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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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共同出资构成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对

2、合作银行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提供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三条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市基金委签订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能够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本市的

3、银行机构。第六条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范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第七条合作银行机构承诺按与基金委签订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10倍以上放大对我市使用基金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政府成立“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委”)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基金委由市政府分管副秘

4、书长兼任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行银行潮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等工作部门一位领导同志组成。基金委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委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同志兼任。基金委的主要职责:(一)牵头制定和修订有关风险补偿基金的政策文件,提出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委托合作银行机构;(三)审核上报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四)核准基金的划拨;(五)审议和批准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六)监督有关基金贷

5、款的使用效益情况;(七)审议核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撤销;(八)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基金办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二)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三)拟定基金合作银行机构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银行机构名单;(四)审核合作银行提交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审核调查和审批资料;(五)对基金分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六)加强与合作银行机构合作,引导银行机构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第十条基金委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基金办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经基金委同意,代表市基金委与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协议,牵头开

6、展审核申请基金贷款企业资格、贷款额度等,开设基金专户。组织合作银行机构对基金贷款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关系,(四)中国人行银行潮州市分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提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银行机构的参考依据,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负责协调合作银行机构在基金运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按照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贷款是否为不良贷款。第三章基金规模及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由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共同出资构成,省和市财政按Ll比例出资,基金划付须由基金委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省、市基金设立年限延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期届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提交延期使用的书面请示(请示提交时间为使用期的到期之日前30-60天),批复后延续使用。期届满后,基金委须向市财政退还基金本息。第十二条根据风险补偿基金“共担风险”原则,当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基金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

8、市财政。第十三条若产生代偿情况,基金委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第四章合作银行机构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本市各银行机构与基金委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基金委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银行机构作为合作对象。经基金委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表市基金委与合作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形式运作资金,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基金设定年限,具体视省、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策有关情况而定。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协议期满后,对合作效果、放大倍数明显的银行机构,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第十五条申请合作的银行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能根

9、据国家金融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具体工作。(二)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三)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在本行开设的专户的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倍以上(含10倍)放大对我市使用基金担保的中小企业安排增信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按其抵押率的1至2.5倍放大贷款额度;可接受的贷款抵押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等标准抵(质)押物;对满足免抵押信用贷款的,也可给予纯信用贷款。(四)承诺

10、加大对本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为符合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五)能针对本市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不同需求的各类融资产品。(六)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同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与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及时将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情况向管理机构报备。(二)对申请基金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基金委干预。(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四)提请基金委审

11、议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帐。(五)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六)负责对企业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和逾期处置等工作。(七)定期向基金委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八)承诺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纳入基金贷款的融资成本、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第五章贷款程序及额度第十七条基金贷款办理程序:(一)企业申请。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向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证明企业划型认定的相关资料,经属地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支持对象范围的可向合作银行机构申请基金贷款。(二)申请受理。合作银行机构受理企业申请,按本单位的企业贷款程序,在

12、1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核调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合作银行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办审核,经基金办同意,可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三)抵押措施。针对受贷企业的实际情况,银行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适当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及企业保证金。(四)贷款跟踪管理。银行机构按职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五)银行机构应及时将每笔贷款情况向基金办报备,并于每月将基金贷款情况汇总报送基金办备案。第十八条基金贷款额度及期限申请抵押贷款的:企业申请风险补偿贷款额度为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当期贷款余额合计以放贷前3个月内中国人

13、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加本次放贷金额为准。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申请纯信用贷款的:企业申请风险补偿贷款额度为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当期贷款余额合计以放贷前3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加本次放贷金额为准。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对单户中小企业基金贷款只限一笔,贷款期限

14、不超过2年;基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再受理企业新的基金贷款申请。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市、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第六章风险控制及代偿第十九条中小企业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银行机构应及时向基金委报告,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必要时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委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5、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机构应报告基金办,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发生。第二十一条当基金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3%时,合作银行机构应立即报告基金办,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不良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补偿范围和标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只包括

16、企业在贷余额的本金,不含贷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最大补偿限额为存放于各行风险补偿资金的当期余额总额。单笔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当地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前一月底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触发代偿机制时,基金承担补偿金额按省和地方财政出资比例进行支出,以企业申请贷款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并按以下标准进行代偿,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一)申请有抵押贷款的:1.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含)100o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

17、险补偿。对第六条中重点支持对象风险补偿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10个百分点。(二)申请纯信用贷款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本金余额,下同)30%的风险补偿。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总额不超过合作银行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年度总额的10%。风险代偿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同时申请风险代偿的按在市基金委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份仍由合作银行承担。第二十四条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和材料。(一)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银行机构确认为不良贷款,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按照中国银监会

18、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贷款为不良贷款后,由合作银行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并向基金委书面报送情况,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办核实后报基金委审定,经基金委同意后,市基金委按有关代偿比例划拨给合作银行机构。(二)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机构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机构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栽、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机构应将基金全额退还,如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机构应将追偿所得按已代偿比例退还基金账户,并按省和地方财政出资比例归还。(三)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

19、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补偿函;2,贷款合同、借据;3 .法院立案受理凭证(回执)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4 .还本付息记录清单,催收情况说明(加盖公章);5 .贷款企业拖欠贷款本金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办提请基金管理委进行坏账核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风险补偿基金仅限于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增信和风险补偿,不发生风险代偿不支出。获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觉接受市基金委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合作银行应规范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合作银

20、行存在未按要求将多拨付资金退回财政或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时,视同骗取财政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合作效果好、放大倍数明显的机构市基金委将加大合作力度,对合作效果较差的机构及时引导退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合作银行与市基金委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不得违法本办法规定,若违反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潮州市财政局印发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潮工信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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