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2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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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第二章 合同法(二)(第4-5节)徐善登,第二章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和原则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 合同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

2、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能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3、(一)履行主体、质量、价款等履行规则(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

4、,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政府价格调整时的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

5、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的抗辩(一)同时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中止履行(不安抗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债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

7、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担保的方式(五种)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财产的占有,交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8、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

9、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定金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的总价款或者报酬以内,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

10、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形式。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在合同已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抵作价款,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但二者性质不同,主要区别表现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交付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不是债务的履行行为。而预付款是履行给付义务的一部分,不担保合同的履行。(2)定金具有惩罚性。即付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无惩罚性,不发生丧失和双倍

11、返还的情况。,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

12、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问:(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李某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能否享有优先权?为什么?(6)截止

13、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力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法理详解(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

14、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3)、(6)合同法

15、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

16、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 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发生了变化。,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变更仅指协议变更而不包括法定变更在内。,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17、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所以又称为合意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发生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对合同的内容作出的变更。,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再存在。,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产生法定的事由,当事人依照法律的

18、规定而解除合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有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19、的效力。,张三去年与某市养鱼场签订了购买鱼苗的合同。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生效。随后张三按合同给养鱼场汇去10000元定金。然而,至合同交货期满,张三也未收到鱼苗,却收到对方退回的定金以及撕毁合同的电报。原因是鱼苗的价格上涨,以原合同价格无法提供鱼苗。请问养鱼场以价格上涨为由单方撕毁合同对吗?,分析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以任何理由撕毁合同都是不对的,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是说合同订立后就永远不能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原因,取得谅解,协商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实在不能履行的,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张三与养鱼场的合同中,养鱼场因为鱼苗价格上涨,所以原商定价格难以供给鱼苗。但他们完全可以及时与张三协商,调整鱼苗价格。如不能调整价格亦可协商解除合同。,然而养鱼场没有采用这种方法,而单方面退回定金,撕毁合同,这一行为是违法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他们来承担。张三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也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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