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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意志自由,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这是自由恋爱吗?,(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P45,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
2、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择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因素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恩格斯,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案例】河南商丘人朱某威逼女儿与难以成亲的哥哥换亲。致使女儿到男方家后拒绝与其发生夫妻关系和领结婚证,并于两个月后出走。在外出打工期间,朱的女儿结识杜某,两人相互爱
3、幕,并自主结婚。朱知道后,大为震怒,先以其女被拐骗为由求助当地派出所帮忙,被知实情的派出所拒绝。朱某因女儿出走,特别是导致儿媳也带嫁妆回了娘家,而恼羞成怒。故设法将女儿骗回,遂丧失人性的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女儿活活打死。女儿弥留之际,断断续续地对其父讲:“父亲啊!女儿下辈子做你的儿媳”。朱某因此干涉女儿婚姻自由并致其死亡,而被河南省高院判处死刑。,2.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特征:P45,(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
4、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1)对第三方的处理。P46(2)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
5、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3)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
6、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索要婚后财物及以婚骗财等的区别,(1)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1)索要财物的主体不同 2)婚姻关系性质不同 自愿与强迫,(2)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1)条件不同 2)行为不同(3)与索要婚后生活用品区别(借)索取财物归一方所有,作为其婚前财产。(婚后)借双方共同使用,归购置一方所有。,(4)与以婚骗财区别(借)当事人有自愿与对方结婚的目的。一旦财物满足,便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骗)妇女以同意结婚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一旦得财便逃离,是一种诈骗行为。,案例 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7、三洞乡乔村、现年23岁的男青年韦约,又名韦药、韦庭药、韦巧英、潘小照。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村民李某某经自称是贵州省荔波县人的万团(在逃)介绍,到贵州省独山县找对象。韦约与万团预谋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化名韦巧英,男扮女装并以同意与前来的李某某到辉县市结婚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0元。韦约随李某某回到河南辉县市,被李家人识破后报了警。,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概述(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自学)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
8、建立婚姻家庭的必要条件。人口性别比=男性人数女性人数100%3、一夫一妻制是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4、一夫一妻制是婚姻道德的要求。5、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重婚的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吉现行刑法规定,同时拥有多个配偶的公民将被处以2年以下监禁。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应取消对一夫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
9、法部长马拉特卡伊波夫说:“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这并不应被视为犯罪。”据悉,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已将此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如果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是干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还是留下她同时再娶第二个妻子更好呢?”吉人权中心副主任科沙科夫也对此提案表示赞成:“我们应该考虑在不同情况下娶了两个妻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允许他们的婚姻合法化。”参见环球时报,3重婚的法律后果(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
10、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2)因历史形成的重婚区别对待。(3)当事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以重婚论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和特征。是指在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第三者?,相同点?,区别?,姘居与事实上
11、重婚的联系和区别,3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三者爱情观),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自学),一、男女平等原则概述(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广义的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狭义的男女平等。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2不
12、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三)男女平等的起源与发展,二、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施1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加以规定,使之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各项工作,创造了经济条件。3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在少数人中存在。,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社会原因(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2生理原因(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身心负担重)3充分发挥妇女在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的需要,(二)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1)姓名权2)社会活动权
13、3)妇女人身自由权4)妇女婚姻自由权5)妇女计划生育权,习惯了!,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1)抚养、扶养、赡养权2)共有财产权3)遗产继承权4)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婴儿1岁,1幼儿6岁,6儿童14岁。不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三)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1儿童的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3)学习权2儿童财产权 1)受抚养权 2)财产所有权3)继承和受赠权,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保护老人
14、合法权益的必要性(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受赡养权 2婚姻自由权 3人身自由权 4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思考?,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执行。”,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一)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2001年司法解释(一)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特征:,1)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之间还包括女性对男性的
15、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的行为。3)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多样性、暴力性。4)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5)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家庭暴力的种类(学理角度):1、身体暴力2、性暴力3、精神暴力4、经济暴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1、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2、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纵容3、当事人思想道德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2家庭暴力的救助,(1)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2)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3)救助措施-劝阻;调解。,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1)构成离婚理由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3
16、)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虐待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新
17、娘与老娘,虐待的特征:,(1)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2)虐待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3)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4)虐待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5)虐待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2)实施虐待的法律责任,(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 1)构成离婚理由 2)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继承权(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2遗弃的概念和特征,(1)遗弃的概念。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人身遗弃 2)经济上拒绝供养3)生活上拒绝照料,遗弃的特征,1)行为人与受
18、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扶养;被扶养人须是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无经济来源的人)。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3对遗弃的救助措施(1)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2)司法救助措施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2)先予执行。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4)法律援助。(3)行政救助措施,4遗弃的法律责任,(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1)构成离婚理由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3)丧失继承权(2)刑事责任遗弃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对人的生育实行计划化
19、,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含义:节制生育,有计划地降低人口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有计划地提高人口发展速度。,(二)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1实行计划生育是两种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生活资料生产,人类自身生产)2我国人口状况要求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3计划生育是发展国民经济、加快四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起生效施行。基本要求: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汉族计划生育的要求,1提倡晚婚2提倡晚育2430最佳生育年龄3少生4优生,(二)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要求 1.人口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实行同样要求 2.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生育子女数量比汉族适当放宽 3.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制生育子女数量,有节育要求的,给予鼓励,三、违反计划生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行政处罚 1 缴纳社会抚养费 2 罚款(二)行政处分 1对无计划,超计划生育人员的行政处罚 2.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三)刑事处罚,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考?1、计划生育与人的生育权的保护 2、计划生育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3、谁来养老?4、社会抚养费收取的监督机制,澳大利亚商人阿里别尔特和自己的女友在家乡举行婚礼,老婆饶命啊!,生活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