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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B.5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试行)Q/ZSD08207022015.RZ05批准人:何庚生审核人:肖光军编写人:刘胜文件会签表党群部门综合管理部门XXXXXXXXXXXXXXXXX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1第三章岗位绩效工资结构2第四章工资支付13第五章劳动保护和个人劳动防护15第六章职工健康体检16第七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管理18第八章职工请销假规定27第九章附则29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薪酬与福利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薪酬与福利管理,确保员工应得的收入和应享的
2、权益,结合基础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本着既要节约成本,又能增加员工收入,充分享受应得福利待遇的原则,采取合理的薪酬方式。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第三条分配形式(一)基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国水电八局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待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二)基础公司所属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基础公司项目经营负责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三)基础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成员按照基础公司机关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四)机关和项目员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工资分配办法,交同级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五)注册专业技
3、术人员履职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和专业带头人津贴按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六)退休返聘人员申报有限公司核准后使用的,工资待遇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第四条工资增长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一)按照“企业与员工共赢”发展战略方针,根据基础公司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坚持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职工,其工作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
4、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第三章岗位绩效工资结构第五条为满足法律、法规对工资分配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职工对企业贡献的积累,鼓励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工资收入差距,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构筑工资分配的市场决定机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等级工资、年功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辅助工资等五个部分构成。(一)岗位等级工资是指与职工受聘岗位相对应的合同工资标准详见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对照表,是根据原岗位技能
5、工资演变而来的。职工日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受聘岗位相对应的月岗位等级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二)年功工资是为体现职工对企业贡献的积累,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即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的月工资标准。为体现不同时段的贡献,年功工资按如下二个时段标准累加计发。1、实际工作年限3年及其以内的,按每年5元的标准计算年功工资;2、实际工作年限4年以上的,按每年10元标准计算年功工资;3、为便于计算,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为第一年,每年元月调整增加职工年功工资。年功工资也是计算支付职工制度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三)岗位津贴是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
6、配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建立职业晋升通道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工资分配制度是否能够适合人力资源供需状况的客观需要,是职工在岗履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在岗或休息休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由于原岗位技能工资中的技能工资已不适用现在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将技能工资改为岗位津贴。具体分为:1、管理序列岗位津贴标准详见行政管理序列岗位归级及津贴标准表附录B20;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详见专业技术序列岗位归级及津贴标准表附录B21;3、技能工作岗位津贴标准详见技能序列岗位归级标准表附录B22。4、由于受聘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岗位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不同序列中按较高
7、标准享受待遇。为保证各项岗位津贴的激励、调节作用,使各项岗位津贴富有“弹性”,充分发挥局属各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基础公司只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供需和配置状况合理确定。岗位津贴执行标准二基础公司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X人力资源供需调节系数,供需调节系数的取值范围控制在0.8至3.O之间。享受专业技术、技能带头人津贴、专业技术津贴的可暂时保留现行待遇。(四)绩效工资(奖金)1、依据工资总量控制和生产经营综合效益,结合员工个人绩效、综合管理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而确定的工资报酬。绩效工资主要是体现单位综合经营效益和员工个人工作效率与劳动贡献,它是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
8、成,也是各单位自主分配的主要部分。2、因绩效工资发放受考核、结算等因素的影响,为保证职工对工资收入的基本需要,绩效工资可采取按月或季度预发,每半年或年度考核整体兑现。(五)辅助工资1、辅助工资是岗位等级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以外,仍须按地方政府或工程局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性津补贴。2、专业技术序列岗位及技能序列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按实际聘任的岗位享受岗位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3、年功工资和岗位津贴的日标准,均按月标准除以21.75天折算。4、施工项目所在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专项补贴,并要求企业强制执行其规定的,应按照管理关系,以书面形式向基础公司请示,经基础公司研究批复后,
9、按照批复意见执行。5、根据物价水平适当调整中夜班津贴。其标准如下:中晚班(16点至24点)的,为每人每班5元,零点班(零点至8点)的,为每人每班8元。中夜班津贴按实际从事中夜班作业的出勤工日计发,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6、职工误餐补贴按现行标准,按原渠道开支。7、在施工项目工作的职工按3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施工津贴。发放范围不含基础公司机关和外派机构等后线单位的职工,不含项目领导班子以及执行协商工资的职工。第六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一)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见习期内岗位等级工资为700元/月,不再享受岗位津贴
10、。但应确保初级工见习期待遇不低于700元/月,中级工见习期待遇不低于800元/月,高级工见习期待遇不得低于100O元。见习期满,各单位可按照考试考核结果,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职工工资等级标准,确定工资待遇。(二)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取得不同技术等级证书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长短区分为:中级及以下等级的毕业生,见习期按一年执行;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毕业生,安排到专业对口的工种岗位工作,见习期可缩短至半年。(三)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录用安排到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均执行一年的见习期。各单位应确保见习期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前提下,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1、大学专科毕业
11、生月工资收入不低于12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700元,不享受岗位津贴;2、大学本科毕业生月工资收入不低于15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800元,不享受岗位津贴;3、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未同时获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17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900元,不享受岗位津贴;4、获得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20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100o元,不享受岗位津贴;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工程局机关部门副主任或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待遇。第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一)职工无故旷工,停发其旷工期间的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二)职工请事
12、假,停发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三)职工按照基础公司休息休假规定集中休假,包括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工资和本人年功工资标准,照发其假期工资;(四)职工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年休假或工程局休假制度规定的集中休假期,经批准,按正常上班计发工资,同时根据职工放弃的实际休假天数,按所聘岗位等级工资和本人年功工资日标准增发工资;(五)因工作原因,职工所在单位不同意也不能安排时间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实际天数,按所聘岗位等级工资和本人年功工资日标准的30096增发工资。以前年度的学习(培训I)人员,如培训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六
13、)职工因职业病、因工负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原岗位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和年功工资等由用工单位按月足额发放;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不再发放薪酬;(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需停工治疗、休息的,根据实际病假休息工日和所聘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连续医疗、休息在六个月以内的病休人员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6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8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9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者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分工龄长短,按100%的标准
14、计发。2、连续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休人员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55%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8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60%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85%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5%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9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95%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标准计发。其中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10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80%的标准计发。以上病假工资
15、待遇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3、对身患癌症、精神分裂症等重症的职工,由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工治疗期间,其病假待遇可适当照顾,原则上本人岗位等级工资照发。4、员工打架斗殴负伤者,其停工和医疗期间不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伤休假的,一经查出,原已发放的病伤假工资扣回。5、女职工假期待遇: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6、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薪酬;护理的配偶享受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及年功工资。女职工小产
16、期间,女职工及照顾的配偶享受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及年功工资,不再享受其他薪酬。7、女职工哺乳假:经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休哺乳假的,休假期间生活费按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的75%发放,不再享受其他薪酬。8、其他计划生育假:其他计划生育假在休假期间职工可享受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和年功津贴,不再享受其他薪酬。9、受行政处分的留用察看人员,察看期间生活费按同岗位同类人员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70%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者,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恢复公职后,按同岗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第八条加班加点工资(一)按照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加点,或在公休日加班的,
17、原则上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轮休、补休。如不能安排轮休、补休的,按规定分别发给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或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发给本人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二)按照规定,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岗位工作的职工,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发给本人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外,其他公休日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点,不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延时和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但所在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三)按照规定,在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职工,若工作日正好是公休日属正常工作,不算加班
18、。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四)在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按照计件方式计发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工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不能安排补休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件数应按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件数应按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延长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五)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
19、职工,在外出差期间的公休日,应给予相同时间的补休;在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职工,公休日在外出差的不算加班;法定节假日因公在外出的,不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应按照职工本人岗位等级对应的日工资标准的300%发给加班工资。(六)对适用于部分员工的妇女节、青年节、教师节、护士节等节日上班的职工不算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七)严格控制各级机关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加班,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延时工作或必须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不支付延时或加班工资,而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休息。(八)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定节假日加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经所在单位主管领
20、导或项目经理、审核同意,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备案,方可发放加班工资。凡未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而自行加班者,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九)各生产、经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实行小时工资标准的,其实际加班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实行日标准工资的,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其加班时间按一天计算。第九条其他情形的工资标准(一)内部退养及离岗待退人员的待遇1、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按照湖南省相关规定的计算退休养老金的办法,由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核定,每年十月调整一次。对经批准办理离岗待退的人员,其每月的离岗待退生活费以300元为基数
21、,另按每一年工龄10元的标准计算待遇,从批准离岗待退的次年起,每年10月份调整增加10元生活费。2、因尚未达到正常内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条件,按照特殊内部退养政策(含2005年按工龄满30年办理内部退养的)或离岗待退政策,享受特殊内部退养或离岗待退生活费待遇的,在其达到正常内部退养年龄的当年,可按正常内部退养人员待遇计算办法,并随其同时调整生活费。3、因工伤致残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原则上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若伤残津贴标准高于退养生活费的,应按伤残津贴标准发给生活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开支的,应转到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4、经批准同意聘用的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从被批准的次月起至停
22、止聘用的当月底停止发放。聘用单位可根据聘用岗位同等人员的标准支付工资。5、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造册发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代扣代缴业务,所需费用由公司拨付资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编报各类报表。6、内部退养人员(含以前年度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的各类保险及其他费用扣缴统一按如下规定执行: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按照湖南省相关规定缴纳;企业部分由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代缴。内部退养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和企业部分均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当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代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企业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在职人员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企业
23、部分,社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按当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内部退养人员不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金。(二)待岗人员生活费1、待岗人员生活费标准:以240元为基数,另按工龄每满一年增加5元生活费,每年1月1日调整增加,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2、职工待岗期间,由人力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按月造册发给生活费。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在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时代扣代缴。3、职工在待岗期间不再享受探亲、年休、婚丧假期间的待遇。4、职工待岗领取生活费期间,本人要求从生活费中扣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待岗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管
24、理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发放生活费时代扣代缴;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人力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在劳务管理费中列支。第四章工资支付第十条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结算和支付职工岗位等级工资、年功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可按月及时结算支付的各项津补贴。对实行年薪制的职工,应按年薪制规定的预发工资标准按月定期支付。各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必须确保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第十一条工资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工考勤、考核等记录编制职工工资结算支付凭证,按照规定的发放日期交财务发放。为便于统计,各单位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职工工资结算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应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应发工资、扣除项
25、目、实发金额和员工签名等事项。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依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各类人员的工资结算支付凭证应明确分类,受托或协议监管发放派遣劳务人员、劳务分(承)包单位人员工资的,应使用专门的工资结算支付凭证,并详细标明工资支付对象所属用人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应统一使用职工绩效(奖金)工资结算支付凭证。第十四条工资发放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应向员工提供职工薪酬支付清单,载明工资发放表中的事项,若有疑问,员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
26、记录。第十五条奖金或绩效工资是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各单位在发放奖金或绩效工资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职工加班工资支付等规定,首先兑现支付职工正常工作的制度工资、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及按规定应支付的延时或加班等工资后,才能支付奖金或绩效工资。严禁先发奖金或绩效工资,拖欠职工基本工资待遇和不按规定兑现职工延时或加班工资,更不能以绩效工资笼统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各单位临时借调、支援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借调、支援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由借用或被支援单位承担。第十七条不在工资总额中开支的其他津补贴应单独造册发放。第十八条发放薪酬当月应及时将发放的薪酬
27、在网上人力资源报表中填报在相对应的数据项中,并要求与财务数据一致。第十九条非职工本人原因,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按规定的待岗职工生活费标准支付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第五章劳动保护和个人劳动防护第二十条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第二十一条劳动保护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各种组织手段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组织生产,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造成事故,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司在录用、调动、辞退、
28、处分、开除工人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二)认真执行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认真执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三)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增强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及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四)加强劳动保护研究,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应用到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中,制定和完善各类岗位操作规程,有效保障职工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9、管理(一)劳动防护用品指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在生产劳动中保护劳动者不受到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的用品、器具。(二)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员工个人佩戴使用的用品,主要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雨衣、胶鞋、护眼用具、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毒护具、防寒服、护听器等。第六章职工健康体检第二十三条体检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并做好费用报销记录,同级工会督促做好工作。笫二十四条体检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如下表:序号人员范围体检周期费用标准(元/人)备注1基础公司班子成员一年一次600女职工妇科体检一年2A、获得集团公司以上各类荣誉的先进个人一年一次400B、公司
30、干部职务序列表中所有职务级别的管理人员C、聘任为中级以上级别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D、评聘为(技师、高级技师)人员一次,费用标准为260元/人3其他员工(含待岗、内部退养和离岗待退人员)两年一次380以上标准按就高不就低,每个职工只享受一个标准的体检(女职工妇科体检不受此限制)O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一)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人员的健康体检,依照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执行。(二)体检项目由各单位与体检医院协商,职工可以调整部分自己需要体检的项目,但不得提高体检费用标准。(三)职工健康体检的费用,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单位支付,下岗和内退女职工妇科体检费用由有限公司工会审核后划转
31、有限公司财务部。(四)体检医院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就近进行体检,医院体检报告单由个人自行保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将职工体检结果填入职工健康体检花名册,职工健康体检花名册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留存备查。第二十六条其他方面福利(一)女职工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在有限公司劳动保护费中列支。(二)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详见财务管理手册相关规定。第七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管理第二十七条水电施工企业因受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合同工期和季节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灵活实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一)基础公司所属各施工项目现场施工的生产工人、管理人员(不含经营者年薪
32、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以年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连续作业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高危作业工种人员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8小时,其他工种作业人员每天实际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0小时。其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超出时间采取集中休息的方式给予补休。(二)基础公司机关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含部门副职)、小车司机、仓库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的方式。(三)上述工时制度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每周公休日。2、实行标准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33、的职工,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正常公休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在公休日上班者,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3、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单位和职工,若工作时间正好是公休日的,属正常工作,但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年度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安排职工集中休息给予补休。第二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如适逢公休日应在次日补假顺延。法律、法规规定的妇女节、青年节、教师节、护士节等其他纪念日等不放假,各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有意义的公益活动。除各级单位经营负责人外,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都应算加班,遵照加班工资发放规定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第二十九条职工年休假规定(一)职工连
34、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新分配的大学生参加工作的第二年,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同意其提前休当年度的探亲假。(二)职工年休假期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准假: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4、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三)按上述连续工作年限休假,凡上半年达到享受标准的,当年可按规定的标准休假;凡下半年达到享受规定标准的,次年按规定标准享受。(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
35、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5、职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20天及其以上的,或职工累计请事假40天及其以上的。(五)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有计划地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六)当年已休完本年度年休假,之后又发生上述第(四)条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况的,在下年度的年休假中扣除。(七)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
36、工本人同意自愿放弃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规定支付其本人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300%工资报酬。单位安排职工年休,职工个人要求放弃年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规定支付其本人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100%工资报酬。第三十条职工探亲假规定(一)凡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的已婚职工,每年给予一方探配偶假30天。凡与父母不在一个居住地,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予探父母假20天;未婚职工每年给予探父母假20天。如未婚职工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二)出境职工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
37、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与一般职工相同。(三)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但路程假除外,路途假期按实际往返天数(不含绕道路途天数)计算。(四)尚未转正定级的新参加工作职工,应从转正定级后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待遇。(五)夫妻双方原在一地或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一方工作调动,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至第二年起才可以按规定享受探配偶假待遇。(六)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享受探配偶假,只能由一方享受。不论是哪一方申请探配偶假,都应事先取得对方单位当年职工未享受探亲
38、假的证明,否则不予准假。(七)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允许跨一个探亲年度,其他情况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八)已离异尚未再婚的职工不再享受探配偶假待遇。本人要求请假探望子女或父母的,参照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给假。(九)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职工的往返路费,按财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职工带薪的其他假期规定(一)职工婚假规定:1、职工结婚,给假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婚假不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2、职工异地到对方单位(或居住地)结婚,可以按实际往返天数给予路程假。(二)丧假规定:1、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2、丧假不
39、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按实际往返天数给予路程假。(三)女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假规定: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小产给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小产给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小产给假42天;正常分娩,产前产后给假90天;难产给假105天;多胞胎生育,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正常生产,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2、在正常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在上述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其中晚育者,可再增加产假30天。3、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4、职工计划生育假的假期按下表执行:序号类别规定假期节育手术假天数对方照顾假天数1上环2/2取环1/3输卵管结扎121
40、04产后输卵管结扎产假加14105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同时结扎30106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同时结扎42IO7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30/8输精管结扎739男吻合术IO/10女吻合术21天/上表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O第三十二条职工特殊情况的休假(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视同工伤休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被伤害,需医治休息,或因工伤旧伤复发(含职业病)需医治休息的,凭医疗机构证明,安全部门确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工伤休假。工伤休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医疗休息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病假或非因工负伤休假。
41、2、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须凭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本单位核准,方能准假。3、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要求复工的,须凭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本单位核准,方可复工。(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除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患特殊疾病外,其他累计病休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困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医疗期时间。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的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
42、上的24个月。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分别按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工资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女工特殊情况休假1、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工,在月经期间可临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2天的休假。3、女工产假期满后,对婴儿未满周岁或满周岁被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允许休哺乳假。但累计哺乳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五)职工请事假规定1、职工因故要求请
43、事假,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予准假。但职工连续请事假的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个月。2、职工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工伤休假或病假休息的,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工伤休假或病休时间,按事假处理。(六)对于夫妻双方均未在子女就读地上班的,可给予职工一方子女中、高考陪读假,其中中考陪读假不超过3个月,高考陪读假不超过6个月。陪读假中包含年休假、轮休假等假期,年休假、轮休假等假期内按原有规定享受待遇,其余陪读假按600元/人月标准发放。(7)带薪年休假、兑休假、探亲假等合并休假规定按照基础公司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制度的员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并按照以优先休完带薪年休假,其次为
44、兑休假,其余时间作为探亲假计算的顺序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国(境)外工作人员休假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被派往有限公司国(境)外办事处、工程项目单位常驻工作的基础公司员工(以下简称:外派员工)。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外派出国(境)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外派员工回国休假时间间隔和假期,以在国(境)外工作时间为主要条件,涵盖带薪年休假、兑休假、探亲假等假期。每次规定的回国休假期内,均以优先休完带薪年休假,其次为兑休假,其余时间作为探亲假计算的顺序规定执行。(三)外派员工按照有限公司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制度,并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45、的天数。(四)外派员工在一年内利用公差、学习、病假、事假和其他假期与探亲对象团聚时间超过探亲规定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五)正常情况下,外派员工休假时间间隔及假期见下表:休假次数在外工作时间(天)假期(天)备注第一次休假外派工作330天后30含在国内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再次复出的第二次休假外派270天后25含在国内时间超过3月及以上再次复出的第三次休假外派工作180天后20以后每次在外工作180天回国休假一次注:1、上述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定。2、在外工作时间均以回国休假后再次复出之日起计算。(六)上述假期中除探亲假外的带薪年休假、兑休假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派员
46、工在上述规定的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七)符合回国休假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回国休假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其配偶可以到外派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外派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所在单位应按照本人的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发给规定假期的工资,下次休假期起始时间从本次休假到期时开始计算。(八)符合回国休假的员工,因本人放弃回国休假,并申请其配偶到外派员工工作地点探亲时申请单详见境外员工配偶探亲申请单附录A54,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外派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员工所在单位应按照本人的岗位等级工
47、资标准,发给其放弃的带薪年休假和兑休假期的工资,下次休假期起始时间从本次休假到期时开始计算。(九)符合回国休假的员工,因本人申请放弃回国休假,也不申请其配偶到外派员工工作地点探亲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按照本人的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发给其放弃假期的工资,同时按规定往返路费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补贴。外派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待遇,下次休假期起始时间从本次休假到期时开始计算。(十)本规定生效之日前已在国(境)外工作的员工,其第一次在外工作的时间按最近一次回国探亲后复出工作之日确定。第八章职工请销假规定第三十四条法律规定的休假请假(一)法律规定的职工年休假、探亲假,由各单位业务归口部门在上年12月份向职工所在部门(作业队、车间、班组)提供职工XX年度年休假、探亲假计划安排表详见附录A58,并提供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的详细人员名单和应休假期的实际天数,由所在部门(作业队、车间、班组)在充分征求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作业队、车间、班组)全年的生产、工作任务计划,并同时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统筹安排全员职工休假,制订职工年度年休假、探亲假安排计划,填报职工X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