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法规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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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基础,李彩萍广西水产畜牧学校畜牧兽医教研室,前言,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畜牧兽医法规是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我国现行的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较为全面地介绍畜牧兽医行政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与执法技巧的一门新兴的学科,是畜牧兽医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畜牧兽医法规由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个有机部分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基本理论部分,即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介绍畜牧兽医行政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及其相关内容,进而阐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知识部分,即第三章至第八章,在这一部分中

2、,围绕我国目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具体介绍了畜牧兽医法制化管理的基本知识,涵盖了种畜禽管理、草原管理、动物防疫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进出口检疫管理等各个方面。基本技能部分,阐述了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执法技能。,课程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学习,目的是让自学者熟悉畜牧兽医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成为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法的专业人才,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材与参考资料教材: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西南农业大学王道地主编;2、畜牧兽医法规,四川农业大学符华林等编著。参考资料:行政法学、动物卫生行政法学、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及应诉技巧等资料。,第

3、一章 畜牧兽医行政基础,1,第一节,概述,基础知识,第二节,第三节,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行政司法,第一节,概述,一、畜牧兽医法规的概念(p1)法喻意公平和正义,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驶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国家强制、普遍性、程序性。,畜牧兽医法规-P2 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畜牧法、防疫法、兽药管理等)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

4、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是畜牧、兽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畜牧、兽医事物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1、行政,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实现国家管理的一种公务活动,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物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2、畜牧兽医行政,(一)概念,立法权,行政命令权,依法为人民服务,接受监督和承担责任,监督管理权,行政制裁权,(二)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与范围,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在组织管理畜牧、兽医事

5、务中,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区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司法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1)主管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兽药管理条例-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各机构设置,第一节,基础知识,省级兽医行政机构和兽医事业机构,1949年1952年,各省农林厅成立省兽疫防治队,负责大牲畜的治疗和牲畜重大疫病防治。1953年1956年各省开始成立

6、兽医院、防治队、兽医实验室。1957年1965年各省成立省畜牧兽医总站和兽医细菌诊断室。1978年1988年各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农业、畜牧厅)设畜牧兽医总站、兽医防疫检疫站,增设兽药监察所、饲料监督所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1949年起设农林厅或畜牧厅、农牧厅,厅内设畜牧局(或畜牧兽医局),局内设兽医科(或兽医处)。1992年起各省畜牧兽医局内设动物检疫科(或检疫处)或动物卫生监督所。,(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比如:湖北省农业厅厅长:祝金水,局长:万卫东,直属单位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动物及产品进出口管理,第一节

7、,基础知识,(二)畜牧兽医行政的管理相对人,2、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兽医行政许可管理,动物饲养、屠宰、运输、购销及动物产品加工,草原管理,有关证章标志的管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司法,生产、运输活动的管理,动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执行,(2)各机构设置,第一节,基础知识,地(市)县级兽医行政机构和兽医事业机构乡镇兽医事业机构,1949年1952年为个体兽医。1953年1957年个体兽医组织起来成立兽医小组。1958年起普遍成立乡镇(原称公社)畜牧兽医站,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地(市)县政府1949年起设农业(农牧、农林)局,局内设兽医(畜牧)科(股)。

8、各地(市)县于1955年后相继成立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检站。1978年后在一些省直辖市里增设动物检疫站,1992年增设兽医卫生监督所。,(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武汉市农业局局长:付明星,局长:舒炎发,直属单位武汉市畜牧兽医局,(2)各机构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952年成立农业部兽医生物药品监察所,1984年改名为中国兽药监察所。1978年成立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在青岛市)。1981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总所。1982年成立全国畜牧兽医总站,1984年与畜牧兽医司合署办公。,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设农业部,内设畜牧兽医司,司内设兽医处。1954年起国务院设农业

9、部(1982年1988年曾改名为农牧渔业部),内设畜牧局,局内设畜禽疫病防治处、动物检疫处、药政药械管理处。,(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设兽医局、畜牧业司,农业部部长:韩长赋,(3)畜牧兽医执法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足额收取检疫费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检疫工作的人员;任职资格: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含职高等同等学历)以上学历或经市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通过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培训,且考试合格

10、。,(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动物检疫员主要职责,动物检疫员,(3)畜牧兽医执法及工作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编工作人员;热爱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三年以上;,即动物卫生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发给证书,是国家确认的兽医行政执法人员。,(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动物疫病监督员申报条件,动物疫病监督员,(3)畜牧兽医执法及工作人员,药剂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管理和检验技术知识,并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机关任职。兽药监

11、督员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选任,凭所在人民政府发给的兽药监督员证开展工作。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兽药监督员申报条件,兽药监督员,动物疫情测报人员,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饲料监督员,代表政府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饲料生产秩序的专业执法人员。,养殖司法鉴定人,即在养殖诉讼活动中科学进行鉴别和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

12、代表政府对草原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执法人员。,(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3)畜牧兽医执法及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从事畜牧兽医行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2.畜牧兽医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行政行为与当事人的一般行为(前提:必须具有法律意识)人身-身体或身份财物-物质资料,如教学这一行政行为,身份是教师和学生,财物可以是教学设备、教材等。又如私宰,身份是工商执法人员和私宰户,财物是待宰猪或猪肉等。,第二节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概述1、概念-P4 以畜牧兽医法规为依据,畜牧兽医主体对管理相对人执行畜牧兽医行政。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

13、强制执行。特征是:主动、广泛、具体和强制。2、原则:公正、文明、廉洁、高效,3、执法依据-畜牧兽医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4、法律冲突的解决5、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对内部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层级监督。6、行政处理 依据畜牧兽医行政法,事件或当事人采取具体的行政行为。赋予权力,依法履行义务,免除义务、确定认可,否定驳回。,二、行政处罚1、基本概念行政许可-主体依法赋予当事人从事活动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等。2、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承贷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的行政行为。,3、基本原则:处罚公开、公正,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的

14、合法权益,依法处罚的原则。4、种类-P65、程序:简易程序-可进行当场处罚的程序(人赃并获,证据确凿)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情况实属(严重的,复杂的案件)。,第三节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一、基本概念1、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行政主体依法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活动。2、特征-P9,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庭调解、行政调解畜牧兽医行政调解,依法对畜牧兽医民事争议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的条件下,进行调解解决。,三、行政复议1、概念:当事人对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复议的行为。2、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不适合调解的复议制度3、复议机构及复议参加人,四、行政诉讼1、畜牧兽医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 进行审理裁决的司法活动。2、参加人及证据3、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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