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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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根据工作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牵头起草单位。条例(草案)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滁州、淮北、南阳、开封等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特色条款,及结合防城港市实际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必要性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制定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

2、定专门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结合近年来区内外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防城港市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其他地市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针对防城港市营商环境情况,条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如何更加贴合实际,结合防城港特色,使条例能真正为优化防城港营商环境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如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更多活力、提高竞争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三是如何提高政务服务的便利性,

3、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四是如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一)前期准备工作。2022年3月,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条例起草专班,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通过收集国家、自治区、相关兄弟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以及梳理近几年学界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观点,结合实际,对防城港市如何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分析,理清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确定基本框架。(二)开展实地调研。2022年6月2023年8月,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先后多次开展调研,了解近几年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召集多轮

4、各类市场主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集中讨论、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三)征求意见。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座谈、市内及区内外调研等情况,不断完善条例(草案)条款,并于4月20日书面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共收到38个单位反馈意见)。经立法起草工作小组集中讨论,综合采纳各单位所提修改意见建议,形成合法性审查送审稿。市司法局5月8日起按程序进行审查,6月9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7月19日陆辉常务副市长组织召开的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专题会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19日再次书面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意见。截至7月25日,共收

5、到37个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其中,17个单位反馈有修改意见(共27条。其中,采纳20条,综合采纳7条),20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详见附件6)。为确保条例更具有实用指导性,黄江市长、陆辉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多次组织听取汇报、专题研究。同时,为加快立法起草工作进度,市人大常委会陈丹桂副主任和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开展相关工作。经过不断研究,修改完善,各有关单位就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条款内容等已达成共识。三、条例(草案)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5章,依次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附则,共4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条例的总则规定立法的目的、依据以及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

6、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奖惩和容错机制,并同时强调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该总则的制定旨在明确防城港市作为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的特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二)市场环境优化为改善防城港市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聚焦企业关切,着力打造公平便利的市场环境:一是提升市场活动的便利化水平,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明确通过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简化企业开办程序、实行异地登记注册,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条例(草案)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7、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二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条例(草案)通过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清单管理,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三是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措施,鼓励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改变人才匮乏、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等现象。四是提供宽松的营商环境,聚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

8、”问题。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五是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活力。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加快整合城乡数据资源,建立基于大数据的智慧城市发展模式,并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旨在促进防城港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六是助推市场主体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市场主体利益。

9、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产业联盟,为市场主体创造充足发展空间。(三)政务环境优化为进一步提升防城港市政务服务水平,固定政务服务工作中的优秀做法,解决政务服务环境方面的现存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从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指引、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水平、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落实容缺受理与承诺审批机制、细化区域评估机制、加强项目落地保障、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效率、增强惠民惠企政策的宣传与普惠力度、加强中介服务管理、保障开发区的发展与建设等十个方面对防城港市的政务环境进行优化。其中,办事指南的制定应当以“易获取、易理解、易使用”为原则;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在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便捷服务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

10、;由于信息共享程度不足导致的部门信息壁垒应当被打破;容缺受理与承诺审批机制应当得到落实;区域评估工作的开展应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并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项目落地应当通过“标准地”改革、用地审批效率的提升、不动产登记优化等措施进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及验收涉及多部门的,应当通过并联审批、多图联审、部门协同配合等方式提升效率;惠民惠企政策在加强宣传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加快推行“免申即享”政策;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应当加速加快建设,形成“市场主体评价,政府机关管理”的模式;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得到全面完善。(四)法治环境优化为进一步优化防城港市法治

11、环境,条例(草案)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情况,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核机制等进行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为加强政府协同监管,需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应当确保在保障市场主体和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现执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颁布的自由裁量基准,而市本级未另行制定。因此,需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作出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的职责,需依托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堵点及难点问题。与此同时,为全面开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督工作,保障高效优质的营商环境建设,条例(草案)结合防城港实际,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督方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条例(草案)还明确在防城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五)附则规定条例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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