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学习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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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介绍,9月15日,一、背景介绍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三、综合规章(第13号令)内容介绍,一、背景介绍,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社会保险法颁布后,部党组专题研究学习贯彻工作,向国务院报告了工作安排。成立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尹部长任组长,胡晓义、信长星副部长任副组长,拟订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以及宣传、培训、配套法规建设三个专项实施计划。,1.关于“由(按照)国务院规定”,由(按照)国

2、务院规定10处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已有规定的2项:1.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国务院已有行政法规规定,但需要修订的1项:3.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养老、医疗和失业统一征收;征收机关授权到各省。,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2项: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议国务院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5.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3、,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原有规定分散、权威性不强,建议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建议国务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3项: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8.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研究起草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梳理各司局、中心报送的立法需求基础上,制定了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工作计划,确定三年内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项,部门规章21项,规范性文件21项,合计46项。征求了地方关于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应该解决的问题

4、的意见,按社保法各章节逐条梳理出了1500多条意见、建议,分为四类:需要解决(综合规章、单项规章)、下一步研究、已有规定。,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12项,包括:(一)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二)出台了7个规章(三)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四)其他,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 1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

5、发201177号),配合人大修改煤炭法、建筑法,4月22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6年(原先的条文是“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8年(原先的条文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下半年配套法规政策,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年内形成草案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内形成初步草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年内形成较成熟草案规章:社会保险监察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修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其他规范性文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文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政策病残津贴政策,三、综合规章内容介绍,实施若干规定部令13号,一是共同事项或具体事项。纳入综合规章的事项以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为主,以及制定单项配套规章内容较为单薄的问题。二是单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联合规章程序复杂,部门协调难,综合规章所规定的问题,都是我部职责范围内的,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

7、三是时间优先。保证能于7月1日起与社保法同步实施,对一些短时间内难以作出明确规定或缺乏实践基础的问题,一般采取回避,留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四是制定过程中提供多种方案供讨论。对一些重大、复杂的问题,或者各地现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提出了两个甚至三个方案供讨论和参考。,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为了使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

8、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的部门认为:统筹养老金是指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某省认为:统筹养老金是指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等。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保法第十六条,第一章

9、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

10、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社保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

11、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

12、全部依法继承。社保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有关部门认为无论是单位缴费划入部分还是个人缴纳部分,一旦划入个人账户就都属于个人所有,应可以继承。有部门提出:国发199726号文规定的是个人缴费部分才可以继承,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全额继承,新农保个人账户也应可以全额继承,但国发200932号文也规定个人账户中财政补助部分不可以继承。,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

13、算。有关部门意见:删掉第二款;缴费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网 民:建议国家定统一年限各 地:涉及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年限、制度间 折算及各地现有规定和各地规定等问题,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综合规章(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未对缴费年限作统一规定前,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多部门均要求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部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合法。有关部门认为明确缴费年限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脱钩。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以规定缴费年限的高限,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

14、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

15、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社保法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广东)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

16、行。,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第十四条 失

17、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举例:参保11个月后失业,再次就业5个月后失业,11+5,达到领取条件社保法第四十六条 15年,最长12个月;510年,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举例:参保8年,可以领16个月,但领了1个月后再次就业,参保4年后失业,此次可领10个月,15+10,超过24个月,只能领24个月。,第

18、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为“依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立法部门意见:赞成按照国发20102号文规定执行,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

19、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

20、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

21、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22、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

23、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

24、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未能解决的5个问题,1.关于各险种的单位覆盖范围“用人单位”,是指雇用劳动者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法未对“用人单位”明确界定

25、,现行政策关于单位覆盖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养老:机关和事业单位另行制定;医疗:全口径;工伤:除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他的地方定;生育:企业,15个省全口径。此外还涉及: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人员、村(居)委会和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等,2.关于各险种的人员覆盖范围涉及:一是进城务工农民是否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二是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非全日制人员是否属于职工范畴,在多个单位就业的非全日制人员如何参保、如何缴费?三是用人单位招用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现单位与原单位保险的衔接(劳动关系、社保关系)

26、,3.关于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没有作出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发199844号)均规定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现实情况:6个省市五险种都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11个省市是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还有20个省市五个险种缴费基数尚不一致,4.关于个人的缴费基数(国发19956号)(实施办法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发199844号),本人工资为基数现实情况:大多数60%-300%也有例外,如:重庆40%-600%云南、安徽、厦门失业保险下限为最低工资内蒙古医保下限为社平工资的80%,5.关于判刑收监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取消了现行政策中被判刑收监人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失业有明确规定,医疗有制度安排关键在于养老待遇与现行规定衔接,稳定问题与机关事业单位衔接,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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