)实际承运人(3)托运人(4)关系人及其他主体:e.g.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受雇人和代理人,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海上货物运输行为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二)海上货
2、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1.班轮运输2.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财产租赁),班轮运输: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输。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散杂货运输或零担运输。,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CMC Art92)租船合同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国内法律或国际条约很少对其进行调整。,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
3、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CMC Art129)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光船租赁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CMC Art144),第二节 提单,一、定义二、提单的内容三、提单的种类四、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五、与提单有关的欺诈问题,一、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
4、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CMC Art71),二、提单的内容,CMC Art73,三、提单的种类,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按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可转让的提单和可以转让的提单,可转让提单又可分为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四、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五、与提单有关的欺诈问题,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第三节
5、调整提单运输的主要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海牙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免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公约的适用范围、索赔与诉讼时效等,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增加了集装箱条款;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明确了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延长了诉讼时效。,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完全过错责任原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的规定;明确了实际承运人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认了保函的效力;关于延迟交货问题;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上通过,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国际上通用定义与我国海商法定义上的差异:是否要求必须至少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上。(CMC Art102)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CMC Art103)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CMC Art104)区段损害的赔偿(CMC Art105)国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