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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原理,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金 亮 新,第二章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与宪法关系 2、行政的概念 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3、行政法:关于行政的法;控制国家权力的法。,二、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者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未授权者不可为)。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符合适当比例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三、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起点)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法主
2、体),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委托者担责)3、公务员法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就某一事项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就某一事项对特定对象权利义务做出的一次性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处分性: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定性: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单方性: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外部性: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职权,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主体上:实施者是行政主体 内容上:向当事人表达出效果意思程序上:将行为内容送达当
3、事人,5、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形式上推定的效力,一经生效即产生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确定力:实质上确定的效力,争议期过后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执行力:现实中实现的效力,履行期过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6、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特定对象权利义务、一次性处理关键:行政行为做出时对象能否确定,7、典型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经申请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依申请的行为、受益性的行为。(2)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某方面权益进行限制或剥夺。侵益性或负担性
4、行为。类型:自由罚(人身罚)、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财产罚、声誉罚(名誉罚)、其它处罚,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处罚看能力、过时不处罚、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没有统一规定数额)(依申请,回避),(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实现行政目的而直接或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五、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5、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六、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内涵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二)行政诉讼的性质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3、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2、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合议审理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四)受案范围,1、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诉2、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指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终局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