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资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资料.ppt(4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培训资料,2,1、名词解释2、规范3、新旧规范异同4、工程量清单编制5、工程量清单计价6、合同约定7、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索赔与现场签证9、工程价款调整10、竣工结算,提纲,3,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释义】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由施工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建设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一种特殊的产品。“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分部分项工程(也称
2、实体工程)项目:如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金属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电气、给排水等。措施项目;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一、名词解释,4,2、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释义】本条所指“综合单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没包括在其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费用综合单价。,一、名称解释,5,1、目 的 宏观上: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条)。
3、微观上:不论采用任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条文规定外,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条)。具体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二、规范发布,6,2、原 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遵循下列原则:客观、公平、公正。这既是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二、规范发布,7,3、管理机
4、制 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有: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二、规范发布,8,4、管 理 主 体宏观主体 是政府部门。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或备案的管理体制。微观主体 是政策执行者,具体分为:1.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以及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个人:即工程造价专业
5、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二、规范发布,9,三、新 旧 规 范 异 同,旧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技术规范。,新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
6、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10,相同处:新旧规范均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总 则 2.术 语 3.工程量清单编制 4.工程量清单计价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附录,三、新 旧 规 范 异 同,11,不同处:1.旧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新规范则规范了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2.旧规范条文为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6条;而新规范条文则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条文说明”。3.旧规范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
7、点;而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三、新 旧 规 范 异 同(续),12,4.旧规范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但缺乏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建设市场实际情况;而新规范建立起以人为本和政府有效监管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合理分配物价波动等风险,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避免招标人无限度转嫁风险,同时遏制承包人以牺牲雇员(农民工)利益恶性低价竞争。5.旧规范条文和表格只满足工程量清
8、单计价,对全过程工程计价缺乏可操作性,措施项目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而新规范注重计价难点,针对施工阶段各环节的计价特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修订了部分措施项目,并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至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三、新 旧 规 范 异 同(续),13,【条文】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
9、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四、工程量清单,14,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
10、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四、工程量清单,15,【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1、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新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处理)。,四、工程量清单,16,四、工程量清单,17,【条文】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
12、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释义】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本规范将措施项目工程划分为实体项目和非实体项目。实体性措施项目用分部分项清单列项,如地基强夯、基坑护壁支护。对于非实体性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的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多少关系不大的,如大中型施工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采用以“项”为计量
13、单位进行编制。但有的非实体性项目,如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与完成的工程实体有直接关系,并且可以精确计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列项,用综合单价计价。,四、工程量清单,18,且【条文】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释义】本条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条文】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五、工程量清单计价,19,【条文】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
14、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招投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这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本条与新规范第条相呼
15、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五、工程量清单计价,20,【条文】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
16、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因此将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五、工程量清单计价,21,【条文】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
17、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释义】本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它们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承包人不能自主确定,更不能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可见,规费和税金是由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组成:养老保险、
18、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税金组成: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五、工程量清单计价,22,五、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和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也是调整综合单价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来源。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该分析表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该分析表集中反映了构成每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价格要素的价格及主要的“工、料、机”消耗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对每一个清单项目进行组价,为了使组价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复评标质疑时尤其需要),需要表明每一个数
19、据的来源。该分析表实际上是投标人投标组价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文件,借助计算机辅助报价系统,可自动生成。该分析表一般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作为竞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即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需要就该分析表提交的方式作出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该分析表的合同地位给予定义。一般而言,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通常做法是,通过评标过程中的清标、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不但解决综合单价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将合理化的综合单价反馈到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呼应的最终成果,从而使综合单价分析表真正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23,【条文】采用工程量清
20、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在旧规范实施以前,甚至已经开始工程招标投标的时期,一直奉行“按实结算”的计价原则,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基本都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燃料涨价了,均按实调整。即使是招标工程,其实际竣工结算价与中标价也相差甚远。自旧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实施后,由于计价方式的改变,使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发生了巨变,原本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变成了由承包人承担,建筑市场一时出现了许多的不适应。因此,必须对风险进行定义并规范管理。可以说,
21、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以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它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大特性。工程风险是指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调试以及移交运行等项目周期全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条所指的风险是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是工程建设交易方式之一,一个正常的建设市场应是一个体现交易公平性的市场。在工程施工发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五、工程量清单计价,24,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
22、,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
23、、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五、工程量清单计价,25,【条文】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释
24、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报价的原则。由于投标人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以及施工方法有差异,而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正常情况确定的,不可能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费,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费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
25、”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五、工程量清单计价,2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释义】“暂列金额”是对旧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归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使用的一笔款项。2用途:由发包人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
26、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的费用。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定金额的做法是一致的。,五、工程量清单计价,27,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在本规范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本表要求招标人将暂列金额与拟用项目明细列出,但如确实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28,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拦标价公布表),29,【条文】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
27、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28、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依据: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时限: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3内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六、合同价款约定,30,【条文】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
29、、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但时常出现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现象,为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实行招标的工程,从法律层面来说,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人如与投标人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30、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六、合同约定,31,【条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的原则。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法应在合同
31、中约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签订合同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六、合同约定,32,【条文】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正确计量。,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3,【条文】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进度款支付申
32、请包括的主要内容:本期已完工程款;累计已完工程款;累计已支付工程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曲烟项目设计使用的付款申请很好的包含了上述内容(附表)。【条文】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责任。,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4,【条文】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条文】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
33、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条文】46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八、索赔与现场签证,35,【条文】46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专人初步
34、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461条规定的条件是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八、索赔与现场签证,36,【条文】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释义】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条相呼应的。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
35、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九、工程价款调整,37,【条文】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
36、条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1直接适用的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2可适用的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照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综合单价;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九、工程价款调整,38,【条文】4.
37、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即: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九、工程价款调整,3
38、9,【条文】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出现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综合单价怎样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要求,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
39、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九、工程价款调整,40,【条文】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价
40、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P66)(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九、工程价款调整,41,【条文】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
41、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十、竣工结算,42,【条文】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
42、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释义】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内容。,十、竣工结算,43,【条文】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释义】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最终成果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
43、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工程所在地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供法律依据。,十、竣 工 结 算,44,【条文】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解释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规定解释流程、时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十、竣
44、工结算,45,【条文】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 双方协商;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本条规定了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方法是: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发、承包一方或双方申请仲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十三、重 要 条 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