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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证据必须符合以下三性:(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3)合法性: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案例:李某诉某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自2012年9月起,李某在其个人博客中发表多篇日志,表达了其欲以“杀人、放火、砸车”等行为来实现其个人利益诉求的
2、意向。某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对李某的行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2、对行政诉讼中的电子子证据如何审查?,5,对物证的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三)提取抽样的物证时,抽样的方法、数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规范、标准的要求,抽样必须由当事人在场并签字确认。(四)查封、扣押不得
3、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留一定空间和余地。(五)在物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6,对书证的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7,对书证的要求,(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调查、陈述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调
4、查人、陈述申辩人签名或者盖章。,案例: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按何种时间来办理退休手续?基本案情刘某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1952年3月20日。2012年3月12日,刘某书面向某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交了其职工档案。市社保局经审查发现,刘某的职工档案中记载刘某的出生时间均为1952年3月20日。但最先记载刘某出生时间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等5份档案资料中,刘某的出生时间均有明显改动。为此,市社保局在市档案局调取了1966年*县*大队成分表,在市民政局调取了回乡复员军人登记表存根。在这两份档案材料中,刘某的出生时间记载为1954年3月。市社保局根据上述
5、档案材料,认定上述改动的刘某的档案材料中原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月。因刘某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职工个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符,根据劳社部发(1999)0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即“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认定刘某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月。市社保局认为刘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暂不能为刘某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于2012年4月27日给刘某作出了书面答复。刘某认为,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个人身份信息最权威、法律效力最
6、高的证明文件,档案的证据效力远低于身份证。市社保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第13条“居民从事有关活动,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之规定相抵触,应不予采信。刘某认为市社保局认定其出生时间的行为明显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令市社保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诉讼中,某市法院查阅了刘某的职工档案,其档案中最先记载其出生时间是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等5份材料,这5份材料中原告的出生时间均有明显改动,且尚能看出原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月。问题:1、刘某的身份证是否属于证据?2、刘某的出生时间,是按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还是按其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
7、生时间认定?为什么?3、不按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是否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之规定?,10,对当事人陈述的要求,(一)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或行许可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未告知,人民法院会认定该具体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二)在采用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时,对其应认真判断,只能将查证属实的陈述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的依据。,11,对鉴定结论的要求,(一)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
8、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二)应当有鉴定结论和得出鉴定结论的分析过程。,12,对证人证言的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要求,(一)勘验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发时间、来源、举报人情况、参与人情况、勘验的起止时间、见证人情况、勘验的顺序、位置等。(二)对勘验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的数量、名称、特征、提取方法等应予以注明。,14,(三)勘验笔录应由主持勘验人、实施勘
9、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勘验笔录应当场制作。(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五)现场做笔录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对修改部分内容,也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六)被检查人、被调查人为非单位法定代人或负责人时,应标注签名人身份、职务、与负责人的关系,并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七)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当事人注明“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应在笔录的末尾注明“以下空白”。(八)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应坚持客观描述为主,勿进行主观评价。(九)在现场检查中,重视音像证据的使用。,16,对视听资
10、料的要求,按表现形式不同,视听资料可划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该种视听资料与鉴定结论的区别:该信息资料完全是仪器自行运行分析后显示的数据资料。无需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17,对视听资料的要求,录音录像、照片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应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并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才能作为完全的证据。执法中制作这类证据材料一定要同时收集其他种类的证据相互印证,万不可只凭这种单一证据就给予定性与处罚。,18,哪些证据的证明力大?,(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
11、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19,哪些证据的证明力大?,(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20,哪些证据的证明力大?,(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2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12、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22,举证责任分配及期限,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3,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1.被告举证: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2.原告举证3.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13、,24,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被告举证1.事实依据(1)提供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具有充分事实根据的证据。(3)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证据。,25,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被告举证2.法律依据-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26,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一、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14、和法律。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27,审理行政案件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28,审理行政案件依据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
15、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29,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部门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所在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案例:行政机
16、关内部文件能否作为撤销房屋登记的依据?基本案情:2010年月2月8日,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程某购买温州花园门面而向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0月28日,某人民法院向A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程某名下的温州花园门面,查封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2011年7月6日,程某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办了新的所有权证。2011年9月11日,程某与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9月13日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2年4月5日,A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作出关于县领导批示“程某隐瞒事实卖房过户情况”的调查报告。次日,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该调查报告认定程某与叶
17、某相互串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撤销房屋转移登记决定书,撤销程某与叶某的房屋转移登记。,后叶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叶某认为: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依据的A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调查报告,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能作为撤销房屋转移登记的依据。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A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调查报告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程某与叶某买卖房屋、过户是为了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裁定。问题:1、A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调查报告是否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2、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18、局据此报告作出撤销房屋登记的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除外。”,33,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原告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的事项包括:1.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的事实证据;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3.提供反驳被告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证据等;4、在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案例
19、:某石雕厂诉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强制拆除违法搭盖厂房并提出赔偿案 基本案情某石雕厂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镇政府要求其服从规划搬迁,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4月初,该石雕厂厂房的油毛毡被狂风刮跑,该厂遂将厂房改为彩板槽钢,该工程共支出30800元工程款。4月中旬,市建设监察支队到该厂施工现场,向施工负责人送达了市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在负责人不收的情况下进行了留置送达),并没收了现场工具和建筑材料,该石雕厂未停止搭盖。6月,市建设监察支队到该厂将搭盖的屋顶全部拆除。石雕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0800元,以及停产所造成的经济损
20、失20万元。问题:1、该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有哪些?2、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5,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需要由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收集证据有困难的;二是法律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但如果被告所需要的证据确实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法院可酌情依职权收集。,案例: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特殊例外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9日,福州市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胡某在当日10时42分,驾驶闽A12ABC号机动车在福州市仓山区福中路口,实施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21、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为由,对胡某处以罚款150元。胡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胡某缴纳150元罚款及滞纳金150元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问题:交警大队无法举证证明胡某违法事实的存在是否会导致处罚决定的撤销?,案例:原告举证责任的例外基本案情吴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在一学校从事学生宿舍管理员工作。2011年9月12日8时至13日8时为其值班时间。2011年9月12日下午19时30分左右,其在学生宿舍楼的三楼摔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9月14日医治无效死亡。诊断结论为:头部外
22、伤,颅脑损伤。吴某的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认定吴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物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吴某摔伤前曾饮酒,死亡前相关部门没有对其是否属于醉酒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和诊断证明。问题:吴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因自己的醉酒行为导致,其是否能认定为工伤?,38,行政诉讼证据的认定,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
23、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案例:刘某不服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出具假币没收行为案基本案情2009年月2月28日,某市邮局向刘某出具了一张编号为0022的人民银行市分行假币没收证,并在该币上加盖“假币”印戳。刘某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法定机关人民银行的某市分行作为被告,提供了向刘某出具假币没收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8份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查明,除冠字号码为FW12857015,90版壹佰元假币外,其余7份证据材料均系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和一审审理程序中收集的。问题:1、为什么本案的被告不是某市邮局而是某市人民银行?2、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4、40,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4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4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
25、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案例:谢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基本案情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1日作关于对谢某等人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村民谢某等人将位于教堂后面的土地,于2008年5月卖给村民江某,作为其建房用地。该土地性质为茶园,面积为680平方米,总售价为4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江某于2011年5月初平整了部分土地。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决定:1、谢某等人擅自将土地出让他人用于个人建房,责令
26、其30日内改正出卖土地的违法行为;2、没收谢某的违法所得40万元,并处谢某等人违法所得20%的罚款,合计48万元。,谢某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为,存在:1、认定事实错误,谢某当时只是希望将自留地转让给他人作为园地耕种,并未一定要受让人将该地作为建房用地;2、程序违法。没有依法进行告知,没有依法进行深入的调查,所作出的决定缺乏有效证据证明;3、适用法律错误。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谢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事实上,由于土地出售不能成功,谢某须返还他人相应的款项,因此,谢某不但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可言,反而需要支出恢复土地原状的
27、费用。,谢某还认为,自己是文盲,其之前在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把土地卖给了江某,在知道法律规定后已进行改正,所以,不应对其进行处罚,其也无违法所得可没收。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问题:1、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超过行政处罚的时效?2、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3、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46,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 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7,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