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疑难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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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损失特殊问题,问题一:关于财产损失的计价基础 1.历史成本制,(新条例)第六十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2.税收成本连续制资产取得时及取得过程中价值的确认有可能未能取得真实合规的票据 非货币交易产生的资产计税价值,问题二:关于物损和价损 物损和价损,主要涉及的是相关存货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物损 实质物品本身数量或质量的损耗 2.价损 物品自身的价值量因市场原因导致的损失 讨论:出版企业图书损失性质为价损还是物损?,国税函20021103号进行

2、了这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问题三: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在是否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问题上,企业内部管理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着决定作用,问题四:关于财产损失年度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都提出了财产损失年度确认问题,其强调财产损失应该在其发生年度进行确认,不得提前和滞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1.有明确保证期的2.有明确的基准日 3.有明确的批准日 4.有明确的会计处理痕迹,问题五:内资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13号令将债权人确认财产损失,作为债务人确认收益的必要条件。因此,税务部门,只有取得以上证据时,才能对三年应付未付款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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