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西门子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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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信vs西门子商标之争,主讲人:,事件主角,1992年海信集团创设了“海信/Hisense”商业标志并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开始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自1993年以来,海信集团公司一直是中国电子百强的上榜企业,1998年以来,排名进入前十位,其电视机、空调机、电脑、手机等产品,一直是国家名牌产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英文商号和产品的商标都是“HiSense”。1999年1月5日,海信集团的“HiSense”、“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事件回顾,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博西公司)在德国申请“HiSense

2、”商标注册,在获得注册后,博西公司又于当年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欧共体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截止到1999年1月,海信的“HiSense”商标已在4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2002年年底开始,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博西公司)就此商标抢注和转让问题的解决正式进行磋商。,事件回顾,2004年9月,海信在欧洲被迫启用新的商标。2004年10月20日,德国博西派江苏博西副总裁Weber Bernhard代表与海信谈判。海信获知,博西在德国起诉海信。海信坚持要求博西撤诉。双方的谈判陷入僵局。2005年4月14日海信与博世-西门子对簿公堂。,事件回顾,西门子抢注前科 2001年7月,厦门节能灯企业东林公司进

3、军欧洲市场时被德国、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拒绝,理由是其拥有的英文“FIREFLY(萤火虫)”商标在当地已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注册。而且抢注的时间正好与欧盟作出对中国节能灯产品课以高额反倾销关税的终裁同步。”西门子欧思朗作为欧洲主要的节能灯生产厂家,曾在2000年5月提出了针对中国节能灯行业的反倾销诉讼。2001年6月,欧盟作出反倾销仲裁,中国的节能灯产品被课以增加66.1的高额反倾销关税,东林公司正是与其对阵的中方企业。据统计,不仅海信、东林电子商标被西门子抢注,上海德士、中轻青岛分公司、上海奥利玮、广州惠之星、佛山电器照明等5家灯具企业的商标也被西门子所属公司抢注。,博世西门子恶意抢注海

4、信商标(1)与海信同处于一个商业圈、彼此熟悉且有商业交往,却直接抢注海信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法律所不容,为商界所不齿,与其所标榜的企业理念相去甚远并使其成为一种公众欺骗;(2)采用直接抄袭、复制的拙劣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连字母的大小写都完全一样),不仅表明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而且属于典型的抄袭、剽窃(小偷)行为;(3)博世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要价4000万元,而自己却既不正式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作为自己的品牌精心培植、宣传和维护。更有甚者,在双方就商标权属进行谈判的过程中,竟然以所抢注商标在德国科隆起诉其试图进行商标讹诈的主观恶意非常突出。,商标到底属于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

5、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定义,商标具有商业性。商标在商业中使用时,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具有广告作用和质量保证作用,能增加商品或服务的附加值。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标记。“TM”:未注册商标或者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标记。,注,商标标记,1999年9月20日至2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系列会议上,通过了“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该建议是为适应工业产权发展而首次确立的保护驰名商标国际协

6、调的共同标准。该文件第2条关对某商标是否在某成员国为驰名商标的确定,之二相关公众明确规定:,法律维权,()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的人员;3.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如果某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该成员国认为是驰名商标。()如果某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为是驰名商标。()即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中的任何相关公众所熟知,或所知晓(如果该成员国适用本款()项的话),该成员国亦可将该

7、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法律维权,中国和德国均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巴黎公约成员国。我们相信,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独创性且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同样应当受到尊重。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法律维权,(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棗如本国法律允许棗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8、。(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法律维权,最后,商务部与欧盟就中国企业被西门子公司抢注商标一事进行了交涉。商务部的介入让局面出现了180度的转机。商务部介入后不久,西门子新任总裁柯菲德博士给海信写信,表示愿意放弃之前的谈判立场,并提了几个条件:一,博西家电不再坚持此前立场;二,要求海信承认博西家电所注册的“HiSense”商标的合法性;三,海信应为获得该商标的转让花费一定的代价;四,双方应要求各自的律师立即终止所有诉讼。于是,海信和博西家电双方各自派出强大谈判“阵容”海信集团总裁于淑珉、副总裁郭庆存、副总裁王志浩与博西家电总裁盖尔

9、克、副总裁魏博分别代表双方参加了和解谈判。谈判非常成功,从3月6日到3月7日凌晨,谈判时间不超过12小时就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的转让费用为零(对于转让费用问题,海信和西门子双方签有协议约定:联合声明公告后,双方均不对外界提及此事)。,案件终结,入世后的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企业正在越来越多的场合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打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倾销等已经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常规手段。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竞争对手通常采用规避法律的方法,在海外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设置贸易壁垒,以制造中国品牌进入该国家和地区市场的障碍,或者借机敲诈。更为重要的是,过去,试图依靠商标抢注发点小财的,大多是一些“不入流”的无名企业,今天已经开始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和“战略”措施为个别貌似“绅士”的跨国公司所采用。这种新动向不仅住过的企业界值得关注,而且中国的知识产权界有关部门也值得关注与研究。海外恶意商标抢注中国的知名商标,不仅是对中国品牌国际化的障碍,而且是对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威胁。我们必需从理论上认识清楚,从实践上采取有效的法律决措施,绝不能让这种破违反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商业行为横行于世。,总结,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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