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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l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1.1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1.2 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1.1.3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1.1.4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必须有经国家授权单位做出的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并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
2、批。1.1.5 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1.1.6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1.2开拓与开采1.2.1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碉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1.2.2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1.
3、2.3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1.2.4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1.2.5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痛,漏水不得含砂。1.2.6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2.7 煤仓、溜煤(肝)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肝堵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砰)眼兼做流水道。1.2.8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
4、了报批、和贯彻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1.2.9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1.2.10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L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L6m。1.2.11井下爆炸材料库设置必须符合本规范3.2.1.2的相关
5、规定。1.2.1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1.2.13每个胴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3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1.2.14发放胴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o1. 2.15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1.3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1.3.1.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
6、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1. 3.1.2矿井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3.1.3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3.1.4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1.3.2主要通风机1.3.2.1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1.3.2.2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Iorn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
7、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o1.3.2.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1.3.3 箕斗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1.3.4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1.3.5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IO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1.4瓦斯防治1.1.1 瓦斯管理矿
8、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其人员配备、测点设置、检查次数等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1.1.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1.1.1.2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1.1.1 .3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
9、班报。1.1.1.4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1.1.1.5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1.1.1.6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1.1.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1.1.2.4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1.1.2.5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1.1.2.3突
10、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1.1.2.4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1.1. 2.5开采保护层符合下列规定:a)选择保护层遵循的原则: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其次选择弱突出煤层;优先选择上保护层。b)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执行。c)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rnod)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沿走向的保护范
11、围可暂按卸压角5660划定。e)保护层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1.1.2.6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避灾碉室必须安设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并设调度电话。b)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c)反向风门安设位置: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门框厚度:不小于100mmo风门厚度:不小于50mm。两道风门间距:不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
12、向风门的组数必须满足突出强度的要求。1.1.3瓦斯抽采1.1.3.1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1.1.3.2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必须吊挂平,距地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丙抽放管路与矿车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b)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测压装置、控制阀门。c)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d)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1.1.
13、3.3封孔质量符合下列要求:a)本煤层封孔工艺: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8IOmob)邻近层封孔工艺:采用封孔器或水泥砂浆封孔,封孔长度35mo1.5粉尘防治1.5.1 矿井建成的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1.5.2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5.3正常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5.4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具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
14、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对利用已有的采煤机若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1.5.5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1.5.6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1.5.7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
15、,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1. 5,8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1.6防灭火1.6.1矿井建成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1.6.2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1.6.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
16、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1.6.4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6.5井下机电设备碉室防火1.6.5.1胴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1.6.5.2从洞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殖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洞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1.6.5.3井底车场、机电胴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胴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1.7防治水1.7.1防治水系统1.7.1.1矿井防排水设施、
17、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有安全设施设计规定。主要排水设施应做全负荷运转试验。1.7.1.2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1.7.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1.7.2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1.7.3疏水降压措施及封闭
18、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7.4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1.7.5 防水闸门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经验收合格。验收报告书完整规范。1.8电气1.8,1矿井电源线路和地面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8.2 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供配电系统图。1.8.3 严禁井下配电变
19、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1.8.4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1.8.5 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电气应符合本规范3.8.3的规定。1.8.6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照明及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应符合本规范3.8.4的规定。1.8.7 井下电缆1.8.7.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3.8.5的规定。电缆敷设路径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b)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
20、,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的两侧。c)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In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Slm以上的地方。1.8.7.2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1.8.8井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1.8.8.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1.8.8.2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
21、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1.8.8.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1.8,8.4井下配电网路(变电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
22、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1.8.8.5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1.8.9井下电气保护接地1.8.9.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1.8.9.2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Q。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
23、,不得超过1。1. 8.9.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O.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Q。1. 8.9.4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a)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b)装有电气设备的胴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c)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d)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
24、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e)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1.8.10井下照明和信号1.8.10.1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a)井底车场及其附近。b)机电设备胴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c)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做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d)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e)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f)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1.8.10.2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a)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
25、和用途。b)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1.8.11矿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a)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b)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灯的总人数多10%oc)矿灯必须统一管理,集中编号发放。d)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e)矿灯房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灯房内应备有灭火器材。1.9提升运输1 .9.1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成。2 .9.2立井井筒装备1.9.2.1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
26、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1.9.2.2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1.9.2.3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Iomn1;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1.9.2.4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6规定。表6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mm井梁
27、布置容器与容器之间容器与井壁之间容器与罐道梁之间容器与井梁之间备注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20015040150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木罐道钢罐道2001505040200150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木罐道钢罐道2002002001505040200150钢丝绳罐道500350350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6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1.9.3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且具有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规定的各项资料。1.9.4 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
28、合格。1.9.5 安全制动性能1.9.5.1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0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表14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1.9.5.2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表7的要求。表7全部机械的减速度规定值三定值/(m/s2)、角运行X30上提重载r45下放重载0.75NO.
29、3421.5对摩擦轮式提升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还必须满足以下防滑要求:a)各种载荷(满载或空载)和各种提升状态(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b)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得出现滑动。1.9.5.3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a)摩擦式提升机工作闸或保险闸所产生的制动力矩均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的3倍;并应根据设计实用最大不平衡负载,按闸间隙2mm时的弹簧力配备制动器对数(即为允许最小安全制动力矩),取其计算值进位为
30、整数选取;b)摩擦式提升机保险闸所确定的安全制动力矩(即安全闸制动力矩),应能满足不同负载(包括空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主摩擦轮两侧动张力比值(9)小于钢丝绳滑动极限Pld建小);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不小于1.5ms2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5ms2o1.9.5.4液压制动系统的液压站应装设过压和超温保护装置,具有可调整的二级制动性能,并且调压性能良好。1.9.6钢丝绳及连接装置1.9.6.1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表8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用途分类安全系数*的最低值专为升降人员9升降人员时9单绳缠绕式升降人员和混合提升时“9提升装置物料升降物料
31、时7.5专为升降物料6.5摩擦轮式专为升降人员9.2-0.0005/*提升装置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人员时混合提升时升降物料时9.2-0.OOO59.2-0.OOO58.2-0.OOO5专为升降物料7.2-0.0005Z/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人6.5-0.OOL但不得小于6运物5-0.OOlZ但不得小于4倾斜无极绳绞车运人6.5-0.OOlZ但不得小于6运物5-0.OOlZ但不得小于3.5架空乘人装置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
32、荷计算)6666553*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o1.9.6.2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b)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c)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d)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e)无极
33、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f)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1.9.7提升信号与联锁1. 9.7.1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2. 9.7.2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
34、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一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1.9.7.3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升信号应包括工作信号、检修信号、紧急停车信号及直通电话;b)提升系统的所有信号装置,均应由配电点引出的专用电源或专用电源变压器供电,并设电源指示灯,线路上不应分接其它负荷。井下信号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得大于127V,为单相不接地系统;c)电气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发信号地点应带保留的复式信号;d)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信号;e)多水平或多层罐笼提升时,各水平或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和必要的闭锁关系。发出的各种信号,应有
35、所区别;f)立井提升信号除常用信号装置外,还应有备用信号装置。1.9.7.4罐笼及箕斗提升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a)双罐笼提升的工作信号,必须经井口转发,紧急停车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b)兼作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提升,应有区分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保留信号”;c)箕斗提升信号,必须采用定重装置的自动信号,并应能手动发送。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并能在装卸载点发出停车信号。装卸载各部的执行元件应与信号装置有必要的闭锁关系,当满仓时应能报警或自动断电;d)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锁,应与过卷与开车方向闭锁,制动手柄零位、主令手柄中间位置子与安全回路闭锁,润滑油泵与信号回路闭锁。1.9.7.5斜井
36、串车双钩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当升降人员时,必须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有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1.9.8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立井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1.9.9 机车与信号设施1.9.9.1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1.9.9.2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1.9.9.3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碉室口、弯道、道
37、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1.9.9.4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1.9.9.5列车的制动距离: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o1.9.10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a)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b)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一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一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一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
38、6s的行程;一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o1.9.10.3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1.9.10.4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1.9.1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1.9.12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置使跟车人或乘坐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
39、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1. 9.13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b)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O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1.9.1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1.9.15采用机车运输的列车制动距离,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o1. 9.16空
40、气压缩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10 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1.11 矿山救护保健和个体防护1.11.1 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设置建成。1.11.2 矿山救护队已经资质认证,相关人员培训合格。1.11.3 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11 .4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规定的矿灯和自救器,穿戴符合规定的矿帽、工作服、矿用胶鞋和其他特殊防护装置。1.12 安全管理1.12.1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1.12.2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12.3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