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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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江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江门市文旅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文旅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0)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41号)、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文旅产2019)12

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在江门市从事文化和旅游相关工作的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文旅项目包括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饭店、精品民宿、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创意类项目或经江门市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的其他文旅项目。第四条江门市设立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属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2:8比例承担。资金用于培育发展优质文旅项目

3、,优化文旅产业发展环境,健全优质文旅产品体系,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扩大文旅消费规模,加快推进建设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第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执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第六条支持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建设。(一)对符合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及建设、大型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研究。(二)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

4、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鼓励各县(市、区)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文旅产业发展,提升文旅发展质量和效益。(三)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后,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四)建立报批报建绿色通道。为高效推进重大文旅项目建设,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建立针对重大文旅产业项目报批报建的沟通机制与绿色通道。第七条鼓励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

5、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八条鼓励文旅融合示范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的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的旅游休闲街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第九条加大对旅游景区的发展扶持和品牌创建扶持。(一)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IoO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三)对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规模以上

6、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第十条加大对精品酒店、饭店的发展扶持和品牌创建扶持。(一)对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二)对年度中国饭店集团60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旅游企业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含3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引进中国饭

7、店集团6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三)对入选广东省“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入选“广东省驿道乡村酒店”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第十一条加大对旅行社的发展扶持和品牌创建扶持。(一)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广东省4A级、3A级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获得前述任意两个及以上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二)扶

8、持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对属地开展招徒游客地接服务达到一定游客人数的旅行社进行扶持。第十二条扶持民宿产业发展。(一)鼓励民宿项目建设。新建成并对外经营,且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民宿,按照每间(套)客房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纳入全市历史文化游径、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节点的新建成并对外经营的民宿,且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每间(套)客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一个整体申报,扶持客房数不超过14间。本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二)鼓励创建精品民宿。对由全国旅游标准化委员会评定、审核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给予10

9、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三)扶持民宿集群化发展。鼓励在风景区周边、古驿道沿线、乡村旅游点发展民宿集聚区。利用当地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和文化村落等吸引民宿经营企业数达5家以上(含5家)、客房总数超过50间,初具民宿经营规模集聚效应的自然村(社区),给予该自然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该扶持资金须用于民宿集聚区内旅游道路、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文化旅游景点标识牌、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四)鼓励民宿做大做强。对当年度首次达到“四上”企业中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标准,且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登记在册民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第十

10、三条鼓励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各地依托特色农产品、田园风光、乡村景观等,打造旅游特色村。对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江门市乡村旅游示范村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培育“旅游+”融合发展业态。(一)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并在我市属于新兴项目、创新项目或引导性项目,包括文化产业园区、工业旅游项目、体育旅游项目、研学旅游项目、旅游创客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旅居养老等特色旅游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

11、用。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二)鼓励创建“旅游+”和“+旅游”示范单位。对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共同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由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组织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三)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依托红色文化资源,对创建获得以红色旅游为主题的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给予创建主体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与第九条不重复扶持)。获得国家级、省级红色经典景

12、区或红色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与本条第二项不重复扶持)。(四)大力发展研学旅游。培育研学旅游线路,对打造、申报入选广东省研学旅行特色线路,并将线路投放至旅游市场的文旅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入选广东省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名单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第十五条大力发展文化演艺产业。(一)鼓励创新文艺演出、展览、武术、非遗展示展演等进景区。每场表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月表演场次不少于4次。各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6个项目。(二)加大文化惠

13、民服务购买、文化演艺扶持力度。鼓励文化演艺企业引进高水平文艺演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至少10场次文化艺术演出和高水平文艺演出场地的政府采购项目。第十六条鼓励发展文创商品。(一)支持文创和旅游商品企业研发凸显江门文化特色、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对在本办法实施后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文创商品,且品类达到30款(含30款)以上的文创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二)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创商品,对非遗活化成果转化投入生产并上市销售的,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与本条第一项不重复扶持)。第十七条鼓励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一)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新

14、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30万元、Ic)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二)鼓励建设旅游驿站。对新建营运并被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驿站,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三)鼓励完善旅游厕所。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区)、红色旅游景区(点)、城市休闲公园、旅游综合体、游客服务中心、汽车营地、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场所新建或改造的固定式厕所,按程序通过评审公示,达到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I类、II类标准的固定式公共厕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

15、扶持。第十八条鼓励人才培养。(一)加大导游培养力度,壮大导游队伍。对在本办法实施后,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并与我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我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二)加强“金牌导游”培养,对入选年度国家“金牌导游”培养项目并顺利完成结项的导游人员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三)加大导游等级考评激励力度,在行业培训、表彰奖励工作中向高等级导游倾斜。对新取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并换取导游证,与我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第十九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及经营主体在申报当年内未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

16、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二)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除本办法明确规定不重复扶持的项目外,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较高级别称号的,可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三)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本办法规定扶持项目或对象均是在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本办法的扶持条件,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第二十条资金申请和拨付。(一)申报流程申报企业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简称江惠通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en/#/h

17、ome)报。材料填写及提交。登录江惠通平台,点击进入“文旅产业扶持办法政策”申领入口,根据申报事项栏点击申报。按平台提示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完成申报提交。(二)项目审核流程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江惠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审核。对未获审核通过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江惠通平台信息等方式及时通知申报对象并说明原因。如需进一步补充或修改申报材料的,申报对象需在收到平台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若补正材料仍未符合审核标准的或逾期未补正材料的,将不予办理。申报对象需自行登录平台了解审核进度、查询审核结果。(三)结果公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

18、意见,拟定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并将拟扶持对象名单和拟分配金额在江惠通平台“项目公示”栏目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进行公示。(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划,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将市本级分担的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配套、拨付等工作。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绩效考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本扶持办法自2023年X月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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