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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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重要精神,抢抓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综合政策优势,大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全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特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

2、进前海合作区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等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属于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2 .机构需在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3 .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三)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其他奖补政策中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四)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

3、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五)申报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申请“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的申报主体最多仅可选择其中1个项目,且不得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二、具体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2)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

4、子公司、项目公司等),申报主体或母公司当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5艘以上船舶经营租赁业务,且母公司或申报主体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每年最高奖励申报主体上一自然年度利润总额的10%o(3)超大型船舶租赁支持。对造价在IO亿元以上,吊重能力3000吨以上的海上风电船舶或16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天然气运输船舶等超大型船舶租赁业务的,船舶登记“深圳”或“中国前海”船籍港的,一次性给予Iooo万元奖励。上述船舶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如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利润总额达1.2亿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达2.2亿以上,6年内每年奖励船舶公司利润总额的3%且不超过400万元。以上奖励

5、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在奖励期限及租赁期的2倍年限内,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获得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不得转移利润。2.船舶租赁承租方支持。对2022年7月1日起在前海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给予奖励。要求船舶租赁合同(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3年以上,在前海设立对应新船的船舶运营公司,船舶登记为“深圳”或“中国前海”。奖励金给予该承租方在前海设立的船舶运营公司,奖励期从船舶运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29年。(1)自运营之日起,承租方在前海设立的船舶运营公司,如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利润总额达L5亿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达3亿以上,每年奖励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6

6、%且不超过600万元。(2)自运营之日起,承租方在前海设立的船舶运营公司,如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利润总额达7000万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达L5亿以上,每年奖励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6%且不超过500万元。(3)自运营之日起,承租方在前海设立的船舶运营公司,如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利润总额达0.4亿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达0.8亿以上,每年奖励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6%且不超过400万元。(4)自运营之日起,承租方在前海设立的船舶运营公司,如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利润总额达0.2亿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达0.4亿以上,每年奖励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6%且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门槛条件(二选一)融资租

7、赁承租方(船舶运营公司)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按照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6%奖励NL5亿元,3亿元上一年度利润总额6%,600万元27000万元1.5亿元上一年度利润总额6%,500万元24000万元28000万元上一年度利润总额6%,400万元22000万元24000万元上一年度利润总额6%,2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在奖励期限及租赁期的2倍年限内,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获得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不得转移利润。(二)支持船队建设3.航运公司落户支持。对持有集装箱船、滚装船、干散货船、油轮、天然气运输船等运力的航运企业,根据上一自然年度营收情况及船舶运力给予申报主体最高2000万元的

8、一次性落户奖励。档次得分补贴力度第一档(90分(不含)TOO分(含)2000万元第二档(80分(不含)-90分(含)1000万元第三档(70分(不含)-80(含)分)500万元第四档(60分(不含)-70(含)分)250万元第五档(50分(含)-60分(含)100万元计算公式为:综合评分二营收指标50%+运力指标X50%其中申报主体营业收入占权重50%,申报主体或母公司船队运力排名占总分权重50%,但申报主体的船队运力不得低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母公司总运力的20%o具体测算标准如下:营收(亿元)船型得分集装箱船(万TEU)干散货船(万DWT)油轮(万DWT)滚装船(万CEU)天然气运输船(万寸

9、)10(含)以上50(含)以上1005(含)-1020(含)-501200(含)以上1200(含)以1:20(含)以上.90(含)以上903(含)-510(含)-20800(含)-1200800(含)-120012(含)-2060(含)-90801(含)-35(含)-10400(含)-800400(含)-8008(含)-1240(含)-60700.5(含)-13.5(含)-5200(含)-400200(含)-4005(含)-820(含)-40600.2(含)-0.51(含)-3.520(含)-20020(含)-2001(含)-55(含)-20504 .航运公司经营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

10、00万元,综合运力在100OO总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2%给予经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支持3000万元。5 .新购置船舶支持。对航运企业上一自然年度新建或购置且船龄不超过5年的船舶(含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按照20元/总吨(海洋工程船舶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25%)给予一次性支持,每艘船舶最高支持2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奖励最高100O万元,同一艘船舶不得重复申请支持。其中,上述船舶登记为“中国前海”籍的,普通船舶按5元/总吨的标准、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按建造合同金额的0.1%予以额外的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单个设施登记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20

11、0万元。(三)支持船舶配套服务商发展6 .船舶管理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企业,按其上一自然年度利润总额的2%予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支持2000万元。7 .船舶检验支持。对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的船级社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分支机构,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按其上一自然年度利润总额的5%予以经营支持。此项合计,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8 .船舶代理支持。对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区累计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20万TEU(含),且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10的申报主体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排名第1的船代企业,给予

12、30万元奖励;(二)排名第2、3的船代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三)排名第4-6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四)排名第7-10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9 .船员管理支持。对自有船员规模在100人以上,从事船员管理服务的海员外派机构,按其上一自然年度利润总额的2%予以支持,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10 .航运人才支持。对在与申报主体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2年1月1日期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按3万元/人予以一次性奖励。IL支持前海航运企业搭建核心业务团队。鼓励企业完善核心业务团队成员,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对上一自然年度申报主体利润总

13、额在1200万元以上的航运公司,按利润总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每个申报主体扶持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申报的团队成员名单不超过15人,每个成员扶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且在申报之日时与申报主体的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申报主体自行决定具体名单与分配方案,在申请时向前海管理局备案,且需在获得扶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传资金发放回执。(四)提升船舶租赁综合营商环境12 .提高船舶登记效率。协同海事部门,加快推进前海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落地,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满足条件的船舶租赁标的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对登记主体中外资股比、法定检验、船员配备等准入条件予以放宽。完善船舶租赁登记流程,压缩船舶租赁登

14、记的相关船舶登记办结时限。推进“不停航办证”落地,实施登记注销“同步受理”和船舶转籍“无缝隙衔接”。13 .提供船舶进出口通关便利。协调海关部门,为符合船舶进出口业务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及敏感货物的,提供通关便利化服务。对注册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的船舶租赁企业进出口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14 .适度简化外汇管理。允许前海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备给承租人时,在进口与付汇主体一致的情况下,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在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前提下,支持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项目公司

15、支付购买价款。前海合作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符合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条件的,试点银行可为其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15 .不断完善“一站式”专业服务团队建设。以船舶租赁为核心为相关业务落地提供便利指引等工作,为落地前海的船舶租赁企业提供包括商事登记、涉税业务、银行开户、海关报关等业务咨询服务。根据企业需求不断拓展业务服务范围,打造全方位、全链条、一站式的服务环境。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企业根据前海管理局产业政策体系享受办公用房、人才住房的配套设施优惠。16 .优化制度监管环境。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

16、立项目公司,简化办理流程。简化和规范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手续。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依照金融监管制度执行。允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在指定场所实行住所集中登记。17 .建立市区财力支撑体系。加强船舶租赁出租方、承租方等重点领域政策条款支持体系,建立“市级+区级+前海”产业发展财力统筹机制,其中“(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中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1)、(2),2.船舶租赁承租方支持”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按市、南山区、前海合作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分担。若干措施其余条款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按南山区、

17、前海合作区共享税分成比例分担。三、申请与审核(一)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

18、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机构签订相关支持协议。涉及员工个人的支持,由所在企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代为统一申请及领取资金,并将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四)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四、其他(一)享受本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内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经营;享受国际船舶登记相关支持的企业,其“中国前海”籍船舶自享受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享受新购置船舶支持的企业,相关船舶五

19、年内所有人不得更换。5年内存在相关违反情形的,按年度平均分摊年度支持资金,应按规定返还剩余年度支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违反产业监管协议中关于物业持有、在地经营时限等核心条款约定的,自前海管理局发出违约提示函之日起,应按规定返还支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三)申请机构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本政策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受理、审核、发放,相关资金由前海管理局财政垫付,市、行政区应承担的资金后续结算支付。(五)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后,原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第二十、二H一、二十二、二十五条款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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