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与合伙企业法本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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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课教师:陈微波,联系方式:,课程说明:本课程主要讲述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着重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以培养学生在经营管理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教学目的。在教学中,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和多元化的思维模式。,参考书目,1、民法总论 梁慧星 著 法律出版社2、债法总论 张广兴 著 法律出版社3、合同法 崔建远 主编 法律出版社4、合同法新论 王利明 崔建远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经济法原理 王保树 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6、公司法教程 石少侠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经济法实务 吕景胜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8、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

2、 吕春燕 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授课框架:经济法基础理论 企业法 公司法(重点)破产法 合同法(重点)担保法 竞争法,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内容:一、法律背景知识介绍 二、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 三、经济法概述 四、经济法律关系 五、代理、物权、债权法律制度简介,一、法律的基本知识介绍 1、法律的基本特征 2、法律的基本概念范畴 3、我国法律体系的划分 4、我国的法律渊源 5、法律传统,1、法 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的制定和认可的国家意志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基本特征:,权利:是人们受法律保障的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以及利益的获取。义务

3、:是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的基本概念范畴,我国法律体系的划分,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可大致划分为:1、宪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法,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由于制定和颁布的机关不同,它们被赋予不同的名称、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分为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所有立法的

4、基础和依据。二、法律法律主要规定国家某一类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和原则,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三、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和指示、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五、民族自治条例六、国际条约,法律传统,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起,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

5、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传统,包括美国法及原英属殖民地的法律体系。,法律上的风险是一种重要而常见的经营风险。如何降低并防范这种风险是每一个企业家所必须面临的问题。保障交易安全,规避交易风险是经济法的宗旨。,法律对于管理的意义,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主体 市场秩序 市场规则 法制化 监督体系,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一、主体机制二、权利机制三、行为机制四、责任机制,现代交易制度主要涉及到四项法律制度:一、合同制度二、风险保障机制三、现代的交易手段四、公平、安全的交易机制,三、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历史发展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我国经济法的渊源4、我国的经

6、济法律法规体系,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55年,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经济法正式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机制的缺陷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人们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他们信奉这样一种理念:干预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的现象。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出现,市场机制的缺陷开始被人们所认识,这样,国家从对经济不干预、很少干预到积极干预,经济法登上了历

7、史舞台。,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市场运行规制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四、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4、经济法律关系内容5、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主体 内容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经济运行中,由经济法调整的,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二、市场主体1、法人2、公民3、其他非法人企业和组织,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8、一律平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一种具有人格的社会组织。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法人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法人是一

9、种独立的组织体二、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三、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法人资格: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依法产生并执行法人意志,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的机构和个人,它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 2、行为 3 智力成果,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且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

10、情况。它分为两类:一、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二、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案例: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1998年9月7日,为了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

11、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上述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分为: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他方

12、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物权法主要规定物的享有和支配,旨在维护财产“静的安全”。债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旨在维护社会“动的安全”。,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共有是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2、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

13、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债权的特点 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存在具有期限。其性质上不许永久存在。期限 届满,债权即消灭。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 也可是法律规定的期限,还有时效期限。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5、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区

14、分。6、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经 当事人自由协商,可以自由创设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物权的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的发生实行任意主义。3、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的区别。物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一切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害其权利的义务,又称为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其权利效力所及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给付,债权是对人权。所以只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4、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区别。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第2章 企业法,教学

15、内容:1、企业法概述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合伙企业法 4、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概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 2、制定章程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及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4、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我国的企业法体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3.12.29通过,94.7.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05.10.27修改,06.1.1实施1997.2.23

16、通过,8月1日实施合伙企业法2006.8.27通过,07.6.1实施1999年8月29日通过,00.1.1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我国企业立法进程,合伙企业法教学框架: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合伙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的财产4、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5、入伙和退伙6、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7、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

17、、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的特点:1、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 系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6、不适用破产方式解散并清算 7、国家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多数国家认为合伙没有法人资格,但有团体能力,大陆法系国

18、家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但都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法人行为,先由企业清偿,不足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合伙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处分。,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2、成立的基础:合伙企业是合伙协议,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要求。3、责任形式:合伙企业是无限连带责任,个 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4、出资:合伙企业是约定的出资,个人独资 企业没有要求。,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

19、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

20、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问题,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1、从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2、从财产形式上说,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商标、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记、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3、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的出资和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共同共有财产权,每个人的权利均及于合伙财产全部,而不是及于自己的份额,

21、不象按份共有人那样享有份额权,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份额。合伙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除非退伙。如果转让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1、共有权或共用权2、共同的支配权3、利益分配权合

22、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1、合伙人的出资义务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限制合伙人的转资行为,4、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6、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2、平均分配或分担3、无效约定4、允许合伙人增加出资以弥补亏损,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

23、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殊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对相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以多数通过原则,包括投资比例多数、合伙人多数和两者并用。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的表决对全体合伙人有效。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竞业禁止规则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入伙与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称为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

24、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称为退伙。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当然退伙;三是除名退伙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1、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2、新合伙人入伙前必然要了解合伙负债状况,同意入伙就意味着承认、接受合伙债务。3、入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融合导致责任融合。4、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5、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合伙协议约定合伙

25、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

26、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

27、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特点:1、可调动投资者的投资

28、热情;2、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结合;3、有利于避免双层征税。问题:一旦有限合伙人参与了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是否要丧失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9、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

30、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合伙企业清算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

31、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

32、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

33、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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