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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章 工伤保险,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第三节 职业病赔偿第四节 安全民事赔偿与安全保险赔偿的协调关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主要内容:一、工伤认定二、劳动能力鉴定三、工伤保险待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认定或视同认定为工伤的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的条件(3)在工作时间和
2、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5,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的条件(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法定时限内抢救无效死亡。(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的条件(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3、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7,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工伤认定(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8,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程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9,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0,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2、所在单位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1,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5、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2,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 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3,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
6、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4,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7、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6,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认定的程序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社会保险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8、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8,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二)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三)鉴定组织(1)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其社会保险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中国劳
9、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三)鉴定组织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良好的职业品德。,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1,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鉴定程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2,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鉴定程序1、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3,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
10、)鉴定程序2、抽取专家 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4,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鉴定程序3、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5,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鉴定程序4、救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申请鉴定的单
11、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6,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鉴定程序5、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规定期限以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7,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事项:(一)医疗待遇(二)护理费与工资待遇(三)伤残待遇(四)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破
12、产、职工借调或出境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8,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9,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医疗待遇1、就医的医疗机构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13、医疗机构急救。2、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0,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一)医疗待遇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安装生活或就业所需的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1,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二)护理费与工资待遇(1)职工住院治疗工
14、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2,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二)护理费与工资待遇(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法定期限。伤情严重等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依法定期限延长。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3,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二)护理费与
15、工资待遇(3)若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不同等级和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4,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5,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
16、金按伤残等级,依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6,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依照规定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7,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
17、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8,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2、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依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依照规定标准发给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9,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2、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18、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0,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依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1,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5、职工死亡后近亲属的待遇(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19、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领取年龄具体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2,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4、职工死亡后近亲属的待遇(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3,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4、职工死亡后近亲属的待遇(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
20、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法定期限内照发工资,法定期限后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比例。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4,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4、职工死亡后近亲属的待遇(5)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5,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三)伤残待遇5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
21、伤保险待遇的情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3)拒绝治疗。(5)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6,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破产、职工借调或出境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2)用人单位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7,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破产、职工借调或出境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3)企业破产,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8,第二节 工 伤 保 险,(四)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破产、职工借调或出境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当地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