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校外线下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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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佛山市关于加强校外线下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教育局,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校外线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有效提高培训机构防范办学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以下简称“六部委通知”)、广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教督(2021)9号,以下简称“省三部门通知”)等文件精神,

2、现就我市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资金监管对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和非学科培训、采用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一律实行预收费资金监管。采用先培训后付费模式的培训机构无需实行资金监管。预收费模式是指培训机构向学员(含学生家长,下同)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用于学员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二、收费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按照六部委通知及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按照六部委通知及教育部

3、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三、预收费资金监管(一)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培训机构自行选择预收费资金监管模式(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在其办学点所在审批区域范围内(区或镇街)自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协议、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银行托管模式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风险保证金模式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更新有关信息。(二)对于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的培训机构,其预收费资金(含以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刷卡等各种方式收取

4、的费用)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的专用存款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按照进度或者其他相应的比例,逐步返还至培训机构的结算账户。(三)采用风险保证金模式的培训机构应在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培训机构自有资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对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存款标准不得低于12万元。对于现存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费用总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各

5、区教育局核定并督促培训机构及时调整保证金额度,实施动态监管。各区教育局也可在调研的基础上,细化不同规模的培训机构的风险保证金额度。(四)培训机构拟变更资金监管账户或监管银行的,须先在新的资金监管账户内存入不少于旧账户数额的资金,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办理旧账户的撤销手续。(五)培训机构拟终止办学的,预收费资金按资金监管模式分类处理。对于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的,培训机构须先向学员退回尚未交付的课程费用,后按照终止办学的有关程序终止办学。对于采用风险保证金模式的,培训机构须先向学员退回尚未交付的课程费用,后持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现有学员分流方案(含学员名单、学员费用清单)、学员签署的退费确认书,向教育部门

6、提出取回保证金申请,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方能取回。四、退费管理(一)培训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则、方式,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明确退费情形、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二)学员提出退费、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及时为其办理退费、退学手续。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综合考虑培训机构招生和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准备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办理退费。1 .因培训机构方责任导致学员所报班课无法开班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学员已缴付的全部费用。2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扣除已发放给

7、学员的培训资料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3 .学员在课程开课后申请退费的,培训机构扣除已发放给学员的培训资料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后,按已完成课时比例再上浮5%扣除相应费用(课时单价按学员实缴费用除以课时计算)后,退还剩余部分费用。4 .培训机构原则上在30天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费用。(三)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I)学员与培

8、训机构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其他事项(一)教育部门可通过查阅培训机构的收费流水凭证、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和对公账户的收支等方式,不定期抽检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情况。(二)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情况列入培训机构年审年检的必查内容,纳入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条件及考核内容。(三)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培训机构、监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佛山市教育局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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