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局法发【2014】638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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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三公局法发(2014)638号关于印发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公局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原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三公法字2011)20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抄送:局领导,总助,安全总监,副总师。三公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印发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局”)的合法权益,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法律案件纠纷管理,根据国资委、中国交建相关规定以及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或者可能以局或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含劳动合同纠纷)、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和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管理、处理第四条局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总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局法律事务部具体实施对局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处理以及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备案。第五条各子公司应当依管理权限自行处理以本单位为当

3、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各分公司、事业部、直属项目部发生的法律纠纷可以由其自行负责处理。合作单位以局名义参加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原有的处理程序办理。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局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一)各单位作为案件被告或被申请人,且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对局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其他涉及局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国内区域性重大影响的。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有效减少诉累的原则。局与中国交建各单位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各单位间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局协商解决,要求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

4、经局同意。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管理:(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能自行解决的法律纠纷,由与该纠纷案件有关的涉案单位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后,涉案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该纠纷案件的主要文书材料的复印件报局法律事务部。涉案单位是指法律纠纷案件由其管理或与之有关联的局属各单位。(二)以局名义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需要局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的,涉案单位应在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届满前30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原件移交至局法律事务部。(三)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涉案单位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在三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原件移交局法律事务部。涉案单位在移交案件材料时,应当指派

5、该纠纷案件的经办人员作为联系人。局法律事务部认为必要时,该经办人员应当参加诉讼。第九条局法律事务部在接到涉案单位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做如下审查:(一)案件的性质;(二)有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三)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四)对方当事人目前的经营状况,财产情况;(五)诉讼时效及其法定期间;(六)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经审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各项证据材料不全或有遗漏的,局法律事务部应及时要求涉案单位补齐有关证据材料。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局法律事务部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涉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证据材料齐全的案件,局法律事务部应及时进行案件综合评审、制定处理方案,并将评审意见、处理方案报

6、送局总法律顾问、通报涉案单位。评审意见、处理方案经局总法律顾问审批后,由局法律事务部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按照授权委托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案件费用由涉案单位承担。案件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和委托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第三章报告、备案、授权第十二条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局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害,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局法律事务部报告。诉讼、仲裁过程中,涉及中国交建、局和其他相关单位账户冻结、被强制执行、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涉案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局法律事务部。第十三条对法律纠纷案件自行处理的,各单位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或收到案件材料起3

7、日内填写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单(附件一)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四条各单位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签发。第十五条各单位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受理机构名称、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处理方式(即自行处理或提交局法律事务部)、措施和进展情况;(三)案件涉及的证据和法律文书;(四)法律意见书。第十六条报局法律事务部备案的案件处理结案后,涉案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局法律事务部报告结案情况,并及时报告案件的执行情况。笫十七条各单位自行处理以局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局法律事务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授权委

8、托书(附件二)。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程序如下:(一)涉案单位填写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单报局法律事务部;(二)局法律事务部审批后,由局总法律顾问批准;(三)局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局法律事务部协办加盖授权手续所使用的印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关单位对授权委托书有特殊要求的,适用其提供的样本。第四章指导、监督、协调第十八条局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予以指导、监督、协调:(一)法律或者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二)受到不当干预,严重影响局、各单位合法权益的;(三)同一案件涉及局两个以上单位的;(四)局各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五)与中国交建各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六)需要

9、协调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各单位报送局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二)案件对本单位的影响分析;(三)案件的进展情况;(四)需要局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第二十条各单位报送局协调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经协调确有困难的,由局报请中国交建协调处理。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局定期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二条局、各单位应当对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本办法备案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

10、件中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泄露案件信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因不履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法律文书造成中国交建、中国交建各单位、局的资产被强制执行的,由局处以被执行金额5%的罚款并在局的年度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各单位因法院保全措施造成中国交建、中国交建各单位、局的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在局的年度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ytxO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L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单2.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单原告

11、联系方式地址被告联系方式地址案件受理时间拟授权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姓名:单位:电话:案件内容本单位意见负责人:法律事务部意见总法律顾问批示备注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路22号雅士大厦法定代表人:电话:受托人:电话: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方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权限内容(调查收集证据,陈述事实,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强制执行,进行执行和解,签署、接收、转交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等,接收并保管执行标的。)委托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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