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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对药品监管执法的影响和应对,焦点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三、药品监管部门的应对,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由药品管理法设定实施前提:“有证据证明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危害发生”的前提条件,由行政处罚法设定实施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证据损毁”的前提条件,(一)查封扣押期限受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7条:“行政机
2、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 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没收、销毁、解除,对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继续进行行政处罚程序,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并未对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作出限制。,药品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不矛盾,(二)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宜过长,先行登记保存是对当场不易调取、事后可能毁损的证据的紧急控制,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即立案后),在调查取证阶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固定证据的,应当及时采用,改变物品封存的状态,使本身没有危害的证据减少因封存受到的不利影响,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三)有关强制措施新规定
3、,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3、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实施措施前须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在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现场实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制作、宣读、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通过制作现场笔录的方式如实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四)特别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适用,(五)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设定的“暂停药品销售”不能实施,(二)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不宜过长,先行登记保存是对当场不易调
4、取、事后可能毁损的证据的紧急控制,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即立案后),在调查取证阶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固定证据的,应当及时采用,改变物品封存的状态,使本身没有危害的证据减少因封存受到的不利影响,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执行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一)创新规定须遵守,作出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决定的前提是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缴纳罚款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间届满仍未缴纳罚款的,药监部门有权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标准应当告知当事
5、人,行政强制法新规定,(二)直接强制需谨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在作出直接强制决定前必须对被处罚人履行催告程序,必须在被处罚人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后,药监部门行使该权力时应注意:,并非所有被查封扣押物品都可以被拍卖抵缴罚款,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二)特殊情况需注意,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出现某些新的特殊情况,则需要
6、依法中止、终结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9、40条:,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因此,药监部门如果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遇到不可执行情形,应有权选择不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法第41条:,2、执行错误,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可就两种内容达成执行协议:一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二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协商减免加处的罚款。,行政强制法第42条:,3、执行协议,前提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药品监管部门的应对,切实提高行政处罚办案效率,严格遵循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及时梳理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