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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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培训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节选)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节选)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节选)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节选)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节选)10、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目 录,

2、我国对核能与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核能与核技术已在我国国防、医疗、能源、工业、农业、科研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对维护我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实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核能与核技术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概 述,1、我国已有多座核设施,有些核设施已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正在运行的核设施,也存在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因为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2、我国现有放射源5万余枚,由于用户多而分

3、散,有的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因放射源使用不当或丢失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早),我国核电站的分布(稍晚),核电站(江苏田湾、广东阳江),一、已经建成的 9 座:广东大亚湾核电站(94年)、浙江秦山第一核电站(94年),广东岭澳核电站(2002年)、浙江秦山第二核电站(2002年)、浙江秦山第三核电站(2003年)、江苏连云港田湾核电站(2006年)、台湾3座;二、正在建设之中的3座:辽宁瓦房店核电站一期工程(暂停),台湾2座;三、即将破土开工的4座:广东阳江核电站,浙江台州三门核电站,山东海阳核电站4,广东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我国大陆现有核电站有

4、6个,截至2011年9月底,14台在运机组装机容量1189万千瓦时,约占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的1%。法国每年75%的电来自核电,在世界所有国家中占比重最大!,我国目前核电站情况,3、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污染重视不够,缺乏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项管理制度,乱堆乱弃放射性废渣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4、我国已产生了不少放射性废物,虽然国家有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致使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威胁。,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在总结我

5、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一些有核国家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之前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核与辐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一起,构成了我国较为健全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核安全的统一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法规)、核与辐射管理部门规章等组成。,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核与辐射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对应的,也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三个层次。1、国家

6、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到决定性作用,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抵触。在核与辐射领域,属于第一层次国家法律级别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核与辐射领域唯一的法律。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律要求。在核与辐射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的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这些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和违背

7、,如存在这类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除此之外,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两种,以及在核与辐射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在核与辐射领域,属于部门规章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核与辐射领域唯一的法律。本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

8、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全文8章63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立法的目的: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2、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

9、动。3、污染防治的方针: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4、规定了各部门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5、监测制度和网络: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县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

10、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6、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体是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7、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8、教育、培训和防护措施: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

11、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9、标识和警示: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10、产品应该符合相关标准:第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省略)11、规定了不同活动

12、应该履行的程序: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2、应该先编制环评文件并审查批准: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13、贯彻“三同时制度”:第三十条

13、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4、贮存和使用制度: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15、产生废物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

14、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16、制定制度,确保安全和报告程序: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

15、民政府,,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省略)17、废物最小化: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18、排放废物应符合标准: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19、禁止行为: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20、废物的处置: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

16、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21、废物收贮的许可管理:第四十六条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22、禁止输入或转移: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23、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17、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

18、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19、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20、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24、术语:第六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

21、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9号。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

22、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三章安全和防护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本条例的特点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制度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结合国情向国际监管体系过渡,1、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

23、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2、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分类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

24、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4、不同活动的行政许可部门: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5、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

25、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6、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延续: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

26、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7、禁止行为: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

27、造、转让许可证。8、转让要求、申请和备案: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

28、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9、收贮备案: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10、单位负责制: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11、安全培训要求: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29、不得上岗。12、个人剂量监测、体检、健康档:案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3、年度评估报告: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14、废旧放射源的去向:第三十二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

30、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类、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15、警示标志、防护和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16、贮存原则: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

31、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17、室外使用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18、卫生机构的防护最优化: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质量保证方案,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

32、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19、金属冶炼企业: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0、辐射事故的分级: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

33、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21、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报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

34、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22、监督检查和限期整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

35、、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23、术语: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签署(第31号),2006年3月1日施行。共计六章 四十七条 五个附件 本办法

36、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属于我国核与辐射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第三层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1、明确了是辐射安全许可证: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2、分类和申请受理部门:第三条 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

37、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将射线装置分为类、类、类。第四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38、部门审批。3、需要先编制环评文件、审批: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4、环评文件的分类:第八条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何种环评文件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5、销售领证的条件: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

39、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

40、染监测等仪器。(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6、使用领证的条件: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类、类、类放射源,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三)使用

41、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

42、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7、申领提交材料: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五)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第二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

43、、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8、重新申请情况: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

44、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四)许可证正、副本。9、规范活动:第三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10、进一步明确各类废旧放射源去向:第三十八条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类、类、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类、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5、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11、台账建立:第四十一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12、年度评估报告:第四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

46、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13、监督和整改: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3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共计九章 六十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定。属于我国核与辐射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第三层次。与之前的18号令相比,本办法重点在于对“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47、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2、仍然是单位负责制: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3、县级环保部门的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场所安全要求:第五条 生产、

48、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5、贮存、使用等安全措施: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

49、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6、室外使用安全措施: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7、场所监测: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8、竣工验收监测与资质要求: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0、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9、日常检查: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10、年度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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