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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辅导提纲,2015年8月,财税201311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高价)。,4,5,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出口退(免)税申报,第(五)项: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6,千克KG?个、只PCS?28342110硝酸钾别名:硝石、盐硝、火硝31
2、042090其他氯化钾:KCl31053000磷酸氢二铵别名:磷酸二铵、工业磷酸二铵、磷酸氢二铵(工业级)、磷酸氢铵、DAP,7,即使名称相符?【案例】:来函货物为“全棉针织男运动衫”,调查发现供货企业购入并计入该货物-“全棉针织男运动衫”库存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及辅料为“涤纶布、涤纶纱、氨纶”等,占消耗材料总额的95%。,8,2013年6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之第(三)项:出口货物名称不符。,9,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时限:零退税率、审核后不予退税货物。:出口转内销证明?出具时限?条件?,2012年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九项)第二款: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
3、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10,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不考虑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1,2014年52号公告第一条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12,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三)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
4、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13,2014年13号公告,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4,(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15,不适用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
5、、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1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17,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18,财税201239号第四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19,第(二)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
6、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20,【例】2014年A生产企业CIF:1100W$,I:50W$,F:50W$,退税率为0%(13%),汇率6.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6820 销售费用:620税收:销项税金:6200/1.1717%=901(免抵退:62000.13=689),21,切忌:收入按FOB,支付的“运保佣”记“费用”-代收代付“运保佣”。注意: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22,财税2013106号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
7、服务:第(一)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3,【例】DDP价格成交的货物(21200$):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已经办妥进口通关手续仍放置在到达的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运输费(1000)、通关手续(150)、卸载费(50)、佣金(200,FOBC10%)?,24,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六条:(一)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25,(二)
8、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26,【例】外贸公司:委托A工厂加工进料复出口货物后,支付加工费50万元。A工厂加工完成后将剩余边角料3万美元当废品卖了8.2万元,同时计提销项税金1.2万元。(正确否?)出口环节海关对外贸公司以3万美元为计税依据,征税率关税和增值税。,27,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28,第二十
9、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29,国税函2006685号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税总发201340号(一)重点地区。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宁波)为2013年开展打骗工作的重点地区。,30,(二)重点产品。出口单价偏高的电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纺织服装、毛皮、家具等产品。,31,经营上当然可以,但出口退税上(进料加工除外)不可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项: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生产企业,受托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
10、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32,补充:2013年30号公告第一条: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33,第五条: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34,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第六条: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35,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36,欢迎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