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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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号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核准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9月19日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

2、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航天工业部西南职工大学,始建于1983年。1989年更名为西南航天职工大学,1999年与重庆电子工业学校合并,经教育部批准转制为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是重庆市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2003年原重庆电子工业学校部分分立后,原西南航天职工大学部分保留并继续使用“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校名。2004年重庆社会大学并入学院,2006年整合重庆市江津师范学校。2008年更名为“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为明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规范办学、科学发展,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学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重庆航天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AerospacePolytechnic,英文缩写:CQAPo学院域名:。第三条学院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设有江北校区、渝北校区和江津校区,主校区为江北校区。学院可视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

4、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院是公办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并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社会职业培训及其他社会服务。第六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理念,实施“校企一体、产学结合、职业导向、立体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航天、航空、国防事业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第七条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的办学方针,以“服务航天、服务重庆为

5、办学宗旨,坚持“开放办学、科学管理、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影响的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高等职业院校。第八条学院根据航天、航空、国防事业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统筹规划专业设置,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专业大类为主体,加快发展航天航空类、汽车类专业,适当发展经济管理类、艺术设计类、教育类专业,形成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第二章学院与举办者第九条学院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主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推动

6、学院事业发展,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院发展。(二)任免学院院长及院级领导班子成员。(三)监督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四)监督学院财务活动。(五)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重要事项。(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七)协同共建方保障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八)支持学院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学院发展给予人、财、物及相关政策上的支持。第十二条学院依法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的领导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以人才

7、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监督、评估和考核,并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并实施学院教育事业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

8、书)。(六)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职工;(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九)依法开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开展与海内外高职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十)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办学活动。第十三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维护受教育者

9、、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治理架构第十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第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

10、负责、教授治学、社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部治理模式,实行院、系(部)两级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协调运行机制。学院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调整管理模式。第十六条学院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节学院党委第十七条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八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5年。第十九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11、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

12、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

13、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委书记临时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代理行使党委书记职责。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按照学院党委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第二十二条学院纪律检查

14、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检监察处是学院的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和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处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第三节院长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

15、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

1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学院院长、副院长由学院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17、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院长临时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院长职责。第二十五条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按照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六条院务会由院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主持召开。院长助理、纪委副书记及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第四节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

18、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条学院可以就教学管理、专业建设、招生就业、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在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指导学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重点科研与技术推广

19、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二)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三)审查、评议学院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评议、验收学院科研和教研项目。(四)对制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教学、科研经费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分配提出咨询意见。(五)推动和促进院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学院大型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

20、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职代会主席团是职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职代会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一)职代会代表一般由学院所属各部门按一定的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须获得本部门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职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

21、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二)职代会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工会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三)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学院教职工的监督,学院可依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部门的代表组并参与其活动,代表如调离学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四)根据大会的需要,可邀请学院有关领导干部、共青团负责人、民主党

22、派和无党派人士、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工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第三十五条职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院工会办公室。第三十六条职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二)听取学院

23、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五)听取审议职代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坚持院务公开制度。(八)制定、修改学院职代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

24、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的落实;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学院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职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院为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

25、三十九条职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职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六节学生代表大会第四十条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学生会对学代会负责。第四十一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

26、务。(三)制定并修改学生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学生会。(五)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六)讨论学院在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提出建议。审议学生提案,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建议。(七)讨论和决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二条学院尊重和支持学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学院团委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第七节教学系(部)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

27、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系(部)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第四十五条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院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管理制度。(二)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拟定本系(部)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阶段工作目标。(三)在学院教务处的统筹指导下制订本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制定本系(部)教学、科研、师资、学生、教材、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五)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本系

28、(部)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提高教学实效性,确保教学质量。(六)拟定本系(部)教师的配备、使用、培训计划,向学院提交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本系(部)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负责系(部)校内外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八)负责本系(部)各类考试命题、试卷批改、成绩评定、登分、试卷分析、试卷存档等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本系(部)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动态检查、评估,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常规教学管理,执行教学规范要求

29、。(十)协助教务处做好本系(部)教材征订工作,参与组织编写各专业教材、补充教材、辅助教材及教学资料等。(十一)负责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做好仪器设备验收、维修、保养、增添、更新、改造、报废、报损等工作。(十二)在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的统筹指导安排下,做好本系(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维护学生的安全与稳定。(十三)配合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教师与管理队伍编制、教职工调入调出和教师聘用的考核及初审工作,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十四)关心教职工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开展教师政治理论学习

30、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十五)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统计报表、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建立健全并管理好教师业务档案,做好资料室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十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第四十六条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第四十七条教学系(部)设置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按干部管理程序由院长聘任。教学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主任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行主任统一领导

31、副主任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主任定期向全系(部)教职工报告工作。第四十八条教学系(部)的重大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教师、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不同,会议由系主任或支部(总支)书记主持。第八节内设机构第四十九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服务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五十条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馆、院、中心以及由学院授权设立的教辅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受学院委托对学院重大决策事项及其他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法律顾问

32、机构由学院聘请的法律专家组成。第五十二条学院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学院改革与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相关工作办公室。第四章学生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在

33、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政策范围内有第二次选择专业学习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

34、、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六条在学院接受在职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其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思想品德合格,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第五十八条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在德、

35、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技能、创新创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六十一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五章教职工第六十二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六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

36、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六十四条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第六十五条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和职务聘用制度。(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第六十六条学院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续

37、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相关的机会和条件;(二)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及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三)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就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

38、八条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校园。(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术尊(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九条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学院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制,在学院工会设立

39、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一条教职工通过职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第七十二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六章学院和社会第七十三条学院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七十四条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产学研合作。第七十五条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

40、业的受教育者,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院依规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社会联谊性团体,为自发性、非营利性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七十六条学院依法筹集办学经费。学院实行以举办者拨款、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自筹等多种渠道并存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学院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与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办学资源。第七十七条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正确处理资金供求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年度预算、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开”的财

41、务管理体制,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财经秩序。第七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机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院实行审计制度,加强廉政建设,防范财务风险。第七十九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八十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院合理配置、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

42、资产安全与完整。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以及与学院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第八十一条学院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实施规范化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和提升服务水平。第八章学院文化第八十二条持续推进校园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行为文化建设,构建符合时代特征、彰显航天特色、体现职教特点的校园文化体系。第八十三条文化标识(一)校训:笃学精技、严慎细实。(二)校风:勤学、自强、敬业、创新。(三)校庆日:公历每年4月30日。(四)校徽与校旗图案:其图案设计应以航天标识为基础,既能体现航天企业文化又能表现学院职业教育的特征。第九章附则第八十

43、四条本章程经学院职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后,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七研究院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第八十五条学院党委领导、组织、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八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四)学院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第八十七条学院章程修订案经职代会和院务会讨论,由党委会审定,报核准机关核准后,重新发布。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九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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