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6225272 上传时间:2023-10-07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303.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造价纠纷案例.ppt(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案例1:某工程于2005年招投标、2005年3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500天,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即着手准备进场施工。但由于建设单位拆迁工作未果、施工许可证未能及时办理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一致未能开工。2006年9月建设单位发出指令,要求开工日期另行通知,而此后由于设计图纸变更等原因工程与2007年底才正式开工至2009年9月竣工。由此施工企业要求补偿工程延期后人工、材料等的上涨费用,而建设单位认为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拒绝调整期差价。,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远、机械设备搬

2、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工程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延期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工期本身。而实际施工期间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度上涨,已超出合同所约定的以及施工企业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因此,经调解发承包双方同意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一致,根据“苏建价(2006)276号”、“(2008)66号”和“苏建价(2008)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其工程价款。,案例2 某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商品混凝土、门窗、钢材、防水卷材、墙地面砖等大量甲供材,工程按实结算。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时,业主要求在计算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时应将甲供材费用从分部分

3、项工程费用中扣除,并且甲供材费用应按工程同比例下浮之后,应在税前予以扣除,不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中,对此,施工企业提出强烈质疑。,: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招投标中标价已经下浮的工程,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其甲供材料费以及甲方认价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计算基础;在退还甲供材料费用时,应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量及单价予以税后退还,退还甲供材料的价格应与计入价相一致。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材料预算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

4、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费)。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退还,若有结余,其处理方法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2号令)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等规定,承包方及造价

5、咨询人在编制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时,应将甲供材料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并提供甲供材料使用明细表,作为有关部门征收营业税的依据,而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则不得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经调解,甲乙双方同意按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规范甲供材料的计价方法。,案例3: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入工程结算审核阶段时,业主指出本工程塔吊基础及其进退场费计算技术标与商务标不一致,商务标按每个单体一台塔吊计算,而技术标则按每两个单体一台塔吊计算并与实际施工相一致,因此业主认为塔吊基础及进退场费应按实际进场的数量结算,而施工企业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在

6、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为邀约邀请,投标文件为邀约,中标文件则为承诺,技术标与商务标不一致时,应在评标过程中提出质疑。而在合同签订后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的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为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如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工程造价必须调整。”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塔吊基础及进退场费属于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亦不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在工程结算中不再调整其费用。,案例4:某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未有条文约定总

7、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在建设过程中,业主决定将铝合金门窗、屋面防水、幕墙等专业工程另行分包,并将其费用从造价中扣除,而专业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施工中使用了总承包单位的脚手、垂直运输机械等,因此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用,而业主认为合同中无约定而且总承包单位应直接向分包单位收取,予以拒绝。,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独立发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应向建设单位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

8、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而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产生的配合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经调解,本工程业主同意按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提供配合服务的内容和深度,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用。,案例5:某钢结构工程在施工现场根据验收规范由业主委托某质量检测中心对有关构件进行了探伤检查,费用由施工企业垫付,经检查钢构件质量完全合格。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要求业主支付这笔费用,业主认为施工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且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中已经包含了0.18%的企业检验试

9、验费,所以不应再支付这笔费用。,二四年八月苏建质(2004)3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为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等,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方委托,二00四年十月苏建质(2004)372号文件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继而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所以根据施工企业费用定额计取的企业检验试验费为

10、通用措施费项目,即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拭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而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所以经调解,业主同意支付在施工现场竣工验收阶段所产生的钢结构探伤费用。,案例6 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针对竣工结算时却无详细价款调整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中满堂基础项目特征中强度标号根据业主要求由C30改为C40,但施工企业中标合同单价明显偏低,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认为应按标的单价扣除,业主认为应按中标价扣除;此外由于涉

11、及设计变更,混凝土框架柱、梁、板的工程量大幅度提高,而其合同中标价格明显偏高,在竣工结算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施工企业认为应全部按照中标单价计算,而业主认为超过原清单量的3%之后的工程量才能增加造价,并且单价应按原标底价格计算。,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应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调整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

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招标文件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招标人认可之后进行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 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该工程合同中未有相应约定,而根据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

13、贯彻意见”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约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业主所提的3%调整范围并无依据。经调解,施工单位同意竣工结算时按中标价格扣除原满堂基础的造价,并按中标价格中的下浮比例重新计算变更后满堂基础的造价。建设单位同意在竣工结算时混凝土框架柱、梁板的综合单价不变,仅调整其工程量,但若其实际竣工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了原工程量清单的10%,且影响分部分项

14、工程费超过0,1%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应重新调整。,案例7:某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条文如下:“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施工期间所有市场风险,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无,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的变动按实调整”。但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历了07年建材价格暴涨以及08年人工预算工资单价的调整,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时要求调整人工及材料价格,否则会造成严重亏损甚至影响民工工资发放,业主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一律不作调整。,本工程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考虑施工期间内所有市场风险,使得后者在施工期间承担了过大的市场风险,尤其是07年建材的暴涨事实上已经超过了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计的范围以

15、及承受的能力,并且有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同时合同中注明“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无”,经查阅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以及该工程标底价格,均没有计算任何风险费用,也即施工企业虽然承受风险,却未能计算相应风险费用。此外,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不属于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所以经调解,双方同意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5%,由业主承担,未超过,仍由施工企业承担,而人工工资单价则根据有关文件就规定进行调整。,案例8:某工程业主单位现场未做三通一平,同时高压线路接入点离施工现场较远,招投标时仅要求施工企业勘察现场后自行报价,合同中亦未注明三通一平费用如何计取,在工程量清单中亦未有体现,工程竣工后,施工企

16、业要求甲方支付施工现场高压线路等费用,而业主认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费在,拒绝再次支付。,”三通一平”一般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水通专指给水,电通指施工用电接到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路通指场外道路已铺到施工现场周围入口处,满足车辆出入条件,场地平整指拟建建筑物及条件现场基本平整,无需机械平整,人工简单平整即可进入施工的状态,简称三通一平。一般合同条件下此三通一平工作,多为业主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范围,或委托施工单位承包,另行计价。而根据有关规定计取的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用房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等以及建筑物沿边起5

17、0米以内,多幢建筑物两幢间隔50米内的围墙、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和塔吊基座垫层等。经调解业主同意支付高压线路的有关费用,场地平整等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已有列项,则不再计取。,【案例9】:在2005年12月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发出的某群体建筑工程(由十个单体建筑组成)招标文件中,对工程现场描述如下: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施工用水、电已按照规定接至工地现场,场地平整已能满足土建进场施工要求。2006年1月3日,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投标中标,2006年1月15日双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条款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2006 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210

18、天”,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市场风险不做调整。,06年1月20日,建筑公司在签定合同后组织人员进一步踏勘现场,发现施工现场的场地没有进行平整,场内标高与图纸不符,现场水、电、道路不通,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另外学校没有办理好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许可证。于是他们向学校提出需将施工许可证、“三通一平”实施完成后,才能进场施工。06年5月,学校将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大部分施工完毕,建筑公司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报告后开始进场,对最先具备开工条件的七栋建筑物进行施工,06年9月,在场地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下,建筑公司又

19、开始另外3栋建筑物施工。,2008年10月,工程进入结算,建筑公司提出:因为学校未能及时办理开工前的准备手续以及未能及时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场地,延误了开工及竣工日期,自2006年8月1日以后,恰逢苏建价200627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开始执行,市场人工单价涨价,他们因此向学校提出人工费的索赔。建筑公司要求其施工合同范围内七栋房屋在8月1日后实施的三分之二工作量与后面开工的三栋建筑所有工作量的人工单价应当执行苏建价2006276号中一类工40元/工日标准进行结算,而不能执行投标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35元/工日,上述费用累计35.67

20、万元。,争议焦点:学校认为:依据苏建价2006276号文件,2006年8月1日前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人工单价是否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既然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政策性调整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该风险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另外在招标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经踏勘现场以后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澄清截止时间内对施工场地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提出异议,施工合同签定的协议书上没有填写具体开工日期,至于因所谓推迟开工导致人工费追加的理由不成立。,建筑公司认为,按照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81款约

21、定:发包人完成约定工作的内容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83款约定: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在招标文件中又存在错误描述,建筑公司在2005年年底参照当时的人工费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其行为无过错,延期开工不应作为建筑公司的应该承担的风险,施工开始期间恰逢人工单价涨价,因此向学校提出正常索赔要求,学校应当予以支付。,问题分析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第11.2款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

22、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本施工合同协议书没有填写具体开工日期,只是用“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以代之。,按照合同的解释顺序,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查看招标文件,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对开工日期也没有相关描述,但是在我们面前呈现的事实是学校在招标文件中关于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描述存在过失。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预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而建筑公司正是抓住招标文件对开工前现场特征的描述存在错误这一事实进

23、而向学校提出人工费的索赔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经调解,学校表示愿意接受适当的人工费调整来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问题的解决:按照建筑公司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描述,十个单体建筑应当在06年3月同时开工,06年9月底同时竣工(各单体建筑规模基本一致),如果学校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将场地及开工前手续办理好的话,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人工费是不予调整的。事实上其中七栋单体开工推迟到06年5月,11月竣工,因此也只能调整推迟的两个月人工单价,,后面三栋建筑为06年9月之后开工

24、,同样考虑到假如不耽误工期,施工单位自身也要承担2个月的政策性的调整风险,因此后开工的三栋建筑只能调整其中的5(7-2=5)个月的人工单价。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表,我们将工作量进行逐月分摊,执行苏建价2006276号中40元/工日的工日数为:前面开工的七栋建筑人工工日数乘以七分之二,后面三栋人工工日数乘以七分之五,上述费用累计21.43万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接受。,案例10:某工程在工程招投标中将铝合金门窗作为材料暂定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以此为基础计取了相关措施费和规费,形成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招标询价,对该门窗工程进行共同招标询价,由施工单

25、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单价为总费用单价,含所有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业主认为应扣除原合同总价中铝合金门窗暂定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再以分包合同中的价格计取税后独立费。施工企业认为应以分包合同的价格做材料价差处理,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本工程的分歧在于没有厘清铝合金分包工程的性质。业主的问题在于,在招投标时如确定要将铝合金门窗分包,此费用应放在其他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并在工程结算时做价差处理即可;此外业主原意为铝合金门窗单独分包,但却由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分包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因此彻底改变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费用性质。施工企业的问题在于,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计取

26、了暂定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并以此为基础计取了相应的措施费和税金等,而在分包合同中有约定有关各方共同招标的工程价格包含所有费用。所以易产生重复计取的费用的错觉。,所以本工程纠纷调解应首先确定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的性质。根据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条文来看,铝合金门窗应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其费用计算的方式应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暂估单价的计价方式,即作价差处理,用约定的实际价格减去合同中的暂定价格,并计取相应的措施费和规费。但问题是分包合同的价格中包含的费用有部分属于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水电、脚手架等费用,这一部分应予以剔除。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也无理由计取。,纠纷调解内容: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包括以暂定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措施费、规费等在合同约定条件下不应调整。2、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单独分包的工程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缴纳2%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本工程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总包单位不应计取总承包服务费。3、在计取铝合金门窗费用价差时,应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作合理拆分,分为分部分项部分和措施费等其他费用,并用前者计取总价合同中的差价以及相应的规费和措施费等。后者则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