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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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22)1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3

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

3、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购建、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县行政事业单位

4、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负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依法依规公开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第三章

5、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一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单位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结合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

6、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下年度实际需求,做好资产配置需求分析,为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奠定基础。第十二条在预算编制审批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等配置资产的,每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应随同部门预算报送县财政局审核。第十三条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体系的相关单位,应参照部门预算单位同步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单位审核。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依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行

7、为。第十七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由县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由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

8、实施,必要时可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备案。租赁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十九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及长期闲置的资产,应统一交县财政部门登记建档,实行集中调配。各单位应加强对重大会议、临时机构购置资产的管理,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收回,统一交县财政部门“公物仓”调剂使

9、用。第二十一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等管理。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门面,统一登记至县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名下,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照“统一车辆编制、统一配置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的原则,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登记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将行政事业单位各

10、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出售、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程序和要求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22)18号)精神执行。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以及单项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

11、位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单项价值5-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10-20万元(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项价值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章资产评估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三)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四)事业单位

1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五)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六)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七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七章资产清查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13、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八章资产报告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按照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定期开展年度资产报告编制工作。第三十一条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度应按照规定编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及年报,逐级报送相关部门。资产年报应同

14、时抄报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形成资产共管机制。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进一步提高上报的资产数据质量,做到账表一致。应做好资产年度报告、部门决算报告、政府综合报告及对外公开的资产占用情况相关数据的衔接,确保各项报告数据一致。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三十四条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的事项,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在审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审批行为无效。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五条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审批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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