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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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法的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2、法的作用 法的一个基本作用是通过自身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3、法的特征 法律法规具有三个特征:权威性。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

2、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即社会模式、规则。法律规范与一般的规范相比,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指对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有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就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同劳动者的工作相联系,通过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建

3、立职业健康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生产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危险,随着作业机械化的发展,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多,危险也增大了;同时,因部分作业场所空气污染、水污染、放射线及光线不足、卫生条件不好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患上各种职业病,并引起各种公害。为防止生产灾害和公害,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种法律。,目前,各国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事故预防、职业病报告、卫生设施和保健及职业健康和卫生管理法规、职业健康与卫生教育法规、伤亡事故处理报告法规、职业健康和卫生监察法规等。,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立法现状及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

4、,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颁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劳动法第6章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做出了原则规定,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

5、的贯彻实施。,自1950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制定和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在现行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中,多数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用性规章有100多项,各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性规章有200多项。另外,自1981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例及其他地方性规章,指导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

6、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当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

7、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部,使其科学化,法律化、制度化的金钥匙。,“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是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是企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行为的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企业法人代表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依法承担着法律责任。,从1981年到2002年,历经20余年,跨越两个世纪;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社会;观念,意识、方法和某些立法理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安

8、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安全法又到安全生产法,名称的多次变更。立法大事记如下:,(1)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2)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的过程中,改名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3)1994年由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进行了国外调研、考察;(4)1996年4月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原劳动部做了多方面努力,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5)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卫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

9、法(草案);(6)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接到职业安全法草案后,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一起进行了多次修改;(7)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予以明确。,(8)2001年是安全生产法起草,修改、审查、调研、协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为繁忙,最为关键的一年,为安全生产法出台,完成了全部准备工作。2001年初,成立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 同年14月,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审查,修改、调研 2001年69月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成形,提交国务院审议,(9

10、)2001年11月21日上午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已原则通过了安全生产法,报全国人大审议。(10)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法规审议的程序,预计在2002年6月可望安全生产法出台。(1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全生产法;(12)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4、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需要解决的法律、法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只能就最主要、最关键的方面做出法规规定,应当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

11、)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主要的成功经验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3)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与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之二)(4)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遵章守纪,依法保护自己;(5)明确了中介组织的地位和职责,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承担法律责任;(6)明文规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必须依法进行;(7)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做好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有关法律 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不是要取代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是相互衔接

12、、相互补充、相互配套、相辅相成,同时彼此又相互区别。安全生产法侧重解决各行业、各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共性的、普遍性的,并且其他有关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其他有关法律只解决某个行业、某类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特殊性问题。两者互不矛盾、互不替代。,安全生产法可以对其他有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门作出法律规定,以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做不到的。安全生产法可以体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也是其它有关法律无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不取代现行有关法律的

13、规定。凡是其他有关法律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已经明确的,服从其规定;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为没有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执行。总之,安全生产法不影响其他有关法律的成功,反面促进它们的执行。所以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宽于其它有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8)刑法有关条款。,安全生产法九项基本法律制度 确立的九项基本法律制度如下:(1)安全生产责任制;(2)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保障制度;(4)“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5)安全培训教育制度;(6)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5、7)事故调查处理制度;(8)法律责任追究制度;(9)法律监督管理制。,1)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法与各级领导的责任 各部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表现在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目标落实,分级负责的所有规章制度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国务院在196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其后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文件中也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6、的规定。例如: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同时”;“五同时”;“四个不放过”;等等安全生产责任的原则,从制度上、组织上、经费投入上,加以保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人,落实到岗。,2)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制度(1)知情权及参与权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的危险的权利,有参与判别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安全生产问题的权利。(2)拒绝及停或撤危险工作权 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工作或撤离危险场所。(3)检举权及控告权 在发现业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员工有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7、。,(4)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用人单位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这些都是国际公认的准则,并在有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把员工应有的权利规范化、制度化,明确规定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拒绝危险工作权、停止危险工作权、检举控告权和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5)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员工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防用品;接受安全培训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和向有关机关反映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情况的义务等。,3)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保障制度 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是实现安全生产,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基本生产条件作

18、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1)生产经营场所;(2)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3)公共设施和场所;(4)工厂、车间、厂房布局,休息室、厂房、会议室的安全。(5)仓库、油库、车库等 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劳动环境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是多年来的一贯要求,并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安全设施是基本生产条件之一,是工程实现工业安全卫生标准,建立良好工作条件,科学、有效、安全本质化的重要手段,例如:通风、除尘、采暖、照明、报警、自动灭火、洁净、空调等安全卫生工程设备。作为调整安

19、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把包括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制度在内的“三同时”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公共设施和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5)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有必要把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招收新工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上岗,危险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任职等,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能、防范本领、安全管理水平

20、。,6)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求援,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确立事故应急求援制度,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规范这项制度:(1)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和建立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2)要求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单位、矿山和水上运输等企业,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该制度应与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制度相衔接。这里还涉及到矿山救护抢险,海上救护救援,厂矿消防警力和消防救援等事故应急制度(包括硬件和软件的保证等)。,7)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我国早就建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1、;国务院1953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89年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就是专门规范这一制度的行政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制度已不能适应现时的需要。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本位主义、保护主义、集团利益,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死亡与重伤人数倒挂的少报,漏报的现象。针对当前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在安全生产法中规范和完善事故处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批复结案和事故统计分析等内容。确立

22、该制度时,要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衔接。,8)法律责任追究制度(1)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政府官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特别对有权管理和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行使管理和审批权时,发生的过错或渎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制度。(2)根据对以往发生的事故的分析,审批管理过错或渎职而造成的事故大量存在,由于官、管、位的种种复杂关系,真正负有管理安全和掌握审批安全工程、建设大权的领导人,在事故发生后,逃脱责任和罪责,甚至推御责任,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使事故受害者愤恨,造成一些人对安全法规的误解。,(3)在安全生产法中确立行

23、政责任追究制度非常必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确立这项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4)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出了重特大伤亡事故除行政责任追究外,还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责任追究。,9)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障前述各项法律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法还应确立监督管理制度,并在这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3)监督管理手段和监督管理程序;(4)明确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和监督检查职权。在确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时,

24、要正确处理好现行法律已确立的专业监督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2)安全生产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11月1日实施,其主要内容为七章97条,由七大部分组成:第一章 总则(1 15)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6876)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 第七章附则(9697)条,(1)安全生产法的目的,范围、方针及与有关法律、行政

25、法规的关系(13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也可理解为条文中的四句话充分而全面地表达了安全生产法的目标和历史重任,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法的实施给以保障,对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等的现任和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26、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与有关法律、法规是相互相成,不能取代,互相补充。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了: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既避免了交叉和矛盾,又避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空缺。,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单位的法人代表(厂长、经理、矿长)负总责(全面负责)。一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首先要依法

27、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即厂长、矿长、经理的法律责任。本条就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和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例如:知情权、社会保险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避险、民事赔偿权等合法权利,同时要依法履行遵章守纪,接受安全生产法规及知识的教育的义务。本条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定。,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本章28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主体,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主

28、体核心地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就无法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就没有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就不允许,经营单位进行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包括:人、物、财、管理即由28条中表现出来,依法规定了下述1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6)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7)

29、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8)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 以及对危险性较大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要求;(9)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10)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11)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12)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法定义务;(13)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15)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30、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系统,各生产经营环境,所有的设备、设施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与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安全与卫生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生产法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煤矿安全

31、监察条例(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1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8)刑法有关条款 与安全生产有关国家技术标准有400余个,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32、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是关于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也是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之一。,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3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确定的规定。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遵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34、(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工具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要求及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三同时”,保证本质安全化,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

35、主,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安全运转。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以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或使用时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只有资金落实,安全设施才有保障。,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本条是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危险因素多,危险性大,事故多发,在开办之初就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论证和综合评价,是保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可靠的物质基础。本条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实际

36、上,技术力量很强的单位、科研机构、中介组织均可承担,都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方面的规定,做到真实、客观、科学,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目的是提醒、警告、公示、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的环境,提高注意力,增强安全保护意识,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警示标志是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或发光材料或反光材料,安全标志是无声而形象语言,国内及国际均有安全标志标准,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较大危险的设

37、施,设备及抢修、抢险或临时工程中。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安全警示标志有明规定,例如: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27条,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9条,规定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义务和责任,安全警示档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38、、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依法进行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保持完整、真实;(2)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了解其状态,以便发现隐患,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无论谁具体承担这项任务,必须有记录和技术报告,签字负责;(3)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预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生产安全事故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办法和解决的程序要进行必要的演练,以避免事故和减少损失。,(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用人单位

39、的一项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我国已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0),对各种危险物品的临界量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要依法备案,此举是便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危险源的备案建档工作制度和规范的程序,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危险源的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40、措施的落实。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吊装、爆破均属危险作业,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的落实。爆破、吊装作业的操作规程有:爆破规程、冶金群采矿山安全试行规程、建设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专业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主事故应急措施。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

41、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和告知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执行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和规程,对保障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规程,也是自己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降低损失,这也是从业人员享有的知情权的内容。,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

42、用规则佩戴、使用。本条是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使用的规定。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条的规定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护品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与安全,劳动护品的国家标准是指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为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护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经贸委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又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则佩带、使用劳动防用品。

43、这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之一。,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掌握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状况。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发现隐患,立即纠正或排除,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纪录在案。每次检查都应如实纪录,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办法,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

44、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本条是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检查责任的依据,也是判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本条只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各方

45、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责任的多少、大小、分配情况自行协商本条要求除签订协议之外,需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使责任和措施落实,违反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5)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条52条)本章共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如下:(1)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即知情权;(2)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的权利即建议权;(3)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总是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即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4)拒绝违章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即

46、拒绝违章和冒险作业权;(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即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或撤离作业现场权;(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即要求赔偿权;(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即工伤保险权;(8)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9)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10)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

47、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

48、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义务的规定。,1)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上报事故要及时,才能及时组织救援,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

49、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任务、内容等的原则规定。,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和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有:(1)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查访事故原因重在及时、准确,有实据。(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如果事故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确定其责任程度。(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这是事故调查处

50、理的重要任务,对于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具有重要意义。(4)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这是为了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要结合对责任的认定,分别提出不同处理建议,包括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3)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其操作性也比较强,本法中只能作出原则规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两个行政法规对事故的报告、调查组的组成、任务以及责任人的处理等,都有明确规定,是目前对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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