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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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为适应设施农业发展和需要,做好设施农用地服务保障工作,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审批和备案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集体所有。坚守不改变村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二)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作用的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三)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村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收入。(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同时,坚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二、范围规模(一)概念范围概念: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各类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范围: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包括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防虫网大棚、温室采光带、绿化隔离带

3、、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贮藏)、副产物(渣、皮、糠、孰、核)处理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配种用房、水产苗种繁育车间、水产养殖循环水处理、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必要的管理用房、非经营性饲料加工场所、养殖场自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填埋井、化尸窖)、渔业生产资料和渔业机械存放

4、设施用地等设施用地。严禁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严禁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设施农用地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单独或专业生产肥料用地,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不属于农业生产领域,不在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变相搞非农建设,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搞“大棚房”建设。(二)用地规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各类设施农业用地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如下:1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

5、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看护房仅满足看护需要,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2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三、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为确保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成立XX镇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常务副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组长:(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副镇长)(副镇长)成员部门:农业办、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畜牧站、水利站、环保站、

6、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村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办公室(镇政府XX室),XX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自身职权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工作职责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督促落实复垦责任;依据办理职能职责对设施农用地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每季度定期汇总备案情况后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农业办:负责审核农用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对土地流转项目审查把关,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依据办理职能职责对设施农用地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等。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面积及选址进行审核;协助

7、测绘出图;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和复垦;如实开展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工作等。林业站:负责对占用林地或园地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需要采伐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种植类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占用林地的设施进行日常监管等。畜牧站:按照上级要求,对畜禽养殖区域进行把关,严禁在禁养区进行养殖,指导好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设施建设。水利站:负责对规模化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核实,畜禽养殖是否在水源保护区。环保办:根据自身职责对设施农用地(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

8、管理,督促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进行巡查。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非法占地、未批先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日常巡查等。各村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协调处理相关矛盾并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四、申请程序(一)申报主体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经营者个人等。(二)办理流程1 .个人或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及村委初审符合设施农用地申请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向所在村委提出设施农用地书面申请,申请需明确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村委在接到个人或单位用地申请后进

9、行初审,对符合村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的报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镇政府302室)。2 .部门联合踏勘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在接到村委申请后,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办或畜牧站、村委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初步确定选址,出具踏勘意见。3 .土地测绘自然资源所协助申请设施农用地个人或单位联系测绘公司,对拟选址位置进行测绘,并出具勘测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现状图等。4 .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煤矿意见勘测定界成果出具后涉及林业、水利、环保、文物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在煤矿井田范围内的要及时征求煤矿企业意见。5 .编制进出平衡方案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10、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对于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使用个人或单位要编制进出平衡方案。6 .村委审核村委召开支、村两委会讨论并会议通过(规模种养的需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出具会议纪要。同时,由村委会和经营者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经营者停办后要自愿复垦、不予赔偿等有关内容,并缴纳土地使用费。7 .政府批复经XX镇设施农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镇政府出具备案表,经营者需交纳每亩1万元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所有程序完成后经营者可按照建设方案及用地标准组织实施。8 .组织实施及验收经营者建设完工后,经XX镇设施农用地审批

11、领导小组验收合格,亦可经营运行。(三)资料清单1 .个人和单位的用地申请;2 .自然资源、农业或畜牧站的踏勘意见;3 .土地勘测定界图、标注占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测绘单位出具),备案用地平面布置图(有资质单位出具);4 .林业、文物、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及煤矿的征求意见函;5 .编写进出平衡方案及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平面布置图。占用耕地(一般农田)及农用地的,并破坏了耕作层的,需编写进出平衡方案,补充所占耕地面积的耕地(占一补一)(原件);6 .村委会议纪要(规模化种植、养殖需提供四议两公开资料);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的用地协议及协议公告照片;8 .经营者按用地协议支付给农村

12、集体经济组织的占地费用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红章);9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10 .依法用地承诺书(原件);11 .土地复垦保证金(每亩1万元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交至镇财政所);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13 .组织验收表。五、监督管理(一)明确责任。各村要认真履行第一主体责任,对辖区内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的设施农业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相关审查单位也一并纳入管理联动机制,对报告或巡查发现的问题要早制止、早整改、早查处,切实担负起审查、管理和巡查责任,切勿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二)强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农地农用,农棚农用,并将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纳

13、入我镇日常巡查范围,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超规模用地、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限期纠正和整改,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部门联动。按照省级指导、市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村各单位要健全设施农用地程序审查制度,严守政策底线,严禁“搭车”审批现象发生,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违法建设行为。六、法律责任1 .申报主体对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资料造假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负责资料呈报的申报主体承担。2 .本细则试行之日起,对之前未批先建设施农用地的,于规定时限内(现在起至2023年5月310)按原有程序予以一次性补办,逾期不办者,将先按规定处理,再按本细则办理。3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4 .本实施细则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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