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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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人格制度,2,本章学习要求:,1、了解公司名称的构成及法律特征;2、掌握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及适用。,3,第一节 公司名称与住所,一、公司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例如: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4,二、公司名称的法律特征1、标示性(有限责任 or 股份有限)2、依附性(名称能否单独转让)3、排他性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其他同业公司不能使用同一名称作为自己的字号、商标、服务标记,甚至使用类似名称也被法律禁止。,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

2、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问题:不同行政区域或者不同行业公司能否使用同一字号?,6,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纠纷案,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8月24日在江宁县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银光”牌,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为此,原告曾与被告交涉处

3、理此事。被告于1992年9月30日致函原告,称其从1992年10月1日起终止在剪刀和菜刀上刻印“南京张小泉”字样。,7,1993年2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使用“张小泉”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菜刀上刻上“南京张小泉”字样,采用与原告同类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包装,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8,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构成依次分为四个部分,即:(1)企业法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2)字号(商号);(3)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我国现行有关企业名

4、称登记的工商行政规章和法规,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名称混同,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没有予以明文禁止。,9,所以,本案中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分别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了企业名称。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名称专用权在杭州地区充分地享有。这种名称的专用权,亦仅仅是整个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广之对于名称中的“字号”也具有专用权。问题:若“字号”已申请为注册商标,将拥有什么专有权?,10,本案中,被告使用了非注册商标“银光”牌作为产品的标识,在产品的装潢上,被告使用了其厂名中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

5、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应认定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问题: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具有企业名称的完全专用权?,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问:不同类商品的驰名商标是否具有专有权?,1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6、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13,侵权分析,14,第二节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有以下法律意义:1、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如:纳税申报和缴纳。2、是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15,第三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概述(了解)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

7、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公司成立,止于公司终止。处于清算中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宜。,16,二、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掌握)1、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原公司法16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新公司法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7,2、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原公司法16条: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149条。,18,3、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思考题: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哪些危害?在哪些情

8、形下可以回购股份?,19,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0,第一百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9、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1,4、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原公司法12条: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2,三、公司的行为能力两个问题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2、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的所为的代表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23,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10、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4,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具有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进行。,25,第四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6,案例分析,2004年,牛某、尹某与孙某三人各出资40万成立永昌电器公司。至2005年,因经营不善,永昌公司宣告破产。经清算,公司剩余资产价值61万元,而拖欠外部债务总计已达219.2万元。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判令牛某等三人承担剩余部分债务。,27,第三条 公司是

11、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8,案例分析,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拖欠原告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

12、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29,经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

13、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30,法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

14、同义务和法律责任。,31,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32,Salomon v Salomon&Co.Ltd(18

15、97),Mr.Salomon had a boot factory.He set up a company and sold the business to it for 39001.He was paid 9000 in cash and 20001 in shares,the remaining 6 shares being held by members of his family acting as his nominees.Mr.Salomon lent the company the remaining 10000 of the purchase price,and this de

16、bt was secured by a charge on the companys property.In due course the company got into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nd had to be wound up leaving unpaid debts.,33,As a secured creditor,Mr.Salomon recovered what he was owed in full,but there were insufficient assets left to satisfy the other creditors.The

17、y argued that the company was a sham used by Mr.Salomon as a front for his own business activities,and that he should have to pay off the creditors personally.,34,Salomon v Salomon&Co.Ltd(1897),萨洛蒙是一个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开有一家靴店。在1892年,萨洛蒙成立了萨洛蒙公司。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他的妻子和五个子女各拥有1股,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这主要是为了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

18、最低股东人数-7人)。之后他把自己拥有的靴店卖给了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转让的价格为39001英镑。,老师说看不懂也要看,35,其中,20001英镑作为萨洛蒙缴纳给公司的股金,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9000英镑,剩余的10000英镑,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作为支付。一年后公司陷入困境,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000英镑,公司进行清算。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其他的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将一无所获。无担保的债权人认为,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不能欠他的债,因为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的财产应该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36,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萨洛蒙公司

19、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但是,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的,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3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注意:法人人格否认仅限于个案,而非抽象化的应用。主体(原告债权人+有错的被告股东)行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法律义务,人格的形骸化)后果(严重损失),38,一、适用场合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关于“资本”的含义(Taylor v.Standard)Deep Rock Doctrine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回避不作为义务(Gilford Motor V.Horne)Not Competing 2)通过关联公司逃避债务(Tivoli Theater)3)对债权人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39,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具体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不召开股东大会、不履行公司决策、不保留必要的记录等等。,40,总结,商标公司人格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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