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与排污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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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污染防治法 排污收费与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2,明确守法与违法界限,超标、超总量都是违法行为。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原则,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基本理顺了城市污水处理的政策,3,一、明确守法与违法界限,超标、超总量都是违法行为。,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是否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而不是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此次增加的第九条明确了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对于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历史性的意义。,4,1、我国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远远低

2、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变相的鼓励了企业违法排污。2、排污收费只是一种经济手段,并不是法律制裁形式,明显缺乏惩罚性,对于那些如期如数缴纳超标排污费、同时长期超标排污的排污者,无能为力。3、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以何种方式、向何处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都是违法行为,均应追究排污者的法律责任。,5,二、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原则,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第二十

3、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限期治理 停车 淘汰 提高固定处罚额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

4、,按违法排污的量的多少,参照排污费计算方法计算处罚额,突破了处罚上限的限制,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创设。执行到位,可以有效破解“违法成本低”问题。1、体现了污染物排放越多,对环境破坏越大,违法情形越严重,罚款数额应当越多的“过罚相当”原则。2、按“量”计罚,实际上引入了时间因素,融进了“按日计罚”的概念,更具科学性。以往发现违法行为,不管违法多长时间,只能一次性定额罚款。今后,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不仅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应受罚款额度也越高。例:广东东莞纺织印染公司2006年因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环保部门责令其补缴1155万元废水排污费。如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最大限额3倍的处罚

5、,则其应缴纳罚款3466万元,体现“违法成本高”的原则,更具有震慑力。对那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小企业,罚款额度可能在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几十万不等,这也相对考虑了企业的承受力。3、以污染当量计征排污费的计算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均已运用,排污者也已熟悉,便于排污者估量违法成本,促进其守法。,7,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问题2008年6月13日下发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852号):对按月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月度排污费数额。对按季度缴纳排污费的

6、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根据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季度排污费数额,计算出的月平均应缴排污费数额。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环保部门根据其实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前一个月所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月排污费数额。,8,思考:如何确定违法期间问题第七十三条:第一种:计算起始时间一般应以执法检查发现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有停运纪录等证据表明违法时间的,则以证据表明的时

7、间为准,直至限期改正通知书下达日止期间。第二种:计算起始时间一般应以执法检查发现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有停运纪录等证据表明违法时间的,则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直至企业整改完成达标排放,根据其监测报告确定违法终止限期止期间。,9,思考:如何确定违法期间问题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违法排污时间的确定可以有几个途径:一是以上一次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之日起计算到限期治理通知书下达日止期间;二是以上一次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开出之日计算到限期治理通知书下达日止期间;三是可以有证据表明的超标或者超总量之日起至限期治理通知书下达日止期间期间。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违法排污时间的确

8、定可以有几个途径:一是以上一次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之日起计算到直至企业整改完成达标排放,根据其监测报告确定违法终止限期止期间止期间;二是以上一次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开出之日计算到企业整改完成达标排放,根据其监测报告确定违法终止限期止期间;三是可以有证据表明的超标或者超总量之日起至企业整改完成达标排放,根据其监测报告确定违法终止限期止期间。,10,思考:第七十三、七十四条是并罚还是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方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者上限的处罚。并罚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第七十三条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

9、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害后果。第七十四条的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属于结果犯,违法者的排污行为必须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有实际的排污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超标)。如果排污单位不仅“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还有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行为,可以理解为前种因引起了后种果,则按照后种果及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11,三、基本理顺了城市污水处理的政策规定,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

10、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

11、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12,(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原则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状况:建设不足、处理不良 2005年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有383个城市建成污水处理厂791座,污水处理率提高到52,其中有135个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到或接近70。到2005年底,全国还有278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有30多个城市约50多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足30

12、,或者根本没有运行;有150多个城市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已经收费的,大部分标准偏低,难以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营需要;一些城市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视为一般的招商引资项目,一卖了之,政府真正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疏于监管。,13,(二)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基本责任。、地方政府的责任 一是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资金。二是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配套管网建设滞后一直是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配套管网建设,涉及城镇建设布局,需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因此应当作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三

13、是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编制专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14,、有关部门的责任: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其中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在本级地方组织下编制。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运营监

14、管不同于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环境监管,是对污水处理集中处理设施遵守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管,例如:排放污染物是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15,(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污水处理费的法律性质是服务性收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用的目的,是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

15、16,(四)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17,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规定: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6、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具体是: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建设部发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经下水道排入城镇污水集中设施的,还应当符合这一标准。,18,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也应当达到国

17、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一要求适用于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内的所有排污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已于2002年12月24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该标准的要求。不缴纳排污费的三个条件:一是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二是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实提供了处理污水的有偿服务。,19,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直接负责。随着

18、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包括环境保护责任。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其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即监督检查其出水水质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量,是因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工作,需要掌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量。,20,间接:排污者排放污水,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次处理后再排向 水体。达标或者超标均不征收排污费,如超标,应予处罚

19、。直接:1、直接排向水体的;2、排污者排放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但未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最终又排向水体的。“穿肠而过”、“穿城而过”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无论达标或者超标,均应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注意:1、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超标准排污费”!2、排污收费体现的是占用环境资源的代价,超标排污已经被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在受到处罚的同时,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21,22,思考:现实中存在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情况,是否还应当缴纳排污费?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

20、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可见,不再缴纳排污费,有三个条件:一是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二是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实提供了处理污水的有偿服务。如果只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并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按照规定,应该缴纳排污费。,23,思考:企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但未进入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直接排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

21、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区别对待。污水排出企业又经过二次处理后再排入环境属于间接排放。通过配套管网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属于间接排放;除此外,只进入配套管网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虽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超过处理能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对其进行处理的,都属于直接排放。,24,思考:何谓暗管?私设明管如何处罚?在污染防治设施中段排污,是否按照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进行处理?企业私设暗管是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偷排偷放的一种手段。企业必须按照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法律要求,对其排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树立显著标记。即使是明管,如果属于私设,则属于第22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的“采取其它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比照第75条的规定处罚。,25,思考:第七十二条 如果在线监测设备产权、维护权属于第三方,如何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可见,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主体是重点排污单位。至于重点排污单位是自购还是租用设备,则是企业经营行为,不改变处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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