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违” 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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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三违”管理,山东微山湖稀土有限公司 主讲人:殷昭春,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安全生产“三违”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我矿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安全生产“三违”管理,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第二章 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第三章“三违”界定标准第四章 罚 则第五章 附 则(一)第六章 附 则(二),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

3、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

4、,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反“三违”要控制

5、23种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三、杜绝“三违”的对策,通过对我矿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

6、,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

7、“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所有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二章 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 及处理、复议规定,一、“三违”界定依据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劳动

8、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三违”界定标准。,本规定的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三违”性质界定原则,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一)严重

9、“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二)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三)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三违”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

10、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四、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矿各单位的所有员工。,第三章“三违”界定标准,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11、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严重“三违”,一、严重“三违”,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

12、员。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20、新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一、严重“三违”,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二、一般“违章”2

13、4、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25、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26、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的人员。27、打天井不戴安全带、不通风防尘的人员。28、天井、采场梯子缺少地锚和梯子加固不牢(联络巷缺少行人梯子)的班组人员。29、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30、未按规定执行“现场安全巡查”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带班区长、班组长、值班人员。,一、严重“三违”,31、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带班区长、安监员、班组长、值班干部。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33、入井不不挂牌的

14、工作人员。34、入井乘罐超员,乘罐不放防护链,人、物混装的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35、人车混装、强行上罐、翻越安全门上罐管理的把罐工或打点工。36、乘罐下放工具、物品不加固稳牢,致使物品掉入井筒的装载人员。37、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38、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39、平行间隔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操作者。40、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一、严重“三违”,41、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42、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15、的责任人。43、对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跟班生产的管理者。44、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45、班前会不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存在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安排的带班人员。46、未执行班前会和领导布置的安全工作,或拖延安全整改时间的班组和带班、值班人员。47、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私自组织指挥的领导者。48、“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重复出现“三违”的单位管理者。49、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执行作业规程的责任人。5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

16、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责任人。,一、严重“三违”,51、未进行“三个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规范的值班人员。52、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主管领导。53、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54、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55、大修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56、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强行施工的安排者。57、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58、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

17、为或现象继续的重演和群体违规的管理人员。5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60、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一、严重“三违”,61、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62、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6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64、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65、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66、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67、在木工房、仓库、监

18、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6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69、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7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三、轻微“三违”7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7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7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7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75、乘坐罐笼、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第二节 采掘专业,一、严重“三违”,(一)顶板控制,7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冒顶、片帮、破碎带等临时

19、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77、井下空顶作业(采空区)的无防护措施的人员。78、不按规定留设矿柱和一人支护无人监护,或不进行漏斗口封堵就生产的作业的人员。79、安全质量、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80、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81、天井和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82、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83、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84、工作前不进行敲帮问顶的操作人员。,(二)机电,85、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

20、进行维修处理的人员。86、扒装机扒装期间,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87、各项手动按钮不设绝缘板固定和电缆、照明线吊挂不整齐施工落实的管理人员。88、绞车为断电而整理钢丝绳的人员。89、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一、严重“三违”,(三)井巷维修90、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顶板和通风,就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91、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轨道时不设警示牌,或经常掉道失修的管理者及操作者。92、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93、维修巷道或撤除漏斗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

21、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94、破坏巷道设施、偷取他人工具和巷道卫生较差的管理者及操作者。,(四)灾害防治95、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96、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矿柱、水、火、通风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9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五)其它98、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技术管理者或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带班责任人。99、开拓下山工程,措施不到

22、位和安全防护物品不按规程操作的组织者及操作者。100、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101、在同一采场工作面回采与爆破平行作业,回采与机械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15米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102、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者。103、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断层、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104、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安全员共同设置警

23、戒的班组长。105、巷道贯通上部巷道,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106、巷道贯通后,不按措施规定的设置护墙的责任者。,二、一般“三违”,(一)顶板控制,(一)顶板控制,107、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108、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109、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110、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111、采场、天井、巷道不按规程施工,存在丢矿、撇矿、错采、超欠挖的操作者。112、开工前、爆破后,对工作面安全

24、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113、开工前、爆破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岩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操作者。114、底板松软、滑茬、破碎带而不采取及时措施指导,造成堵塞不通风、安全行人不利工作的技术管理者。115、巷道支护高度超过米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度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116、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117、残采场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和措施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一)顶板控制,118、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119、锚杆(索)安装

25、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120、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121、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敛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验收组织的责任人。122、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求整改的责任人。123、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二)机电,12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用电要求的电工操作者。125、采掘工作面爆

26、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126、未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设备和对设备物品乱扔乱放的检修工。127、风水管架设高度不够和妨碍行人、运输及与电缆、照明线混架设吊挂的操作者。128、绞车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和非工作人员开机的责任者。129、提升运输双手离开闸把和脚踏工作台的操作司机。130、绞车下放运输断电运行的操作司机。131、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132、各配电设施缺少护栏和安全保护措施的机电管理者。,(三)井巷维修,133、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27、。134、巷道电器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四)“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135、掘进工作面放炮后不通风、不洒水进行出矿的操作者。136、各掘进工作面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137、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及不挂警示牌的责任人。,(五)其它,13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空岗的责任人。139、各班组掘进工作结束后,不及时和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停风部门停风的带班负责人。140、残炮、哑炮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141、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打眼工。142、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选眼后不离开

28、进行打眼的操作者。143、漏风、漏水不及时维修的管理人员。144、掘进时骑钻腿子和风水联合拧固不到位的操作者。,三、轻微“三违”,145、照明线(127V、36V)使用不吊挂,乱扯乱拉的人员。146、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147、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劳保用品佩戴的操作者。148、推车运输扒车的人员。,第三节 机电运输,一、严重“三违”(一)机电,(一)机电,149、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150、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维修工。151、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29、责任者。152、胶垫、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责任者。153、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154、电器设备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丝的责任者。15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156、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157、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二)运输,158、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主管领导。159、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者。160、绞车运行时,手

30、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161、滚筒驱动胶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机电主管领导。16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163、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164、违章跨越、搭乘输送机或非乘人输送机的人员。165、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166、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操作者。,167、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168、不负责任使用挡车器,造成坠物或跑车的推车工、把钩工。169、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人员。170、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171

31、、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的小绞车司机。172、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173、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174、绞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带电离开的责任者。175、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动力装置,或者防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三)其它,176、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77、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者。,二、一般“三违”,(一)机电,(一)机电,178、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179、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

32、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180、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181、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操作者。182、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管理者。183、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184、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不汇报、不通知强行送电者隐瞒故障者。185、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18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187、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继续使用的管理者和操作者。188、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

33、使用者、购货者。189、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190、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的管理者。,191、在井下停电无照明,用手触摸送电的操作者。192、保险丝用其他金属物代替的维修操作者。193、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194、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195、不通知电工来人维修,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196、提升系统漏检、弄虚作假的责任人。197、刀闸安装型号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198、在大修

34、中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器设备的检修人员。199、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200、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201、破碎机、设备连轴器无护罩的管理责任人。202、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203、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砍伐树木、不采取措施的管理者。,(二)提升运输,20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自动化开车除外)。205、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门内的人员。206、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35、207、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维修人员。208、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使用者和机电科负责人。209、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210、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211、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维修责任人。212、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维修责任人。213、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责任者。214、小绞车双向提升无保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挥者。,215、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牢不制止的

36、绞车把钩工。216、站在道心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217、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218、破碎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落矿人员。219、行车起吊运行时,在吊物下行走的人员。220、在井上井下井口道台上下车,用物垫起阻车器和挡车器进行上下车的把钩工人员。221、不听信号工指挥或不按信号指令上下罐,在发完点强行上罐的和截罐的人员。222、绞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和在矿车后捆绑拖带物品的人员。223、斜井运输在矿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224、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米、在轨道坡度大

37、于5时小于30米的;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推车时放飞车的;在运输大巷推车的推车人。225、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226、确需在斜井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人员。227、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三)其它,228、使用中的漏斗照明、电器设备、风机、砂轮机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机电管理者。229、原矿仓翻车器失修、溜矿眼无篦子,或者篦子不

38、及时维修,造成堵塞老虎口的负责人。230、在检修采场漏斗和封堵采场漏斗不稳定或加固支架不稳定,及进行残采场巷道出矿上口部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231、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232、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三、轻微”三违”,233、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234、重要岗位的岗位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235、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人员。236、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237、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矿石进入粉矿仓的责任者。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

39、、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239、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的把钩工或信号工。240、下班后无故将车辆停放在道岔上的和将矿车翻到在停车场的及放置矿车不放挡车器的人员。241、车场存车数超过规定及双向轨道(或三向轨道)停产满,不进行运输提升就收工的人员。,第四节“一通三防”,一、严重“三违”(一)通风,(一)通风,242、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24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不通风的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24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24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245、盲脉采场未采取可靠

40、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通风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24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风向警示牌、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247、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248、采矿工作面闭采后不及时封闭,或采矿工作面采过后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未及时封闭的造成通风风流降低的负责人。24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250、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251、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252、同一地点50米范围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通风部门负责人。253、局部通风未使用护罩装置,或护栏警示装置不起作用

41、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254、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二)隐患防治,255、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带班区长和安全员。256、采矿工作面上巡查不到位,对敲帮问顶、冒顶、片帮、空顶不及时落实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257、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不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258、存在隐患不汇报、不治理、不采取措施熟视无睹继续违章蛮干的人员。259、安全检查出的隐患,不按照时间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负责人。260、安全检查漏检的隐患和对安全检查整改项目不进行复检的负责人。261、对隐患整改不彻底和不负责任潦

42、草行事导致出现安全因素的负责人。262、对隐患治理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受到处罚而找借口和故意渎职蛮干组织指挥的责任者。,(三)粉尘防治,263、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264、爆破后,不采取通风或粉尘未完全散净就进入工作的人员。(四)防灭火265、工作中因停水采取干打眼的人员。266、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通风防尘措施的编审人员。267、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人员。268、在井下从事电、气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不进行通风,有害气体滞留、积压或者措施不当导致出现安全的负责人、技术员及维修工。269、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规程规定使用汽油、煤油、香精水、变压器油等易燃物品

43、,或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指挥者和操作者。,二、一般“三违”,(一)通风270、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的通风单位负责人。271、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通风单位负责人。272、不按规定对工作面进行通风检查的安全员。273、井下风水管道密闭不良漏风不及时整改的责任人。274、风袋漏风失修或不按工作面加长延伸吊挂的带班区长和安全员责任人。275、地面主风机未安设联锁装置的通风单位和不按规定停开的单位负责人。276、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机电责任人。277、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278、局扇和风机安设位置不当,无支架、无防护装置的单位负责人。27

44、9、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通风单位负责人及供应部门负责人。280、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维修工。281、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282、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二)防灭火,283、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的区队负责人。284、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区队负责人。285、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责任人。286、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绞车硐室及采掘工作面巷道配电柜设施中,未按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和不配备灭火器材的安全管

45、理责任人。,(三)安全监控,287、放炮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爆破员或当班施工人员。288、放炮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289、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通风单位负责人。290、安全监控设备电缆未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或与动力电缆等共用的责任人。291、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责任人。29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293、出现事故不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294、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采取进行防水保护和不及时汇报的责任人。,三、轻微“三违”,295、漏斗放矿记录填写不认真,字

46、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出矿工。296、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技术员、安全员、带班区长、监理员、电工巡检员。,第五节 爆破及火工管理一、严重“三违”(一)井下爆破,(一)井下爆破,297、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298、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299、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300、天井、采场、沿脉巷,在放炮前不通知安全员、带班区长设置警戒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301、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302、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爆破

47、工。303、一个采矿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挥者及爆破工。304、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爆破工。305、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库管员和爆破工。,(二)火工管理,306、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307、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库管员及爆破工。308、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309、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爆破工。310、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和同一地点的爆破工。,二、一般“三违”(一)井下爆破,(一)井下爆破,311、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312、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爆破工

48、。313、爆破不执行警戒挂牌吹哨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的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314、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爆破工。315、矿仓、漏斗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316、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爆破工。317、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人员。318、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人员。319、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爆破工。320、巷道掘进和采矿工作面使用秒延期电雷管的爆破工。321、有水炮眼使用非抗水型炸药而未用防水套的爆破工,或无防水套可用的供应科长。322、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短路的爆破工。32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后看回

49、头炮的人员。324、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爆破工。325、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或出现多发拒爆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爆破工。326、用爆破物品故意损坏设备物品和处理不退库剩余爆破物品的的爆破工。327、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的爆破工。328、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存放的爆破工。,(二)火工管理,329、在没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以外地方检查电雷管的库管员。330、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50、。331、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的数量超过3T、雷管的数量超过1万发,或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的库管员。332、井下爆炸材料库中,未将炸药和电雷管分开存放的库管员。33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的库管员和安全管理者。334、爆炸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存储,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层数超过1层的库管员。335、井下爆炸材料库存放壁槽储未标明炸药、雷管额定和实际储存量,或标注不清、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库管员。336、电雷管发放前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或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的库管员,或不具备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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