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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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似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开发区按照石河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发展现代制造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技术先进、环境优良的综合性产业区。第四条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不断完

2、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五条开发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石河子市人民政府设立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设立与开发区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管邮路职能,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

3、关管理规定;(二)根据石河子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一级财政和金库。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四)根据石河子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公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五)负责开发区内的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六)按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七)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八)负责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受委托审批和核发相关证件;(九)负责开

4、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民政、科技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行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石河子市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依法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受委托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开发区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颁发许可证。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区的上地进行统一管理,并根

5、据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其在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二条开发区内的规划、建设、房产、土地等管理中应当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取,除依法应上缴国家外,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公众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予以公布。开发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第十四条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第十五条开发区管委

6、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可以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的问题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综合投资环境,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良好服务。第十八条开发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污染环境而无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项目。第十九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

7、发区管委会提高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内企业的变更、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管委会备案。第二十三条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相关手续可以在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也可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

8、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培育社会中介机构,为开发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依法建立了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L工合法权益。第四章优惠待遇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对开发区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二十七条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创业。到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人才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对进人开发区人才的优惠待遇。第二十八条在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在落户、子女人学人托、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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