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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海晖,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事故现场大景图,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抢险搜救工作紧张进行中,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搜救人员正在现场搜寻遇难者尸体,山西省“9.8”溃坝事故处理结果
2、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孟学农:免去其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同意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张建民;免去其山西省副省长职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襄汾县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书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保生等5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时任临汾市市长、市委副书记刘志杰,时任临汾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周杰行政撤职、撤销党
3、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襄汾县原县委书记陈玉士、原县长张金凤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根虎、总工程师刘德政、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杜创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康有全记过处分,给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巩安库党内警告处分。,央视新台址副楼“2.9”大火案,燃烧中和燃烧后的央视大楼,央视新台址副楼“2.9”大火案处理结果,国务院公布了央视大火调查结论,此次大火被认定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在火灾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余元。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包括徐威在内的4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
4、纪处分。对中央电视台台长、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化勇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副台长李晓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对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罚款300万元。,我从事故调查处理中得到的四点体会,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和伤害;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国家、地方、企业的声誉;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大;事故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2005年-2009年全国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对照表,焦作天堂影视厅“3.29”火灾,消防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勘察事故现场,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2005年11月13日13时45分左右,位于吉林
5、省吉林市的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硝化单元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导致两人重伤,6人下落不明。,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 朱立毅)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说,去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理人,我国依法依规进行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骆琳当天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去年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处理的责任人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报道,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理近3万人 作者:朱立毅 来源:新华社 2010-01-20 07:50:5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节选),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
6、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洛阳东都商厦“12.25
8、”特别重大火灾,东方网8月14日消息:8月1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开始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事故涉及的7案23名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图为在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接受庭审的王子亮等被告人。,一、事故有关概念,(一)安全生产1、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2、安全生产是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或将灾害、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从而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作业场所及其周围设施设备、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产安全。,(二)有关事故的
9、概念 1、事故的涵义(1)事故: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突发性意外事件。(2)安全事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涉及国家财产、公共设施和群众生命安全的事故。-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生产安全事故是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法,2、事故的特性(1)因果性:“事出有因”、“无风不起浪”;(2)随机性:“防不胜防”;(3)潜伏性:(4)可预防性:,预防事故的手段,事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按照规程操作,杜绝“三违”行为;,几个重要概念,海因里希法则 在同
10、一个人发生的330起同种事故中,300起事故没有造成伤害,29起造成轻微伤害,1起造成了严重伤害。即,事故后果分别为严重伤害、轻微伤害、无伤害的事故次数比为1:29:300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伤害”原则不被自己伤害、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保护别人不被伤害。,3、事故的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GB644186)(2)按严重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GB/T15236-94)(3)按类型分: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
11、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室息、其它。(GB644186),(4)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急性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法,1981年提出立法,经20多年,于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12、过了,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几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很重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法、水上交通法、铁道法、民航法、建筑法、消防法、电力法等。另外还有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等等。刑法修正案六,(三)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要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五章第70条、第70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4条、第95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13、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501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四)事故条例的特点,1、确立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事故管理原则。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有权有责,确保本地方安全生产。2、明确了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原则。依此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程序。3、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罚度。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4、实现了相关立法与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不仅对各类事故的调查
14、处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考虑了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五)事故条例的适用,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适用:(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2)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3)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
15、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6)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适用本条例。,2、事故调查分析的任务 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3、事故调查分级原则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省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条例第19条),4、事故调查组组成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市、区
16、)政府、县(市、区)安监局、行业监管、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由省辖市政府和市安监、行业监管、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和省安监、行业监管、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行业监管部委、公安部、监察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条例第19条,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一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条例第20条)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不在同一地方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事故条例第21条),5、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
17、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条例第25条),6、事故调查程序,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收集资料、材料;询问证人;事故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原因分析:直接原因受伤部位、性质、起因、方式、(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技术设计、培训教育、劳动组织、现场检查、操作规程、措施实施、隐患整改、其他等责任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7、事故的批复一般事故报县由县(市、区)政府批复;较大事故由省辖市政府批复;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批复。(事故条例第32条),8、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要求处理
18、事故应注意: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规章制度、培训教育、作业环境、劳动条件、设施设备、隐患整改原因,应追究领导者责任;“三违”原因应追究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责任;以教育为主,目的是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但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了刑律,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依照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负责的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事故条例第29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聘请专家;需技术鉴定的委托有规
19、定资质的单位鉴定。(事故条例第22、27条)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本级政府应在30日(15)内作出事故处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事故条例第3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法第75条,(事故条例第7条)事故处理结束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情况。(事故条例第34条)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安监局和工会。(事故条例第32条)安监、行业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条例第32条
20、),二、事故责任追究,(一)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依据中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刑法第133-139、397、402条;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强化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意见等。企业内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可依据厂规厂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1、有关单位(1)事故责任单位、(2)事故相关单位;(事故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比如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方、监理单位)(3)负有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安监、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21、有关证照颁发部门)(4)负有责任的所在地政府(乡镇、县区、市、省级政府),2、有关责任人(1)事故单位直接责任人(事故现场具体操作人员、指挥人员)(2)事故单位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安全员、设备员、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处长、设备处长等)(3)事故单位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4)负有责任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承办人员、部门领导)(5)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省、市、县长、主管省、市、县长),(三)责任追究的形式,-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重大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党政纪处
22、分)2、经济处罚3、刑事责任追究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企业适用);7、开除。党纪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依据关于强化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意见实行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关于强化重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领导责任的意见关于领导责任追究办法:(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2)给予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建
23、议引咎辞职;(5)责令辞职;(6)行政处分;(7)党纪处分;(8)追究刑事责任。对地区、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梅州兴宁市“87”特大煤矿透水事故后,正在做检讨的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经济处罚,对企业负责人的处罚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及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条例第三十五条,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条例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1)给予撤职(或处2-20万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法第81条)(2)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
25、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法第91条)(3)处15日以下拘留;(法第91条)-同上,2、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26、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不同事故类型罚款的规定:(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
27、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刑事责任追究,刑法第131139条等,第
28、397、402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作业人员作出了规定。,安全生产相关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主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特殊主体)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肇事罪,第131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2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29、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30、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1、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 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万瑞忠,(四)民事责任1、赔偿(1)事故赔偿;(2)物权赔偿。2、补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第95条)-事故赔偿:15万元-20倍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目前的现行法律对事故的赔偿规定不明确,很多事故都是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特别是有些伤亡人员与企业是临时雇用关系根本没有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就是协商解决。,祝昊华宇航公司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每位与会同志: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