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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设备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设备费(以下简称设备费)的科学化管理,使之高效率、高效益地为一线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备费的使用范围:教学设备维修、维护、更新、自制、劳动保护等。其中,设备维修、维护费根据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量按比例计算后下发到各院系。第三条设备经费的使用实行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突出特色、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用于教学改革力度大、教学思想先进以及受益面广的项目。第四条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增强经费使用的责任感。明确投资目标,缩短建设周期。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关,实行投资项目的设备验收以及试运行一年后最终验收的两步验收方法,确保投资获得最大效益。第二章
2、立项与评审第五条凡需获得设备费支持的实验室,在进行详细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大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表。第六条二万元以下由教务处审批。二万元以上(包括二万元)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第三章项目建设第七条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和实施。第八条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如需变更,必须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对于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首先冻结其项目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减少或取消项目的经费。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如有变动,应选报新负责人,由教务处批准备案。第
3、十条设备购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在购置设备时,需要建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设备采购小组,认真调查市场行情,确定购置计划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单价5万元以上精、贵、大、稀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仪器的使用率、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由教务处组织专家会审,经教务处、建设单位所属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四章项目的检查、验收与评估第十二条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在项目建设中期,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该项目是否提供后续经费或追加经费的依据。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期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撰写完成项目情况的总体报告,全面阐述
4、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绩。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和一期评估。第十四条项目建成试运行一年后,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运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方可有资格提出下一项目的申请。对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限期整改。第十五条若批准的建设项目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完成时间,致使项目的正常验收无法进行,教务处有权决定是否推迟或暂停对该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项目的资助,以确保在建项目的实施。对确认不能完成的在建项目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